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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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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了损伤程度鉴定的标准和原则。等级分明的鉴定标准和充分考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属性、与-瞄床诊疗的关系及实践经验的鉴定原则为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新的技术类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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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原有三个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吸收了医学科学最新成果,删除了原标准中饱受争议的条款,补充、完善了部分条款,增强了可操作性。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操作难度及条款的平衡把握、审判实践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跟进、司法工作者主观上过分依赖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存在客观方面的不利因素等问题。应从加强公检法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和提高取证的规范化与及时性等四个方面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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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部分条文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2,他引:4
法(司)发 [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司发( 1990) 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颁布执行已有十余载,为准确处理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广大法医学工作者在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运用临床医学理论和技术对人体损伤作出临床诊断,参照《标准》对损伤程度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执行《标准》过程中,由于对部分条文理解、执行不统一以及《标准》本身存在的某些不足,致使在司法鉴定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现在是修改完善《标准》的时候了。在未正式修改之前,提出适用《标准》部分条文的思考,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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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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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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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需要进行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量逐渐增加,不少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和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人员感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确有欠完善之处,制定相应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以下简称"精神标准")已引起法律界、法医学界和司法精神病学界的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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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体损伤程度的准确鉴定,关系到涉及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准确处理。因此,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我国司法界,尤其是法医学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件大事。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全体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正在努力学习和熟悉新标准。在此重要时刻,本刊邀请部分起草人重点介绍新标准研制的基本思路、新标准与现行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伤病关系鉴定等问题。旨在帮助司法鉴定人与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和应用新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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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6日至9日,第六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在春城昆明召开。共有20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其中精神病专科医院的代表176人,法医界代表10余人,其他各界代表10余人。下面就本次会议的主要情况进行综述。一、关于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标准的讨论近年来,各地需要进行精神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量逐渐增加,不少从事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医工作者和精神病院的司法鉴定人员感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轻伤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标准”)确有欠完善之处,制定相应的“精神损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