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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名的明确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使然,增强了司法实践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该规定及名称不甚恰当,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新增的一条罪名。以往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亲友的身份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未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行为人既不构成受贿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能够逍遥于法网之外。  相似文献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主要为了应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殊人群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影响实施贿赂犯罪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表述方式与受贿罪罪状的表述类似,本文将参照受贿罪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5.
夏燕 《法制与社会》2010,(29):172-17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0月16日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作为身份犯,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后,其与共同受贿的关系问题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6.
从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相似文献   

7.
王佳 《法制与社会》2013,(3):254-25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从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出发,论证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人,需不需要对其主体进行扩大。  相似文献   

8.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现行刑法新增加的内容,作为《刑法》第380条之一公布实施。  相似文献   

10.
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动摇执政根基,为国内外统治阶级所重视。截止《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内容的增加,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并逐渐与国际接轨。本文拟对受贿罪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制约受贿罪主体范围的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进步与不足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贿赂犯罪的完善与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增设第388条之一专门规定独立的法定刑,且不对原388条作任何修正,这种修正方式是对传统修正方式的突破,必然会导致立法和司法实务出现问题。采用在对《刑法》第388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将相关修正内容并入该条文之中的方式似乎更为合理。对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规定的犯罪以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确立最为妥恰。尽管关系密切的人与特定关系人两概念之间在语义上似乎是一种包容关系,但实质上则是一种交叉关系。对关系密切的人之范围应明确加以界定,以谨慎划定受贿犯罪圈,并强调实际存在的影响力对构成受贿犯罪的重要作用。关系密切的人既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如果行为人为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人以外的其他人,其相关行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将斡旋受贿犯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延伸至五类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刑法>第388条之规定从受贿罪中独立出来单立罪名十分必要,但我国目前设立受贿罪"罪刑系列"的时机尚不成熟;移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影响力交易罪"作为第388条的罪名也欠妥,故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立为"斡旋受贿罪",并借此次修订的良机,对<刑法>第388条的法定刑作进一步调整,使法条整体统一与协调.  相似文献   

13.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其中第13条对之前的《刑法》第388条进行了补充,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该罪名的设立,无疑在立法上严密了我国打击腐败的刑事法网.但对于此罪名的解读,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而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亦未出台.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名的适用依旧十分谨慎.欲使此罪名在实践中得到充分适用,学界与实务共同接受的成熟理论至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逄锦温 《中国审判》2009,(12):74-77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Ⅸ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重大修改。2009年10月1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并实施,将本条罪名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准确把握并正确理解立法关于逃税罪的修改与完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5.
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的几点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占洲 《时代法学》2008,6(5):46-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拟在刑法第388条中增设两类“影响力交易”犯罪行为,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此项修改内容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诸如第11条采用的修改模式是否合理?其设计的两类“影响力交易”犯罪行为能否满足刑事立法的前瞻性要求等等,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6.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加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规定解决了过去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些难题,但规定本身存在的一些模糊性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确定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了.对‘关系密切人’的定性和取证的难度亦相应增加。对这类犯罪的查处,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前例可循,只有通过实践办案,不断探索.逐渐总结规律。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18.
《天津检察》2009,(6):67-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19.
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当前,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复合式选择罪名,该罪名包括“掩饰”、“隐瞒”两种行为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种对象,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有的人认为该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0.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的新增罪名,虽然其在犯罪构成上与斡旋受贿行为有相似性,但在具体理解上却有明显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了近亲属还包括了“其他”密切关系人,在近亲属的理解上应当采取民事关系认定中的广义概念,在其他密切关系人的认定上要结合客观条件具体判断,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影响力时,应按照一般人的标准进行事前判断,在影响力对象的判断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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