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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69 毫秒
1.
《科技与法律》2005,(3):23-26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现予公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  相似文献   

2.
为便于落实财政转移支付规范目标,我国将其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并分别予以功能定位。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两类转移支付功能发挥产生混同与偏差,导致转移支付整体功能受限,转移支付结构调整陷入困境。对此,以结构视角分析,虽便于理解和说明,但需要注意到结构主义自身容易带有的对主体、环境及转移支付整体结构平衡的忽视这些局限,谨防将结构调整简化为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份量、减少专项转移支付份额到预设的比例。现有体制环境下,基于转移支付人权保障属性,有必要对转移支付结构进行人权维度再定位,为其整体功能圆满实现提供新的纠偏视角与规范途径。  相似文献   

3.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刘剑文 《法学杂志》2005,26(5):31-35
财政转移支付是现代国家政府间财政运作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包括分级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宏观调控理论以及分权与制衡理论。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存在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等问题。完善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当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宗旨,合理选择财政转移支付拨款决策模式,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建立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论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关系的法律调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道庆 《现代法学》2007,29(6):56-68
财政转移支付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构成内容,它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表现出再分配性、无偿性、赠与性、间接调控性等多重特点。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目标、形式、数额和附加条件,都是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控的重点。我国正在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应针对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控的重点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确立转移支付的目标,规范转移支付的形式,优化转移支付资金的计算确定方法和附加条件的设定。  相似文献   

5.
魏曼曼 《法制与社会》2011,(15):109-109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方式作为一种支付平台应运而生。但其在市场运作中尚未成熟,存在支付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探讨了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问题,并提出了构建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6.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7.
转移支付制度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解决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短缺的一剂良药,但目前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上的缺陷也是导致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约束的主要原因。笔者在分析了农村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8.
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行为可以分为财产指向型、行为人指向型和劳动报酬材料指向型三种。且这三种类型逃避支付的认定均需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境下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存在着支付义务的转移,因此,"包工头"也可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9.
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一般性分析;在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类欠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应赋予人社部门拥有全面调查核实欠薪单位资产状况的行政执法权;在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的认定"的理解和认定时,应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宽泛性理解,并且应将采取公告、公示、在特定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限期责令相关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纳入责令支付方式范围;不应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列入亲告之罪。  相似文献   

10.
先行给付与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上的通例,《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涉及该通例并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先行支付制度包括垫付性先行支付和保险性先行支付,也称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型先行支付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型先行支付。在社保强制性不足的背景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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