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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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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桂莹 《法制与社会》2011,(17):264-265
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一直是适用"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标准来认定,给审判实践带来了极大困难。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这类问题终于有了新的法律依据,然而《侵权责任法》中以每个侵权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责任区分标准依然缺乏科学性,文章对此展开了讨论与分析,并认为应以损害结果是否可分作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其做了立法规范,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3.
数人侵权行为依据行为人有无意思联络划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造成同一损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要根据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各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损害后果不可分,则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结合一起才能造成同一损害,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与原因力的大小,责令各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或平均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在责任的承担上就存在连带责任和按分责任,而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之间究竟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对于无意思联络中行为的间接结合而言,不成立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5.
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两种情况: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在责任的承担上就存在连带责任和按分责任,而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之间究竟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对于无意思联络中行为的间接结合而言,不成立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6.
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欧洲国家共同侵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文章试从欧洲大陆国家共同侵权的案例分析中寻找其认定方法,以期对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相似文献   

7.
程娟 《法制与社会》2012,(34):56-57
《侵权责任法》自2009年12月26日公布后,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和如潮评论。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是《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与其理性预期相一致,以有无意思联络重新构建了多数人侵权的分类体系。因此,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切实提高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方面的可操作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共同过错体现“一因”性;第9条中,教唆人或帮助人的故意使其与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形成“一因”性的存在;而第10条则是以各行为人实施的共同的危险性行为体现“一因”性。“一因”性证成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及就行为整体进行因果关系判断的合理性。“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体系由第11条与第12条组成:第11条以累积因果关系为特质,强调“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都实然地造成了“同一损害”,并且每个行为都“足以”造成这一损害,其连带责任的承担源于自己责任及因果关系判断的特殊规则;第12条以部分因果关系为特质,调整除第11条以外的其他所有“多因一果”数人侵权行为。第8条至第12条构成了较为严密的数人侵权体系,在适用时,应注意它们之间的顺位与区别。  相似文献   

9.
无论一人侵权还是数人侵权,赔偿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无疑都直接关乎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而在数人侵权的情形下,由于数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的不同,又关乎到部分侵权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风险在其他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间的分配。  相似文献   

10.
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其侵权责任承担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将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侵权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并着力阐述无过错联系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模式及评价,进而提出对我国此种侵权行为责任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采用不同责任承担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11.
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但小红 《政法学刊》2003,20(4):19-2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具备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从而引发了两种责任的共同产生。各国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不同处理原则,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该两种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3.
竞价排名服务从技术上讲,是一种信息定位搜索服务,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商。那么,人为干预关键词搜索结果的网络服务能否进入“避风港”,如果不能,竞价排名服务提供商应该在什么范围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成为司法实践中审查的重点。  相似文献   

14.
【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海上养殖,遭受侵权损害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修复、更换养殖设施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对损失程度及数量的认定存在多份不同的评估或鉴定意见且分歧较大时,应当在结合日常经验的基础上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综合评判评估或鉴定意见内容的客观性与合理性,“择其善者而从之”。  相似文献   

16.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丛立先 《时代法学》2008,6(1):61-70
网络版权侵权现象目前发生得非常普遍,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进行了相关的专门立法活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理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仍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和范围重新加以梳理,根据网络版权法律关系的要求,辩明了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属性,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并为实现网络版权侵权责任的明晰化,创见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作品传播者,分别阐述其应该各自承担的版权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7.
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重大过错的审计机构及其合伙人,应当按照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及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劲 《河北法学》2005,23(4):41-43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当代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之一,具有救济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实现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及恢复原状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和环境民事诉讼等途径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9.
田凤常  陈文 《知识产权》2006,16(4):70-73
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法院认定秀水市场的开办者对其市场内的摊主的售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作者试图通过对比秀水市场售假案与美国哈德罗克案的事实与依据,结合美国著名的索尼案、因伍德案和格斯温案以及其他案件的事实与依据,来详细阐释中国法院在秀水市场售假案中所作出的判决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涉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除依司法解释审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是否为众多不特定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影响信息数据的正向价值实现,是否破坏积极、安全、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判断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侵权人以行为填补公共利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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