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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前些时候,看到一则广告,给我留下很深的印象。这是一则家电企业的广告:最好的服务就是没有服务。与众多的家电企业提出如何做好售后服务的承诺相比,这个广告做得可谓别出心裁。售后服务一般被理解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由厂家对其生产的商品实行包退、包换、免费维修,以及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用户损害时给予赔偿等服务,具有事后弥补的性质。"最好的服务就是没有服务",意在告诉大众,其产品质量可靠,无需向消费者提出保质服务的承诺,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使用。笔者认为,不论事实上该企业的产品是否真正像广告所称的那样可靠,该企…  相似文献   

2.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公众人物在做商业广告时,应当坚持先行审查原则、亲自使用原则。鉴于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特殊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特质,其效果可能因人而异,故而应禁止公众人物为这些商品和服务做广告。公众人物违法从事商业广告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符合法律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警告、罚款和限制或者禁止其广告播放等行政责任;建议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公众人物的商业广告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针对名人、明星在媒体上频频露面,为药品广告代言的行为,国家工商部门已经给予明确“封杀令”,禁止明星为药品代言。但是,其他商品的广告仍有明星代言,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委托媒体刊登了“再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郑重劝告那些大腕、明星:请珍惜你们的荣誉和形象,遵守公认的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北京晨报》7月25日)如今不少名人、明星在做广告的时候“有奶便是娘”,尽管对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并没有亲身使用,没有亲自调查,却可以按照广告商的要求,信誓旦旦、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吹嘘该代言产品如何如何神奇。对此,社会…  相似文献   

4.
崔永元:与被告不打也相识   被国人誉为名嘴之一的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在他主持于 1996年 6月 23日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该不该减肥》那期节目时,万万没有想到会在 1999年 4月 23日将其当时邀请的嘉宾之一──北京华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麟集团)告到北京朝阳法院。理由是华麟集团在未征得中央电视台和崔永元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含有其肖像的《该不该减肥》节目的片段被移花接木到“美福乐”减肥药品的广告及宣传活动中,要求华麟集团停止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并提出索赔 18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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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不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讨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  相似文献   

6.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3月30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针对目前互联网中垃圾邮件众多.逐渐成为网络病毒传播工具。严重威胁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广告类电子邮件,《办法》规定,未经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当在邮件标题信息前注明“广告”或“AD”字样。  相似文献   

7.
荐证广告是商业广告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又称为代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证言广告等,指任何以广告主以外之他人,于广告中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播而成之广告。凡是在荐证广告中以言词推荐、证明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题名、题词、推荐信、证明书、感谢信等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推荐、证明的个人或组织皆为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大量的荐证广告,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名人荐证广告。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被曝光,而有关消费者与荐证者之间因虚假荐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海峡两岸对于荐证者的虚假荐证民事责任规定各不相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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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9日,本刊记者就虚假广告问题致电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时获知:据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汇总,2006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广告问题6034多万件。2006年7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征集与消费者生活相对密切的“减肥、美容、保健品”类的虚假广告线索,并邀请药品、食品、广告、医疗、美容、营养、运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专业人士对征集到的广告进行了评议。8月15日,北京市消协向社会公布了这份历时一个月的评议结果。据介绍,此次被评议的186条广告,涉及产品及服务机构为58个。“夸大其词、内容离谱、编造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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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薇 《科技与法律》2000,(2):115-118
原告:(香港)隆泰医药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隆泰公司) 被告:北京新特药品公司(简称新特药品公司) 被告:东鑫制药(珠海)有限公司(简称东鑫公司) 案由:侵犯商标权 1986年10月8日,(荷兰)圣多纳药厂与隆泰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协议约定,圣多纳药厂作为“长效心痛治”药品的制造商和商标所有人,许可隆泰公司在中国香港和内地组织销售和分销这些药品。隆泰公司必须在圣多纳药厂的注册商标下进行销售。在协议期内,圣多纳药厂给予隆泰公司在该地区使用这些药品注册商标的权利,隆泰公司保证只能在这些药品上拥有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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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修订《广告法》时明确,受《广告法》监管的活动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广告监管范围,对知识介绍、经验分享、消费测评并附加购物链接的广告发布形式纳入管理,并要求显著标明“广告”。2022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网络红人通过软文对品牌产品或服务的推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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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保护是区别于专利、商标、版权保护的一种特殊的独占权保护方式。它来源于1992年1月间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MOU)的第二条,该条规定了对于药品、农用化学物质产品给予行政保护的问题(本文只涉及药品行政保护),其主要内容概括为:在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在美国批准的药品产品专利、该专利产品已获美国FDA批准上市,并在中国境内没有销售过,其专利权人与取得药品制造或者销售许可的中国企业法人签订了在中国境内制造或销售的合同后,可以向中国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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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嘉 《中国律师》2007,(5):43-44
近来.一则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频频播放的美容产品广告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兴趣。广告画面中.一位“老总模样”的人士向“克林顿”和“希拉里”推荐美国联邦再清椿面部智能修复系统。“克林顿”非常感兴趣,还露出了他特有的撅着嘴的微笑。最后他拿着这套产品向人们挥手致意,登上了直升机。发布广告的企业——美国再清椿亚太区总代理北京妆王科技公司的广告部经理崔先生说.这不是真的克林顿,只是片中的人物与克林顿长得非常相似,但这个广告要的就是“克林顿”的效果。崔先生介绍说,在这之前还有另一个广告,但在国内播出的效果非常差。自打改播“克林顿”后,人们一下记住了美国再清椿。除此之外。我们还能经常在报纸、杂志、互联网上看到有人通过整容变得和某位明星一模一样,并且获得了大量商业广告和演出的机会。正是由于大量“明星脸”的出现,使得商家只需向模仿者支付远远低于邀请明星的费用便可以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而对于明星来说,本应该是他们利用自己的肖像获取利益的机会,却被自己的“盗版”抢了先机。这无疑是其肖像权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那些通过整容等手段变成“明星脸”并借此从事商业活动牟取利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的名誉权、肖像权的人身利益,本文暂且不论,但我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明星的肖像权财产利益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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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明星广告”的现象不可渭不热.各类明星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对某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获得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的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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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重构——基于对一则判例的研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汇 《电子知识产权》2008,(2):13-15,18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制度的规定表现出价值上的一元性,也就是更多强调的是对“混淆”行为的禁止。但该种模式忽略了商标法上另一条同样需要给予关注的规范红线:那就是在没有第三人商品存在的情况下(即没有混淆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商标权人对其商标和自己的商品之间保持同一性的问题。对同一性的破坏给商标权人带来的侵害可能是更为致命的,它将使权利人失去对其商标和消费者建立稳定商誉联系的控制,进而导致商标财产价值根本无以形成,甚至是品牌价值的沦丧。因此,我国未来的商标制度应当注重对“混淆”行为和对“同一性”侵害规范的二元并重,借鉴相关国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构造适时给予完善。  相似文献   

15.
根据忡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下列投诉各级消协不予受理: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的纠纷;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被投诉方不明确的;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消费者在向消协投诉时,还要提供购物发货票、保修证等购物、保修凭证的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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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广告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推广商品、开展业务,药厂和医生(现在虽还不很多)都在做广告。同理,推广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业务,律师也应该而且正在做广告。所以问题不是律师要不要或可不可以做广告;而是该怎么做广告。做律师广告;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必须瞄准广告对象;有的放矢。比如说以”本所律师都是法律专科毕业”为广告辞对本县的当事入广而告之,固无不可但只要面对中等城市,这种广告辞就没有什么广告效益可言了。至于某大城市的某律师事务的广告辞中还有的说什么”本所中青年律师都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那就大可不必7。难道连法律院系都未毕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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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五交化公司(下称“变化公司”)委托某市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外贸公司”)进口英国丙酮,外贸公司遂与香港玉景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港商”)签订外贸合同进口丙酮,后港商通知交化公司,称英国丙酮无货,改发欧共体其他成员国丙酮,交化公司也有同意表示。年底货物到港,交化公司根据该荷兰产丙酮说明书,发现该丙酮纯度低于英国产,认为外贸公司未能按委托代理合同所示商品原产地进货,向外贸公司索赔。外贸公司认为,丙酮由港商直接交付文化公司,且港商也与交化公司有过协商,应由交化公司向港商交涉索赔,交化公司称此丙酮进口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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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28-28
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2006年10月18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年销售额(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其销售额包括连锁店铺的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供应商则指直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包括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中介商。该办法主要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的利益。(2)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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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11西充县胡开使问:我从报上看到春天公司一种药品的一告,广告并称:“所列病例源于众多患着感谢信,为方便消费者查证,特刊出身分证,以求严谨。如发现回例病例人物有R,奖励人民币IO万元。”为证明此药疗改,我先后按广告中所登地址发出Ic到言查询,除其中1位回信,l封因地址不羊被退回外,其余全无音信。后又委托丙行政执法部门帮助调查,皆因地址不羊无法查找被调查人。这是否说明春天【司的广告信息不真实,春大公司是否立按广告中的要约承担给付奖励人民币[O万元的义务?答:春天公司所刊登出的广告,除为了宣传、推销自己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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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市吴占灵问:我厂与某公司(定作方)签iT广1份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我方先提供样品,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如样品不合格,承揽方则纯属无生产加工能力。”此后,我厂做的样品尺寸有误,该公司便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刊法律部答:对于来信所说的这种情况,我国经济合同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对于此种情况,定作方可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是可以找到答案的。一是可以将合同的约定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合同成立后,如样品不合格,承揽方则纯属无生产加工能力”这种约定,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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