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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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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有的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而对东道国的权利,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公共利益、环境和安全等例外条款,但仲裁实践中,东道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导致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剧增,现有的ISDS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TTIP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改革设想,从原有的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转向关注东道国的利益,包括建立新的投资法庭及上诉法庭替代ISDS,修改现有投资保护标准等。这种改革设想将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外资法拟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3.
1999年7月15日澳大利亚、新西兰因对日本所实施的蓝鳍金枪鱼的实验性捕捞计划产生争议,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5款及附件七向日本提起单边强制仲裁。仲裁庭最终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的框架内组成。双方关于该仲裁庭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产生以下争议:该争端是否为法律争端、《南方蓝鳍金枪鱼养护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已经排除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争端解决机制、后法是否优于前法等。该案仲裁庭关于"单边强制仲裁"的评论对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来讲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江伟钰1973年12月14日,第28届联大第2202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①这是一项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关人员及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保护并对侵...  相似文献   

5.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管辖权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中心"仲裁庭进行仲裁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对于视为外国国民投资者管辖权问题,《公约》规定的较为模糊和弹性,近年来,"中心"做扩大解释,导致与此相关的仲裁实践中出现扩张性管辖案例,直接挑战"中心"现有的运行机制,这种扩展性管辖在南美等一些国家甚至有泛滥的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带来极大负面效应。深入剖析和评价这一现象,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白中红 《外交评论》2011,28(3):88-99
《能源宪章条约》是目前能源领域里唯一的多边条约,其争端解决机制是条约的核心和基石,它通过缔约国与投资者程序和缔约国之间程序两种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解决的争端类型包括能源投资争端、能源贸易争端、能源过境争端以及环境争端和竞争争端。该套机制为中国解决国际能源合作中出现的各种争端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但其中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过度保护投资者利益,还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因此,中国在考虑加入ECT时,可以将自己列入ECT附件ID中。  相似文献   

7.
国际投资法中的外交保护是指本国国民在国外遭受损害,依该外国国内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国要求适当的救济。外交保护作为一项传统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曾是一种主要的解决投资争端的方法,但是随着国际投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的完善,外交保护失去了其原有的地位。并且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甚至在卡尔沃条款出现之后一度引发了其效力的争议。  相似文献   

8.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18条纠纷解决条款规定过于简单,许多重要内容欠缺或含混不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为了完善该条款,一方面考察国际社会中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历史发展,另一方面考察中国BITs中争端解决条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将争端限定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规定各种救济途径及相互关系;规定提起国际仲裁的争议范围、例外事项、用尽当地救济的前提和国际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等。  相似文献   

9.
1982年4月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被誉为“一部综合性的海洋宪章”。其内容全面涉及有关海洋管辖、利用和管理的各方面。在《公约》所规定的各种海洋区域中,关于大陆架的规定占有重要地位。大陆架是沿海国重要的国家管辖海洋区域之一。《公约》所载有关大陆架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是对大陆架法律制度产生以来的总结和发展,其中关于大陆架划界的规定在当前的国际实践中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有关大陆架划界规定中的几个原则问题,如自然延伸原则在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中的地位;“公平解决”的运用;争端解决的任意性等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争端解决体系制度型开放过程中,自贸区如何率先对接国际规则是当前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研究重点。通过对2018年以来争端解决体系国际规则变化的新理念、新趋势加以归纳总结,以率先对接国际规则为视角,对近两年来争端解决国际规则领域的新理念、新趋势进行全面梳理,对当前学界尚未进行充分探讨分析的CPTPP、USMCA、EPA等区域性投资贸易协定,《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等民商事国际条约,以及新加坡、迪拜等成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结合自贸区的区位优势和改革实践,就如何在争端解决体系方面率先与国际规则对接提出务实建议,为下一步自贸区争端解决体系的升级完善提供智力支持。  相似文献   

11.
从1988年1月1日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因此,我国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与营业地处于另一缔约国的外国公司、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及订立、履行、违约时的救济方法等,均适用《公约》的规定。这样,《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我国当事人参与签订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均产生法律效力。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适用公约的规定,所以,《公约》在我国国际货  相似文献   

12.
中国已成为腐败犯罪资金的重大流出国,大量腐败犯罪资金流向国外,直接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在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以下简称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方面提出了比较完善的针对性的措施,跟《公约》相比, 我国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从我国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3.
中国已成为腐败犯罪所得的重大流出国,大量腐败犯罪所得流出国外,直接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以下腐败犯罪所得简称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方面提出了比较完善的针对性的措施,跟《公约》相比,我国在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应从立法、行政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开放签署,但西方主要工业国家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规定一直有强烈的保留.经联合国秘书长就此问题主持的多次协商,1994年7月28日缔约国达成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从而消除了发达国家参加公约的障碍.1994年11月16日公约已经正式生效,公约所制定的各项制度也已开始启动运转.中国批准公约一事看来已刻不容缓.本文拟通过对公约第十一部分和协定二个文件的核心内容的比较研究,说明公约和协定所共同制定的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开发制度的内容,并对这种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5.
2001年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20周年纪念年。鉴于履行《公约》、保护中国和世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既是保护世界生物的多样性,同时也是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物质基础,既是我国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对全世界在科学、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应尽一切努力来宣传和研究该《公约》,要让保护世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神圣事业成为每一位中国人自觉的行动。  相似文献   

16.
中国已成为腐败犯罪资金的重大流出国,大量腐败犯罪资金流出国外,直接威胁着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2003年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以下腐败犯罪所得简称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方面提出了比较完善的针对性的措施,跟《公约》相比,我国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从我国境外追缴犯罪所得制度国际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境外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国际合作制度的完善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为具有其国籍或其有效控制的深海底活动承包者提供担保。缔约国因此也承担着健全国内立法的义务,以及承包者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缔约国国内立法如何"确保"承包者履行义务、应当采取怎样的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国际社会应当对这些问题予以细化。为应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对我国深海底立法提出的挑战,我国应当加强基础研究并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相似文献   

18.
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与国际海底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国际法发展史上,发生了两个举世瞩目的重要事件:其一是1970年联合国大会上各国一致同意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从此,一个新的国际法原则终于确立了;其二是由此引起的长达9年之久的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终于在1982年4月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同年12月开放签字。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以下简称《原则》)的确立,代表着进步、公正与和平,将对未来产生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然而,围绕着《原则》,始终存在着争论。该争论不仅会程度不同地影响到各国对《公约》的态度,更及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  相似文献   

19.
《外交评论》2016,(3):25-44
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一直悬而未决。寻求最佳的和平解决路径,一向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思路包括外交谈判、共同开发、信任措施建设等。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启动的仲裁程序掀起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南海适用性问题的辩论热潮。南海仲裁案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法律内涵、政治意义,后仲裁时代南海问题的发展走向以及对地区安全形势的影响,都值得深入研究。本文通过解读《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内涵及特点,分析南海各争端方对第三方强制解决机制的不同态度以及在海洋争端解决方面的国家实践,比较菲律宾和中国对争端解决的政治立场和法律观点,以及中美两国有关南海问题的战略和政策考量,从法律和政治角度评估仲裁案在解决南海争端上的有效性和影响。《公约》的强制解决机制在国际法及争端解决上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在南海复杂的政治背景及多层次法律难题交织的困境下,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程序无助于两国争端的解决。反之,仲裁案开启以来的南海形势充满了更多、更严峻的不确定性因素。如何选择一个既符合南海各争端国利益及法律文化,又能满足各利益攸关方合法关切的争端管理或解决机制,应重新回到各国决策者的优先议程上来。  相似文献   

20.
《华盛顿公约》第25条规定,关于"中心"接受管辖需要争端双方的"书面同意",但是对于"书面同意"的规定过于模糊,"书面同意"的形式、性质等都没有规定,而"中心"为了扩大管辖权,对此规定的解释也过于宽泛。对于"书面同意"的形式既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协议中,也可以规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还可以规定在东道国的投资立法中,这些都视为东道国对接受"中心"管辖的"书面同意",只要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到"中心",即达成仲裁的合意。现行趋势下,关于"书面同意"的问题使东道国处于弱势,中国在大力推动自贸区建设以及"一带一路"的大背景下,如何规范此问题,成为维护我国利益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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