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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是一名建筑工人,常年在外地打工。2004年他认识一位女孩并开始与她恋爱,2006年3月领取结婚证。后来女孩去广州打工,不知怎么回事就提出协议离婚.大华自然没有同意。她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2007年4月30日开庭,还没到1小时就结束了,法庭未作任何调解工作,就判决他俩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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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深入的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访谈,文章表明对于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案件,判决已经取代调解和好而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对于首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再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准予离婚。这种转变与近来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评价法院及法官的标准有很大关系。文章认为,法院系统的这种评价标准以及其他体制制约极大地影响了法官审判的决策过程,而体制制约的研究进路将开拓性地深化我国司法行为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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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订立赠与子女财产的条款,现实中存在子女依据离婚协议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协议当事人履行的案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性质、效力的认定存在很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本文拟从此类条款的性质入手,探讨此类条款中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受赠方是否享有请求权,提出针对具体情形解决方案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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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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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二是男女双方有争议,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可以说,两种离婚方式处于同时运行状态。可是,法院和民政局之间信息并不联网。当事人通过法院离婚后,无需到民政局更改婚姻登记信息,仅从民政局婚姻登记信息网上查看,婚姻仍处于“正常”状态。正因如此,也就形成了难防的骗婚、骗贷等各种漏洞。因此有法学人士提出,为避免婚姻纠纷,两个系统应实行婚姻信息联网,建立公民婚姻信息共享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