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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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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2.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相似文献   

3.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4.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本质特点在于无端挑起了人们的性欲和损害了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观念。在现代网络环境下,BT、电骡等下载技术改变了互联网原来的存储、下载、上传模式,加速了网络色情电影传播,而网络裸聊则使得行为的定性更加复杂。因此必须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入手,分析利用BT、电骡下载淫秽物品以及网络裸聊行为的的不同情况,进而对此种行为进行定性,从刑法规范角度,规制新型网络色情。  相似文献   

5.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6.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相似文献   

7.
当前,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正确认定犯罪必须切实把握犯罪的总体特征及个罪的具体构成,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合理运用逻辑推理。  相似文献   

8.
当前,公安机关在犯罪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正确认定犯罪必须切实把握犯罪的总体特征及个罪的具体构成,坚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合理运用逻辑推理。  相似文献   

9.
略论当前我国网络色情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色情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信息;或者虽不以牟利为直接目的,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引诱、介绍卖淫等犯罪的行为。网络色情犯罪具有区别于其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形态。治理网络色情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应在积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的同时,从多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10.
地沟油不是法律专业用语,而是一种民间俗称。地沟油案件在实践中表现为暴利,涉及面广、范围大,专业化水平高、隐蔽性强,危害严重、不易察觉等特点。当前地沟油案件侦办中面临着监管法律缺陷、行刑衔接障碍以及司法鉴定困难等现实困境。为此,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改变思维方式,转变侦办思路;依法认定地沟油,客观看待鉴定结论;依法做好地沟油案件认定与取证的其他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刑的规定,远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一种针对道德的犯罪,但刑法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这显然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2.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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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4.
网络贩卖、传播淫秽视频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方式,通过微信、QQ群组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已成为此类案件最常见的表现方式。准确认定淫秽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等的数量,是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有必要对贩卖、传播常见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并对这些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数据的固定方法进行总结。  相似文献   

15.
选择性罪名既有存在价值,又有缺陷。弥补其缺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适当限制选择性罪名的数量;规定对实施选择性罪名中数行为的犯罪人从重处罚;罪名的法定化。  相似文献   

16.
淫秽物品犯罪是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了我国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尽管不同国家 (地区 )在不同的时期受到宗教、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对某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的认识存在着差异 ,但淫秽物品最终还是进入人们道德评价、法律评价的视野。  相似文献   

17.
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暴力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等四个特征。科学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相关犯罪组织(如,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恶势力、恐怖活动组织等)之间的界限,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此罪与彼罪以及定罪与处罚等问题作出正确地裁量。  相似文献   

18.
在对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的鉴定和认定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混用的情况。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上应该作出界分,即认定归属于行政机关,鉴定归属于有资质的社会中立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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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淫秽色情出版物及相关信息的鉴定和认定中,经常存在法律法规混用的情况。事实上这是两种不同属性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区别。在立法上应该作出界分,即认定归属于行政机关,鉴定归属于有资质的社会中立机构。  相似文献   

20.
淫秽网络直播具有“低成本、高收益、难查处”的特点,其对纯净、健康、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构成巨大威胁。淫秽网络直播既是淫秽表演,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淫秽网络直播的主播、组织者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及组织淫秽表演罪,而直播平台也可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相关犯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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