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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对病残的配偶曾经很无奈,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情况有了改变——如果患病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双方缔结的婚姻无效。 但是,一对婚前患有精神病的姐妹,在上海的遭遇却一言难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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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的方式内地的离婚方式有依行政程序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依诉讼程序判决(包括通过法律程序调解)离婚两种,而香港的离婚则实行单一的诉讼离婚制度,不存在男女双方不经诉讼程序协议离婚(不管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都必须依法定的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方能生效。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内地《婚姻法》第10条也规定了婚姻无效的若干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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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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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法婚姻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和不成立婚姻等 ,中外亲属法对不适法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发展趋势 ,是由全部为无效婚姻转化为少量为不成立婚姻 ,其他大部为可撤销婚姻。我国婚姻法应当取消无效婚姻的规定 ,除把未按法定程序结婚和缺乏结婚的意思的定为不成立婚姻外 ,其他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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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罗某,男,某外国公司驻京代表。王某,女,无业。二人于96年10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97年4月登记结婚,王某从89年起就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也未治愈,但王某及其家人对罗某及婚姻登记机关均隐瞒了该事实。婚后不久,二人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00年1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罗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罗某在得知王某患有精神病后,遂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经一审法院鉴定:王某在本次诉讼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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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就结婚问题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有效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是对无效婚姻问题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现实生活中和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是否有效的认定标准都出现了混乱,导致大量无效婚姻以佥的面目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违法者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既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又降低了我国的婚姻质量。所以,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应该成为我们法学界和审判实践极为关注的课题。本文似从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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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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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虽然对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禁止条件和形式要求作了明确概括的规定,从正面积极引导人们的结婚行为、统一结婚模式,但对违法婚姻却一直没有立法上的认定和处理条文。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我国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从无效婚姻的类型、可撤销婚姻和无效、被撤销婚姻的后果三个层面作出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这是我国婚姻法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六年来,在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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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婚姻法》颁布以来就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婚姻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是让婚姻问题有法可依的保障,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的思想。新婚姻法就婚前房产、婚后房产分割,婚后房产、离婚房产分割等内容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婚姻法在总体上看来仍然存在着少许不足,为了更好的完善婚姻法,我们需要对当前婚姻法存在的不足进行探讨,以便更好的完善婚姻法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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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登记上有瑕疵婚姻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还是根据结婚实质要件来认定此类婚姻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极不利于通过法律积极有效地调整婚姻关系.这类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登记时双方是否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来判定,既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不能完全等同有效婚姻.关键之处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是否是当初的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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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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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婚条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条件,这次在《婚姻法》的修正中并未作实质性的修改。其规定可归纳为(1)当事人自愿;(2)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4)不属于禁婚亲;(5)未患有禁婚疾病。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结婚条件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发现,《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过粗,有些规定缺乏正当性,有些规定则与婚姻无效或撤销制度并不衔接。本文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进行了反思,希望这一思考对几乎为定势的思维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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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只规定了四种法定无效情形和一种可撤销婚姻。对于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争睛形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往往适用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效力行为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这是错误的,婚姻有效与无效有其独立的评判规则,不能适用适用民法总则。因而,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一般不能认定其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