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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有效解决适用留置盘问措施时出现的种种问题,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我们结合实际开发了这套网络留置报督察备案系统。该系统可运行于公安内部网络或利用 V PN 技术在 IN T ER N ET 上运行。经过十多个单位的运行测试,系统性能优良,大大解放了基层警力,规范了留置措施的使用并通过了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项目鉴定。目前被四川省公安厅选为 2004年推广运用项目。本文就该系统的网络结构、业务流程、主要技术要点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希望籍此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适用留置措施使用时的网络报备工作。  相似文献   

2.
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羁押性、保障性和预防性,其本质是一种羁押性强制措施.留置措施目前在规则自洽、行权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诸多法治瑕疵.可以借用刑事诉讼原理探索留置措施与监察调查的关系,并从修正留置规则、实现规则自洽,审慎严谨适用、规范行权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略论留置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留置在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毋庸讳言,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当前还存在模糊的认识和错误的做法,表现在:1、留置称谓不规范;2、适用主体错误;3、留置对象错误;4、超期留置;5、留置与传唤混用或二者交叉使用;6、留置不符合程序规定;7、对留置人员的不人道待遇;8、变留置为变相羁押;9、延长留置理由不当;10、留置室的设施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江西省德安县退休警官丁时淼来文指出,现时有些民警在“拘传”和“留置”的理解上有偏见,在运用上有偏差,把“留置”这种措施和手段变相为拘禁。因此,就留置的基本规范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基层公安机关在实施督察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规范.加强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明确公安督察工作规范化的内涵.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包括督察工作配置规范化和勤务规范化两个方面.督察工作规范化建设需要不断创新.  相似文献   

6.
浅谈留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留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时,遇法定情形将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批准依法对被盘问人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并继续进行盘问的一种法定职权。它与公安机关行使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大区别。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民警对留置没有真正理解,不能严格依法留置,往往将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使用,偏离《警察法》立法本意。规范民警正确运用留置手段,从根本上说要加强对公安工作常用法律、法规的学习,最终达到依法执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7.
备忘     
《人民公安》2007,(17):1-1
■迎奥运北京市公安局督察队启动9月1日上午,北京市公安局专项督察活动启动仪式在国家博物馆门前举行。来自全市督察系统的百余名民警参加了活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涉及奥运安保措施落实、民警执勤形象、"窗口"单位服务、警车使用管理、文明规范执法和执行"五条禁令"六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留置,对普通百姓来说是非常陌生的字眼。而对人民警察来说,它可是经常被派上大用场的“手段”。“留置”一词出自《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机关最常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室如何建设和管理是关乎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执法形象的一件大事。深圳市公安局认真贯彻《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有关留置室的规定,在没有现成的模式可模仿、没有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逐步摸索闯出了一条新路。一今年6月1日,记者在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几位同志的陪同下来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罗岗派出所。迈进罗岗派出所干净整齐的院内,一座依山坡而建的白…  相似文献   

9.
警务督察责任即是对行政执法权力的限制。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在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与行政法治的要求不相和谐的因素。督察程序不规范,监督体制不完善,督察责任制度不完善等。督察人员必须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我国相关法规对警务督察内涵的规定,完善督察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督察责任制的实体规范,加强对自身依法行政的素质培养,使我国的警务督察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山西政报》2011,(Z2):45-46
晋建市[2010]4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建建字[2003]327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备案管理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只注重备案登记,忽视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省外企业在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为了优化发展环  相似文献   

11.
武春 《新疆人大》2014,(5):37-38
笔者认为,报人代会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接受人代会的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但报人代会备案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免去副县长职务后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理由为:其一,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届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代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备案是对人代会负责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2.
乐华 《公安学刊》2011,(1):80-83
萧山分局通过实行警务督察派驻制,科学设置,设立三个督察派驻点;配强力量,建立三支督察队伍;明确标准,制定三项工作规范;加大监督,强化四项督察职能,提升了督察认可度、督察工作效能、贯彻力执行力、规范执法意识和公安队伍形象。进一步深化警务督察派驻制,督察着力点上要更加突出执法活动监督,督察功能上要更加注重事前、事中预警监督,督察结果运用上要更加体现建设性,督察力量建设上要更加注重整体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13.
正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是否需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个别任免权时,有责任,更有义务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报本级人代会备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负责的表现。地方组织法第四  相似文献   

14.
国海发〔2011〕5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规范》。该规范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5.
留置的定位就是程序运作,若想实现其功用,就必须规制其程序运作中的具体裁量。"严格规则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控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用程序正义的四项原则对留置进行规范与控制。基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功能及权力配置,必须明确留置具有追求效率的特征。构建留置正当程序规则应当首先考虑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限缩具体裁量。而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功能适当理论对这些裁量进行二次限缩,让其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兼顾程序效率。  相似文献   

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已于一九九○年二月十八日以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为丁做好规章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  相似文献   

17.
何静 《湖湘论坛》2021,34(1):65-73
作为监察程序中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严厉性,而且排除适用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规制规则。因此,为确保监察留置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立法从内部约束与外部制约两方面构建了制约机制,不过,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现行的制约机制存在着内部约束弱化、外部制约乏力的问题。构建监察留置的制约体系应当坚持高效反腐与法治反腐的平衡,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以此为前提,科学配置监察留置决定权与执行权,实现对监察留置的全程监督,提升检察制约效能的同时,辅以权利制约,并且健全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一体化制约体系。  相似文献   

18.
留置措施的适用程序可划分为启动和执行两个阶段。当前,《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但仍有很多细节上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存在于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刑期以及刑期折抵、场所设置、执行程序流程和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在留置措施的审批执行程序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报批机关,细化集体决策制、建立备案制度,延长留置期限,并放宽留置措施的解除机关,加强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统一设立留置地点。  相似文献   

19.
<正>赣卫医发〔2024〕1号2024年3月14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机构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结合前期工作经验实际,对《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试行)(2021版)》(赣卫医发〔2021〕1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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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财农规[2017]5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结合本办法和当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于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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