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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解决适用留置盘问措施时出现的种种问题,进一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我们结合实际开发了这套网络留置报督察备案系统。该系统可运行于公安内部网络或利用 V PN 技术在 IN T ER N ET 上运行。经过十多个单位的运行测试,系统性能优良,大大解放了基层警力,规范了留置措施的使用并通过了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项目鉴定。目前被四川省公安厅选为 2004年推广运用项目。本文就该系统的网络结构、业务流程、主要技术要点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希望籍此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适用留置措施使用时的网络报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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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霁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2):40-46
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羁押性、保障性和预防性,其本质是一种羁押性强制措施.留置措施目前在规则自洽、行权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诸多法治瑕疵.可以借用刑事诉讼原理探索留置措施与监察调查的关系,并从修正留置规则、实现规则自洽,审慎严谨适用、规范行权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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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德安县退休警官丁时淼来文指出,现时有些民警在“拘传”和“留置”的理解上有偏见,在运用上有偏差,把“留置”这种措施和手段变相为拘禁。因此,就留置的基本规范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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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督察责任即是对行政执法权力的限制。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在依法行政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与行政法治的要求不相和谐的因素。督察程序不规范,监督体制不完善,督察责任制度不完善等。督察人员必须正确地认识和理解我国相关法规对警务督察内涵的规定,完善督察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督察责任制的实体规范,加强对自身依法行政的素质培养,使我国的警务督察制度进一步得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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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报人代会备案的主要目的是接受人代会的审查,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免去副县长职务后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但报人代会备案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免去副县长职务后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理由为:其一,人大常委会要对本届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代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备案是对人代会负责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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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分局通过实行警务督察派驻制,科学设置,设立三个督察派驻点;配强力量,建立三支督察队伍;明确标准,制定三项工作规范;加大监督,强化四项督察职能,提升了督察认可度、督察工作效能、贯彻力执行力、规范执法意识和公安队伍形象。进一步深化警务督察派驻制,督察着力点上要更加突出执法活动监督,督察功能上要更加注重事前、事中预警监督,督察结果运用上要更加体现建设性,督察力量建设上要更加注重整体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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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是否需要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个别任免权时,有责任,更有义务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个别任免权报本级人代会备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负责的表现。地方组织法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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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11):94-96
国海发〔2011〕5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中国海监总队: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综合管理的需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实施海洋督察制度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洋督察工作管理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海洋督察工作规范》。该规范已经2011年10月2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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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6):50-53
留置的定位就是程序运作,若想实现其功用,就必须规制其程序运作中的具体裁量。"严格规则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控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用程序正义的四项原则对留置进行规范与控制。基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功能及权力配置,必须明确留置具有追求效率的特征。构建留置正当程序规则应当首先考虑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限缩具体裁量。而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功能适当理论对这些裁量进行二次限缩,让其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兼顾程序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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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已于一九九○年二月十八日以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为丁做好规章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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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监察程序中唯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具有高度的封闭性和严厉性,而且排除适用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规制规则。因此,为确保监察留置在法治框架内运作,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十分必要。立法从内部约束与外部制约两方面构建了制约机制,不过,通过规范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现行的制约机制存在着内部约束弱化、外部制约乏力的问题。构建监察留置的制约体系应当坚持高效反腐与法治反腐的平衡,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以此为前提,科学配置监察留置决定权与执行权,实现对监察留置的全程监督,提升检察制约效能的同时,辅以权利制约,并且健全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谐有序的一体化制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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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沁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2):58-63
留置措施的适用程序可划分为启动和执行两个阶段。当前,《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但仍有很多细节上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存在于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刑期以及刑期折抵、场所设置、执行程序流程和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在留置措施的审批执行程序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报批机关,细化集体决策制、建立备案制度,延长留置期限,并放宽留置措施的解除机关,加强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统一设立留置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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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7):17-20
<正>赣卫医发〔2024〕1号2024年3月14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加强机构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我委结合前期工作经验实际,对《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试行)(2021版)》(赣卫医发〔2021〕1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西省医疗机构设置备案管理规范(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