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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杨浩  伊兵 《天津律师》2006,(3):38-4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  相似文献   

2.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本应对其适用的条件严格限定 ,确定明确、科学的标准。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的规定却是混乱的 ,主要表现在由逮捕向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变通和由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向逮捕的变更之中。一、由应当逮捕变通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错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 ,不能在本法规定…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4.
148问答     
什么是取保候审? 【问题】一位女士十七岁的儿子与人合伙盗窃自行车被抓起来了,现在通知她要取保候审。她不清楚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于是打电话咨询我们。 【解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适用率低的问题,并没有切实发挥其替代羁押、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作用。建议通过增加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机会,增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保证效果,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执行,从而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6.
取保候审制度亟需完善王立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上述规定就是我国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规定了相对严格的务件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制衡原理的要求。但是,我国审前羁押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剖析其原因,以图对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张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后于2003年9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因对其采取的是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该案承办人没有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终结。有人认为,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超过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期限。也有人认为,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期限不受1个月或者1个半月的限制,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也就是说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只要没有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就可以不受1个月或1个半月的限制,只要在取…  相似文献   

9.
李颂捷 《法制与社会》2010,(34):178-179
本文试从侦查工作实践、法律与制度设计、文化根源几个方面探讨审前羁押率长期居高不下的原因,并对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意见:一是细化逮捕的证据标准;二是对“社会危险性”进行标准化界定;三是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替代功能;四是拓宽信息共享的机制与渠道。  相似文献   

10.
王琳 《天津检察》2008,(6):61-62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具有自身的优越性。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审前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从而更合理有效的分配办案资金。另外,也避免了审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监所中的交叉感染。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不尽完善,司法人员执法观念的滞后,使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其贯彻执行并不如人意。  相似文献   

11.
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完善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目前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组成,存在着功能定位模糊,羁押与到案措施不分以及缺乏对物和隐私的强制措施等体系性缺陷。司法实践中,这五种强制措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适用困境。修改刑事诉讼法,构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应当坚持立足现实、适当超前的原则,全面协调、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的原则,将羁押与到案措施分离,构建羁押候审制度,改良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制度,确立羁押为例外、非羁押为一般的原则,使之成为科学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降低羁押率的途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羁押率过高,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应当通过严格逮捕条件,减少逮捕措施的初始适用,通过加强捕后审查,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捕后变更适用,实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替代功能,打消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后顾之忧.三管齐下,就能够适度降低我国的羁押率.  相似文献   

13.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种新的规定,既不同于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制度,也不同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更不同于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实践中也存在多种亟需解决的疑问。本文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羁押性、法律适用以及适用可能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15.
自1979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二十多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适用率始终偏低,笔者认为,需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确立以取保候审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审前羁押原则。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受到刑事指控时都有权获得取保候审,但法律规定不予取保候审的情况除外。”这样,有利于限制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措施上的任意性,体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就是通过限制司法权力来保障人权的现代司法理念。二、明确规定不予取保候审的例外情况。刑事诉讼法仅对…  相似文献   

16.
羁押替代性措施是用以代替羁押而实现诉讼保障目的的各种非羁押方法。羁押替代性措施以满足羁押条件为前提,却与羁押存在本质区别,是通过附加一定的义务规范而在审前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性明显弱于羁押。羁押替代性措施分为权力主导型和权利主导型两种模式,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以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为目的,同时具有诉讼效益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界定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可以有效减少逮捕适用,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之外,很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目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构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途径,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让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审前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利用司法权来保障被羁押者免受非法或者无根据的羁押。  相似文献   

18.
李钟  刘浪 《法学杂志》2012,33(1):13-18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充分注意到了现行监视居住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并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修正案草案》的立法初衷是将监视居住确立为一种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但具体的条文设计却使监视居住制度产生了内部的分裂。在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住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可以被认为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显然已成为一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需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与控制。具体的审查、控制方法可以参照对逮捕的审查、控制方法,同时也需要确立对其进行定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另外还需确立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国家赔偿制度作为最后一道"防线"。  相似文献   

19.
“有罪必捕,一押到底”,这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现象.批捕率畸高,羁押时间畸长,审查方式行政化的倾向都让这个问题显得十分突出,甚至严重印象了我国在国际上人权保护的形象,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社会多方的关注.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措施,那就是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与此对应的,什么是审前羁押,什么是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是怎么样的,要如何审查,成为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监视居住和拘传,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一起构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和其它四种强制措施相比,监视居住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一直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在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引起了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今天,监视居住制度终将被弱化和最终被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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