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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安宁权法律地位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公民精神安宁利益的忽视是导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过窄的根本原因.最好的解决办法莫过于给予公民的精神安宁利益应有的法律地位.人类史也是一部权利发现史,我们应该不惮于明确精神安宁权是一项独立人格权,是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权利标的,并相应地在国家赔偿、刑事犯罪及违约等领域广泛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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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计划是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一个枢纽性概念,其制定权归属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重整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衡平,通过重整管理人相机选任模式的确立,既可以将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锁定为管理人,又可以解决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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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安宁权的基础及理由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35-41
现实生活中,人们精神世界和谐面临着危机;为实现对公民相关人格利益的充分保护,应在我国现行具体人格权体系中增设精神安宁权。精神安宁权的构建符合人本主义的价值原则,回应了缓解当前部份人群社会心理健康状态欠佳和弥补立法欠缺的现实需求,具备相当的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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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旨在解决环境保护“公地悲剧”引发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但也与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消除、修复环境并适用代履行的规定发生矛盾,故政府索赔应限缩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因而无法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从法律的体系性和逻辑的一致性来看,宜在未来修改法律时进一步增加不能修复时责令赔偿的规定,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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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观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反射性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和相关内容.因此,本文从反射性损害赔偿的界定出发,通过比较英美法的“第三人休克损害”和大陆法中的“精神打击制度”,引出我国需要构建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并从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三方面加以分析,试构建我国反射性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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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月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5):45-52
近代以降,进入地方自治"体制内"的绅权独立性丧失,成为正式权力的附庸。士绅参与地方事务的范围仅限于公共服务领域,方法与途径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管控。绅权以法定形式得以明示以及士绅担负地方自治经费的征收义务,都导致士绅阶层与其他社会成员日趋分化,在近代中国日益孤立,最终走向衰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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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定刑罚权涵义以及架构刑罚权有助于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行刑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刑罚权能,是"观实的"刑罚权。我国的行刑权分属监狱、公安和法院行使。由于刑罚权与行刑权的有效运作受制于刑事法体系,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的诸多因素,刑罚及行刑效益受到制约.我们应当从全局及整体高度,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建立行刑权的法律规则,统一调整行刑权关系和行刑权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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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权是社会工作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我国目前有关增权理念的运用主要集中于青少年工作和老年工作,在其他服务的应用和研究都较少,本文主要在个人实践的基础上,对增权理念在社区精神康复服务中的运用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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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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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耶斯并非决断主义制宪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于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含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耶斯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但都忽视了西耶斯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宪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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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权和商业秘密权是劳动者和企业各自拥有的重要私权,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应简单地认为自主择业权具有优位效力。自主择业权和商业秘密权的地位是平等的,应当用明晰、准确的法律规定彼此的合理界限,以使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正在酝酿修改的《劳动法》对此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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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农民工问题日益凸显,并已经成为妨碍社会公平实现的重大障碍,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症结在于农民工缺乏权利意识以及没有形成自己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具备与雇主进行对等抗衡的力量。基于此,笔者拟从分析团结权的含义及其功能入手,论证团结权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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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撤回权是同意人所具有的撤回曾经作出的授权他人介入其人格领域的同意的权利,在本质上为撤回权而非撤销权。同意在生效后亦可撤回的规则设计,是法律为了履行保护人格尊严之基本权利免受权利人自己侵害的义务,确保同意人对其人格作出真正自由和自愿的自我决定,而为同意人提供的纠正或免除不再与其真意相符的人格自我拘束的方法。在同意被撤回后,相对人丧失的是基于同意人意愿所拥有的介入同意人人格领域的权限,基于法定事由所获得的介入权限则不受影响。根据同意所针对的是纯粹的人格领域还是与财产相关的人格领域的不同,同意撤回权可分为任意撤回权和基于重大事由的撤回权两种。撤回权人既可撤回部分同意,亦可撤回全部同意,但不可放弃撤回权。在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同意中,撤回权人在撤回同意后应赔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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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形象权即是商品化权或者是一种狭义的商品化权,而导致对商品化权的定义、性质、范围、保护模式等问题争论不休。本文认为对形象权与商品化权应重新界定,形象权应仅限于真实人物形象权,而商品化权亦应缩小范围,将真实人物形象权排除在外,形象权与商品化权应是两种独立的、并列的不同权利,分别由人格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