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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2004年参加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中发现,2003年已假释的罪犯李某在假释前监狱服刑期间曾殴打其他罪犯,属严重违规, 不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但监狱认为, 假释裁定生效后,监狱要求撤销假释裁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未向某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罪犯李某的假释裁定意见。2004年, 检察院以公函的形式建议某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李某的假释裁定,但某中院回复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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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在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目趋加大,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暴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结合起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消除其主观恶性,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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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模式,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刑事司法以惩罚为主的观念,把促进和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社区、受害人关心犯罪和罪犯,促进罪犯回归社会作为依归,同时改变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受害人边缘化的地位。在监狱刑罚执行阶段,监狱应成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启动主体,在罪犯入监服刑改造初期为罪犯制定个别矫正方案的同时,为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罪犯制定恢复性司法方案。将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取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认为"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他减刑、假释条件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建议。这涉及到对《监狱法》的修改,是对我国刑事奖励制度的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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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罪犯心理矫治成为适应新形势的一个重要改造手段。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在给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的同时,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趋加大,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暴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消除其主观恶性,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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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并不一定是累犯,在符合有关规定时,可以假释;暴力性犯罪不完全是以暴力实施的犯罪,不得假释的暴力性犯罪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5种罪外,还包括内含这5种犯罪的其他犯罪;从合理性的角度考虑,不得假释的罪犯除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还应当包括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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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做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安徽省监狱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契机,持续加强和规范"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管理和减假暂工作,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改革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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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假释权定位不当,导致了假释效率极低,这影响了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实现。必须在教育刑理念的指导下,把我国假释权定位于行政权性质,赋予监狱行刑机关以假释决定权。与此相适应,应建立监狱假释委员会,对罪犯是否假释作出准确及时的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完善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假释权予以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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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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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凸显,犯罪性质、手段等的变化,狱内押犯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暴力、涉黑、涉毒、重大刑事犯罪明显上升,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罪犯年轻化,特别是1980年以后出生(以下简称80后罪犯)的罪犯以较快增长速度迈进监狱大门,而且相对比例逐年上升。犯罪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显,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这类罪犯的逐步增加,改变了监狱的押犯构成,增加了管理教育的难度。在创建和谐监狱的大背景里,要确保严峻形势下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降低重新犯罪率,必须针对这部分罪犯的思想行为、犯罪成因以及犯罪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为改造中采取相应的科学管理和教育改造对策、措施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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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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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显示,我国监狱在押犯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押犯的假释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大量罪犯滞留在监狱内部,然而监狱现有的机构人员设置及经费却无太大改现,监狱的负担在加重。扩大适用假释的关键在于能否对假释罪犯进行有效的监管,我国假释监管体系存在机构设置失当和衔接机制缺失等弊端,必须在尊重刑事执行规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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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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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化罪犯分类关押,建立更加符合教育改造规律的布局网络。以省为单位,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和刑期以及改造表现细化罪犯分类,分别关押。可考虑将省内一到两所监狱确定为人监集训监狱,负责对新犯进行入监教育并将其加以分类,可以分为暴力犯罪型、性犯罪型、职务犯罪型、财产犯罪型等若干种类,分别分配到关押相应罪犯的监狱。这样既可以防止不同犯罪类型的服刑人员相互“交叉感染”和恶性渗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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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和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社区矫正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进步的监狱改革家约翰·霍华德就提出过反对监狱非人道化刑罚的监狱改革理论,促进了对罪犯的人道化待遇。19世纪后半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激化及西方国家犯罪现象的急剧增加,刑事近代学派的奠基人龙勃罗梭运用人道主义和实证主义方法,深入探究了犯罪的深层个性原因,论证了教育、劳动等社会因素对于矫治罪犯心理及行为倾向的重要作用,引发了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近代刑事学派的产生,以及缓刑、假释、不定期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制度的出现。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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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若干问题与建议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促使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维护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回归社会,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以及一般预防目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减刑、假释不仅是一个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论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有必要对刑罚执行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其价值和内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减刑、假释审判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