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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10):52-54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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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两亿辆左右,由此催生了一个庞大的汽车保险市场。而鲜为人知的是,车险长期奉行的理赔原则是一条奇怪的霸王条款:无责免赔。也就是说,当你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为你理赔;如果你对事故完全无责,虽然你投保了,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今年3月。车险“无责免赔”条款因舆论关注和消协的呼吁而被推上风口浪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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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时,不少车主的第一件事便是买保险,而且通常都是买“全险”。然而,车险格式条款反差鲜明,交强险即时生效,商业险次日生效,保险存在“真空期”。假如新车在“真空期”出了车祸,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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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致贫"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子女)接受教育而导致家庭经济贫困的社会现象,"教育致贫"对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了挑战。由于人才结构和产业结构失衡所引致的失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不合理、教育投资的预期收益偏差等政策和市场方面的原因,当前中国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家庭面临"教育致贫"问题。为规避"教育致贫"现象的发生,应加大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财政支出,下移教育投入的重心,调整教育投入结构,切实增加弱势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改革和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弱势家庭的风险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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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7,(10)
中国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始终秉承"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全力打造"金牌服务工程"。先后向社会推出"车险快捷服务承诺"、"理赔服务公开承诺"等系列服务,从规范、效率、质量三个方面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继续保持和充分发挥人保财险客户服务的品牌,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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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制度对于保障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有重要意义,其举证责任的分担关乎诉讼进程与结果,体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平等观,有利于兼顾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实体法的精神。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诉讼应采取"原、被告共同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借助其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角度深入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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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镇非从业居民层面的全覆盖,但由于起步晚、时间短,特别是受筹资标准的影响,医疗保障水平还不是太高。如何让有限的资金提供更高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实现较好的社会效应?笔者认为,"以小搏大"的管理方式,可以"放大"基金使用效应,有效地提高基金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担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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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7000余万辆机动车。去年一年即新增私人轿车100万辆。随着我国机动车辆的急增,车险已经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中份额最大的险种。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全国放开,这是我国车险业首次打破长久以来统一费率、统一险种的大胆尝试。这一改革在我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新的车险费率实施后,人们最关心的就是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浮动,以及如何最合理最经济地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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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上旬,在一场不到一个小时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二中院金融审判庭的法官回答了媒体记者们提出的很多问题。这是市二中院在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专门以"维护车险消费合法权益,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为主题举办的一场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该院分管金融审判的吴金水副院长深刻分析了当前机动车保险市场产生合同纠纷的普遍成因,精要介绍了近几年来10个车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常见但容易忽视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看到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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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新车主以原车主名义投保出险后能否理赔?2010年3月26日,这一保险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了明确的说法.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既以原车主无保险利益拒绝理赔又以实际车主无保险利益拒绝理赔,违反了签订和履行合同本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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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或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来说,需要解决责任主体范围的问题和各责任主体之间责任的分担问题。因果关系或原因力的大小,可以用来确定共同环境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并作为各主体间责任分担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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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保费收入不断增长,车险业务保费收入占产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也连创新高。但在车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经营效益欠佳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行业亏损已成为大家公认的看法,在此背景下,本文利用大量翔实的数据深入分析了我国车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情况和赔付支出情况,并相应分析了我国车险业务经营亏损的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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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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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中的"可以"能否被解释成"可以不",存在争议。适用法律的人,都在按自己的利益需求解释"可以"。为了克服这种由主体性理论造成的解释困境,应将解决"可以"解释问题的思路从主体性理论转向主体间性理论,使多元主体对"可以"的解释进行两个层次的视域融合,对"可以"的各种解释得以相互沟通和妥协,从而可以形成最适合于特定案件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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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36-38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的民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民事准备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的分担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拟就二者在分担问题上的合理配置展开探讨,以便正确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