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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网络诽谤行为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其不仅涉及到宪法权利的保护,还涉及到刑法法益的保护。为了准确的打击犯罪,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自由保障机能,我们首先应当对诽谤、网络诽谤的概念及其外延进行深入研究阐述,其次应对网络诽谤的罪量标准进行定位和具体认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识和对待网络诽谤罪。  相似文献   

2.
聚众斗殴罪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聚众犯罪,其主观方面并不需要"流氓动机"的存在,一方认识到自己在殴打他人,同时也认识到他人是在殴打自己,此时便是斗殴的故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是殴打的故意,并不影响到该方主观上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犯罪的客观行为结构表现为"聚众行为" "斗殴行为",且属于实行行为的范畴,参与聚众斗殴犯罪的所有人都是聚众斗殴犯罪的主体,而只是刑法出于不扩大打击面的角度出发,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而已.本罪的首要分子并不等于主犯,其他积极参加者并不必然就是从犯,主、从犯的划分应当按主犯的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3.
疫情防控时期如何处理信息安全和信息利用之间的冲突,成为横亘在学术界和实务部门面前的难题。涉疫情个人信息兼具公开性与私人性、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具有半公开、复合法益的特征。信息自由与信息安全既对立又统一,应当适用比例原则寻求二者之间的价值平衡。涉个人信息行为入罪时,应当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理解为危险犯;分级保护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收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以行政违法性和民事违法性为前提。将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信息控制者合法使用和去识别化处理作为出罪化事由。  相似文献   

4.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分两款对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作了规定,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定罪处刑的规定。由此可见,在犯罪构成方面,我国刑法对聚众斗殴罪采用了基本构成与加重构成并存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时又规定了聚众斗殴转化犯的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5.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6.
法律只保护值得保护之权利,并且保护权利人人格自由权的价值远远高于干涉被放弃的权利的价值。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应当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在被害人对其能够自由处分的法益作出承诺放弃之时,应当阻却犯罪的成立。拐卖妇女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所以在被害妇女自愿被拐卖以及拐卖过程中同意发生性行为等情形之下,行为人不应当构成拐卖妇女罪,更不能对其适用奸淫妇女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7.
持有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原理是行为对法益的抽象性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不满足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特征:"持有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存在对法益保护原则稀释。究其原因,在于宏大反恐背景下对于安全价值的过度倾斜。罪状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确以及本罪的"恐怖主义活动"属性,导致了实然上规制范围的非理性扩张和制裁程度的加重。基于法教义学的叙事逻辑,在我国现实的刑事立法下,理应对本罪的处罚边界进行规范性限缩,具体路径包括: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解释、"正当目的"的出罪机制以及"最后适用性"的潜在限制。  相似文献   

8.
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独立罪名,在实务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梳理目前存在的争议,应当看到,本罪保护的是复合法益,其内容应具体为警务行为的顺利进行与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本罪的暴力行为以“突然性”为必要,并应将其客观化的理解为行为对法益危险性的升高;对“人民警察”范围的解释仍应当从身份论出发,直面突破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妥当解释将合适范围内的警务人员纳入本罪保护范围;在罪责问题上,应注重把握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不宜将罪过限定于直接故意,同时注意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职务合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别,将其以不同的后果对待。  相似文献   

9.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袭警罪以来,各地首例袭警案接连曝光。在司法实务中,对袭警罪中“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不同和对袭警罪的保护法益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审判实践的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如何认定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行为便成了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应指的是通过“硬暴力”突然地攻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而不是通过“软暴力”、“缓和的”“非突袭性”的行为来阻碍警察执法。确定袭警罪的保护法益,与暴力袭击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紧密相关。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前者系袭警罪保护的主要法益,而后者则为附随法益,而非次要法益。应透过袭警罪的保护法益来检验“暴力袭击”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从而对袭警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做到合理合法地出罪和入罪。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三级类型共存的体系,类型谱以渎职犯罪侵犯的次要的客体的法益属性,进行质、量结合而构建的.根据其次客体所保护的法益,涉林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应当适用"其他重大损失"标准.司法实践中可将涉林渎职犯罪的"前案",即盗伐林木罪或者滥伐林木罪中"数量巨大"的标准,作为涉林渎职犯罪中"遭受重大损失"的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实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再一次前移到准备活动阶段,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具有正当性.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将主观上具有政治性目的作为成立本罪的核心要素;该罪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他人将来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其他类似罪名,避免扩大化适用.  相似文献   

12.
法益与罪数     
将法益作为判断罪数的唯一标准,确实不尽合理,但是,法益于罪数论意义重大.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关于区别在于,在想象竞合情形下,没有哪一个罪名能对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相反,在法条竞合情形下,其中一个法条能对法益作出全面的刑法评价.由于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侵犯的都是数法益,从全面评价法益的角度讲,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事前行为的关键在于,看事后行为、事前行为在本犯之外是否侵犯了新的法益.  相似文献   

13.
关于确定罪数的标准,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犯意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与构成要件标准说。犯意标准说主张,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意思的个数,来决定罪数;行为标准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的个数为标准确定犯罪的单复;法益标准说提出,应当以被侵害的法益的个数,来决定犯罪的个数;构成要件标准说以为,应当以构成要件的  相似文献   

14.
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而非简单客体,既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包括他人轻伤以内的健康权,这是由其实行行为的暴力性、自身的法条结构所决定的,并能在其他法系中得到佐证。他人重伤以上的健康权、生命权和财产权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本方人员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对象。公共秩序在本质上是由法律、道德和风俗习惯共同维护的一种正常的生活状态,但其范围不限于公共场所。  相似文献   

15.
法定犯本质并非是对规范的不服从,认为欠缺法益侵害性的观点并不恰当。相比自然犯,法定犯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集体法益。集体法益的保护具有必要性和有效性,同时集体法益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无法有效地发挥对法定犯的限缩作用。根据与个人法益的关联关系,集体法益可以区分为实质关联性、目的关联性、欠缺关联性三类。还原论将集体法益还原为个人法益,并借助个人法益关联性实现法定犯出罪的做法,试图重返古典自然的法益观,凸显法益的人本特色,在现代社会整体上具有妥适性。还原论针对"与个人法益具有实质关联性"的集体法益具有理论穿透力,对于后两类集体法益(无法还原)作用力不足。对于无法还原为个人法益的犯罪,应当在法益概念之外寻求出路,行政规定不适格、但书条款与法益衡量原理、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作为出罪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相似文献   

17.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其是"追诉之罪",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相似文献   

18.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影响范围急剧扩大。特别是一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网络造谣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对这类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应当充分运用法益分析的方法,对侵犯不同类型法益的网络造谣行为对症下药。与其冒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风险,而用寻衅滋事罪来规制网络造谣行为,不如利用其他更有针对性的罪名。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扩大解释或者立法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进行扩张都不失为一种更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了扩张的现象,体现在模糊"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类推适用毒品数量和纯度的计算折算规则以及形式化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行为三个方面。本罪的法益应当是制毒物品的合法使用,通过实质性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本罪的法益进行限缩认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未经许可或备案,但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不以本罪论处;二是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认定"制毒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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