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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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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年人犯罪是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总称。老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犯罪率很低,犯罪年龄集中,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男性居多,犯罪地域相对集中,累犯、前科少,共同犯罪较多,犯罪客体比较集中,诉前羁押率低,判处刑罚较轻。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周全弱势群体刑法保护的需要,是适应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需要,也是契合刑法谦抑性、人道性以及刑罚经济性、刑罚目的的需要。并且,我国立法史上历来存在"矜老"传统,而国外相关立法也值得我们借鉴。建议在实体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原则上从宽处罚,限制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限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明确不构成累犯,放宽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在程序法上,规定对老年犯罪人慎捕慎诉,规定讯问审判时亲属在场权,完善指定辩护权,对刑罚执行予以特别关照。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老年人的从宽处罚规定,并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的从宽处罚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正。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犯罪的时候,第六十五条的"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犯前罪或者犯后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于跨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只能是已满十八周岁以后的行为。第七十二条的"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判决确定的时候。  相似文献   

3.
我国是限制适用死刑的国家之一.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应否有上限或者能否通过对死刑适用的犯罪主体设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则是我们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较少涉及的问题.从我国死刑适用主体年龄上限立法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立法现状、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罚的目的等角度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我国刑法应当合理设定一个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立法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出路之一.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时,刑法应直接规定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明确列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增设时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无期徒刑、"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人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我国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国家之一。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途径就是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范围。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应否有一个合理的上限这一问题却较少涉及。我们将从历史和刑法这两个视角来对这一问题进行审视并认为我国刑法中应当合理设定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的年龄上限 ,从而通过对适用死刑主体上的限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认为 ,这也是我国限制死刑适用比较理性的选择之一。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了从宽处罚措施,使我国在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修改内容与现代刑法理念相契合,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此为契机,在今后立法中增加排除老年人累犯、降低死刑适用限制的年龄起点、废除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例外以及分段设定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使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立法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上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从多个方面落实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如不适用死刑、适用轻刑化量刑原则、对犯罪情节轻微者免予刑事处罚、尽量适用缓刑以减少关押、正确合理地适用附加刑等。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改革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备受关注的热点之一,分别在三个条文中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限制死刑的适用、放宽缓刑的适用条件方面进行了突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完善的地方,最主要的改进方向就是增加非监禁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一 )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对未成年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 ,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概括起来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从宽处罚原则。在我国 50年代的一些司法解释、历次刑法草案以及 1979年刑法典中 ,都载有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典第 17条第 3款明确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  相似文献   

10.
犯罪人一贯表现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考察犯罪人一贯表现,要着重关注犯罪人是否有前科、是否初犯或者偶犯、是否做出过社会贡献等方面。犯罪人一贯表现好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犯罪人一贯表现差的,不宜将一贯表现作为死刑裁量的重要依据;有犯罪前科的,不能一概酌情从重处罚;犯罪人做出过社会贡献的,死刑裁量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应该说这是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方针的体现。有必要以老年人年龄作为处刑标准的死刑控制路径,并从“75岁免死”的依据、我国国情、刑法公正价值等角度分析该项立法的不合理性。因此,对75岁以上老人是否适用死刑更应该是一个司法层面操作和认知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缓刑是特殊预防的贯彻,也是社区矫正在未成年犯罪防控领域的体现。未成年犯罪缓刑的适用需要严格恪守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排除要件。按照诉讼阶段的不同,未成年犯罪的缓刑可以分为缓起诉缓刑、缓宣告缓刑以及缓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普遍的社会问题,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鉴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差别,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与预防应当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缓刑在立法上存在缓刑种类单一、缓刑适用严苛以及司法上的裁量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当考虑增加未成年人缓刑种类、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条件来对未成年人缓刑进行本体建构;完善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前置评估听证制度和后置考察矫正制度的配套建构。  相似文献   

14.
为了更加妥当地适用缓刑,宜对缓刑实质要件进行刑事政策考量。缓刑实质要件的刑事政策考量包括"刑事政策实质要件化"和"实质要件刑事政策化"两个方面。"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应扩张适用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及其唯一扶养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有丰富的刑事政策意蕴,即指引法官选择合适的社区执行缓刑,选择合适的时机宣告缓刑,选择合适的措施管控风险。  相似文献   

15.
本文主要对绑架犯罪的罪名确定、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以及敷罪并罚等几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探讨。在罪名确定方面,认为应当以绑架罪作为罪名较为科学;在客观要件方面,赞同绑架罪单一行为说:在主体构成上,主张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犯绑架罪的也应受到处罚;对在绑架犯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情形的,认为不应将绑架罪与其相牵连的故意杀人等罪实行并罚,而仅以绑架罪一罪处罚,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只是考虑适用死刑的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6.
应当在兼顾报应与功利,并且由报应限制功利的框架下,确定共同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总量标准。在最主要的主犯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从轻处罚,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其他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不能因此而对本来只需判处死缓的次要主犯提升刑罚,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在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较轻的罪行因体现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可以影响到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死刑适用。  相似文献   

17.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犯罪存在严重的处罚畸轻问题,不仅违反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失据和量刑畸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贯彻"充分评价"原则,以致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和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私分单位受贿财物行为未进行充分评价;就后者而言,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因公犯罪"、"奉公行事"的错误理念或者错误地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外在力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既要贯彻"充分评价"原则,又要注意单位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应当合理控制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和处罚强度,结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严格自首的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根据具体案情逐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也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理由并充分论证。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方便实践操作,适用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罪名范围过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条款具有合理性;确定死刑的对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适用应适当考虑民众因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查清被告人的年龄特别是被告人的临界年龄即被告人是否已满14岁或者是否已满16岁抑或是否已满18周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问题,所以,必须慎重对  相似文献   

20.
在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与自首交织时,应当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为原则;必须严格把握"被追诉前"的时间范围,将之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之前。在对行贿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标准体系中,犯罪情节是依据,悔罪表现是参考。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重点关注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分析与认定,加强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化处理,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行贿人退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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