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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宪审查与法院的角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违宪审查的界定 关于违宪审查,学术界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称,违宪审查制度(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就是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做出裁决的制度。不少学者是通过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进行比较而界定其内涵的。有的学者认为,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的另一种说法,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①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它可以理解为司法制约立法与行政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2.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机构通过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等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违宪审查原则与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  相似文献   

3.
<正> 违宪(UNCONSTITUIION)一般指违背或者破坏宪法原则的行为。违宪审查,顾名思义,是一种宪法监督。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亦称司法审查制,因为它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它起源于美国一八○三年“马伯里控诉麦迪逊”一案,此案开创了美国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以后,许  相似文献   

4.
违宪审查的通行定义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广义)立法或者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裁决.而我国违宪审查工作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急需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国复合型违宪审查模式的建构:从基本的违宪审查内涵入手,在分析了目前的现状之后针对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且论述了构建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宪法审查庭的复合型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5.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亦称违宪审查,它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至高无上的,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部不得同宪法条文及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它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这种制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主要实行于美国,战后为许多西方国家所采用。  相似文献   

6.
娄正涛 《法治研究》2007,(12):25-27
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既包括审查狭义的合法性——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也包括审查广义的合法性——行政行为是否逾越相关法律立法价值和原则所要求的合理性边界。在对拆迁行政裁决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裁决的安置方案是否对被拆迁人生活有严重影响,及是否与拆迁方曾作出的更高安置标准的承诺相悖,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7.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 ,必须结合中国宪政实际 ,抓住其中的难点 ,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 ,才能使违宪审查真正发挥实效。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 ,关键要解决好违宪审查机关与现行全国人大制度架构的相容性问题 ;违宪审查范围的界定 ,则要着力论证执政党行为和公民个人行为是否应被纳入其中的问题 ;违宪审查的标准和依据设计 ,要突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避免随意性和违宪审查权力的滥用 ;违宪审查的效力设计 ,重点则在于确定违宪审查裁决具有何种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方式和程序 ;最后 ,还要解决违宪审查机关的自身监督问题。  相似文献   

8.
WTO 反倾销协定第13条规定了成员方的司法审查义务,即:“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种裁决机构或程序应当独立于负责所裁决或者复审的主管机关。”据此,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对反倾销主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国际协定和国内立法所进行的审查。我国在入世后,依据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承诺,积极构建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反倾销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修订)及2002年12月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了较明确的规定,由法院对商务部的反倾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9.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宪法得以切实施行的重要制度。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制度,导致现实中很难对一些违宪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些侵犯公民权利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应当结合我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借鉴国外违宪审查制度的成功经验,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模式。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宪法司法适用不等同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 ,它所涉及的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案件时能否附带进行违宪审查或直接援引宪法条款来裁决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没有司法适用的空间。事实上 ,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适用宪法 :对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抽象行为的附带性违宪审查、宪法的民事适用和刑事适用。  相似文献   

11.
违宪审查是宪政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一项制度,一般的理解是:当没有公民或有关组织对某个现行的法律或政府的某项行为提出合宪性异议、并将该异议提交到违宪审查机构时,就推定该法律或行为被广泛认可,是合宪的;一旦有公民或者组织对某法律或政府的某项行为提出合宪性异议,那么违宪审查机构就要根据宪法及其基本精神对此作出裁决,要么宣布该项立法或行为违宪,是无效的,要么宣布其不违宪,是有效的,任何公民和组织都要服从。  相似文献   

12.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解决宪法争议的一种诉讼形态,它是由特定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审查法律是否违宪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宪法却作为一种政治宣言,长时间地被闲置,成了“闲法”。将宪法引入诉讼,先由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制度,积累相关经验、培养相应专事违法、违宪审查之律师、法官人才队伍。后由特设的宪法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以激活我国宪法的基本功能。笔者认为,在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3.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法院对于法律是否违宪问题有权作出裁决的制度.即以司法机关介于宪法与立法机关之间,对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有宣布违宪和拒绝执行的权力.此权联邦初级法院和洲法院皆可行使,但由联邦最高法院操最高决定之权.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资产阶级学者普遍认为,早期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十七世纪的英国普通法权威爱德华·柯克关于英国大宪章和普通法是最高法律的观念,以及启蒙思想家关于“三权分立”与“制衡”的原理,是司法审查制产生和确立的理论根据;而帝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殖民地立法进行审查,以及北美殖民地各州内早在独立以前已经有过的司法审查的先例,则被认为是该制度产生的历史渊源.但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还是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公法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法责任的主要领域行政责任,在立法设置上过于依赖经济手段,忽视了处罚的人身性;公法责任的另一主要领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过于偏重剥夺人身自由的绝对监禁刑;公法责任的问题集中体现为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追究的空白。在刑事责任领域,应促进以强制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劳作为核心的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和完善;在行政责任领域,立法亟需增设强制责任人进行社区服务等类似强制措施的责任形式;在违宪责任领域,首要的是落实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引言违宪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的有力制度工具,因此各国不但注重规范层面上的制度构造,尤其关注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后一种价值对于历史上多有立宪少有行宪的中国宪政更具意义。那么,现行违宪审查制度确立后是否曾经行使过违宪审查权?是否存在针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机关及组织等违宪主体的行宪行为进行过审查?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主流性的观点认为,自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以来的五十年间,有违宪情形发生,但违宪审查制度从未有过真正的实践。①笔者认为,从违宪审查制度的内涵来分析,我国确实未曾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  相似文献   

16.
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之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将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立法监督制度产生相当影响.……  相似文献   

17.
戴银燕 《河北法学》2002,20(Z1):166-169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行政诉讼法中排除司法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近几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需要,这一传统观念被立法、司法及理论界所突破,现从该种行为的概念、特征及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入手,对其可诉性与意义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8.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必须结合中国宪政实际,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置,违宪审查范围的界定,违宪审查的标准和依据设计等要突出规范性和可揉作性,避免随意性和违宪审查权力的滥用;违宪审查的效力设计,重点则在于确定违宪审查裁决具有何种效力以及发生效力的方式和程序.  相似文献   

19.
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构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法规之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能直接违宪,以及其违宪问题由谁处置和如何处置的问题,构成了合宪性审查地方制度的核心关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中最全面、最有效的制度实现载体。目前的地方立法对备案审查中合宪性标准的规定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谨慎的姿态。究其原因,国家立法对合宪性审查职责配置模糊、“违宪”责任观念上存在误区、合宪性审查地方实践需求不强等多重因素,严重抑制了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地方立法。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共筑的“地方人大宪法监督”学说却有力地支撑着合宪性审查地方工作的展开。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正是由以地方人大宪法监督为主导、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自我纠错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所构成。  相似文献   

20.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应当事人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在西方国家,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行政裁决是传统三权分立思想的突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其作为法院司法权的补充,对处理特定社会纠纷有独到的价值。我国应尽快制定《行政裁决法》,建立统一、完善的行政裁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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