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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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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利联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专利联营限制竞争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从美国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规制出发,分析了专利联营限制竞争的数种类型;最后结合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实际探讨了在中国立法中应如何实现对于专利联营的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2.
专利联营反垄断的分析及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波 《知识产权》2008,18(6):57-63
为有效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定,应为作为知识产权高端战略模式的专利联营构建具体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反垄断立法的规范分析基础上,应在执法实践中重视具有开放式结构的要素分析程式,围绕联营专利的效力、相互关系、相关市场、组织模式和许可协议特别条款等五大要素展开合理性审查并予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0,(3):149-160
反垄断法通常以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标准必要专利权滥用的行为进行规制。实际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并非都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单独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市场不应直接推定为独立相关市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更不必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大量无效、非必要以及过期专利充斥在技术标准之中也对相关市场以及持有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直接影响。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最主要表现是专利劫持导致的不公平高价行为,对此行为反垄断应采取比较谨慎和温和的态度,只适用于对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产生重大影响等非常特殊的情形。从法律效果和法律功能上看,仅仅依靠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还会存在对被劫持者关注不足的问题,并可能导致对权利人威慑过度进而引发反向劫持的风险。在肯定反垄断法在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上的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意识到专利法作为内部限制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反垄断法之外,其他属于外部限制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4.
技术标准中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反垄断法在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应从权利人主观意图、专利信息披露义务、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与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之间的因果关系、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等要点进行反垄断审查。我国亟需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行使行为(包括对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的审查)作出规定,同时还可以逐步探索对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张白沙 《法制与社会》2014,(2):262-267,278
专利池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推动科技的传播、商业化、创新等效率,但随之也可能带来限制排除相关市场竞争、遏制创新的负面影响。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做了概括性的规制,但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于专利池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仍比较模糊。本文从专利池滥用行为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市场及评价专利池反垄断合法性的分析原则入手,参考不同国家的规定,对专利池在各个相关市场中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研究及相应的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6.
技术标准化虽然有促进规模经济、提高各产品间的兼容性、推动技术市场发展等效率,但是也有可能形成垄断力量、限制创新与竞争,从而必须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本文介绍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标准与专利的关系、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等基本概念,并从技术标准的相关市场界定开始,对技术标准化的限制竞争行为,如专利陷阱、过高许可费用进行反垄断法律分析,结合国内外近年来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案件及我国的最新立法动态,对相关专利披露、FRAND原则、事前协商原则等技术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进行深刻阐述。  相似文献   

7.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技术标准与专利相结合的产物,与一般专利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这不仅表现为标准必要专利与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而且由于必要专利对标准实施人或者潜在被许可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凭借其在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专利劫持,比如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滥用禁令请求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易于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从而较一般专利权人会更多地卷入反垄断私人诉讼,或者遭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相似文献   

8.
标准化中的专利纠纷已经引起了各国相关产业界和法律界的关注,特别是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侵权诉讼中的禁令救济请求是否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各国在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中对反垄断法的适用以及相关案例,试寻找其中的合理性和相关性。  相似文献   

9.
论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问题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难题,在<反垄断法>实施之际,对于这个难题我们无法回避.笔者认为,论述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关系,实际上应该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规制行业的关系;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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