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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相似文献   

2.
“商标共存”是司法实践发展而来的原则,它解决的是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均获得商誉后能否同时存在于各自市场的问题.本文在考虑商标的混淆性理论和探讨商标符号使用、商标性使用后,认为“商标共存”是个伪概念,没有独立的价值,而“符号共存”才是其更恰当的称谓.  相似文献   

3.
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是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的地带,“雅培”商标案尝试参考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度、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商标的强度指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程度、被控侵权人的不正当意图以及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从而对此作出多维认定。  相似文献   

4.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拉科斯特公司诉鳄鱼国际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在混淆的认定上商标近似虽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诉争商标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被诉标识的使用环境和状态、被告的主观意图、诉争标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特点,灵活、综合地判定混淆,这对于公平合理地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对我国商标法引入混淆理论和有限度地承认商标共存协议亦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5.
刘维 《政治与法律》2012,(10):138-145
鳄鱼商标案和百威商标案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欧盟法院适用善意共存原则的标志性案件,两案判决树立了商标注册或侵权判定标准的例外。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均有善意共存原则的明文规定和案例法历史,普通法的两大分支以及中国、欧盟关于善意共存原则构成要素的阐述均可归于"善意和使用"这两大构成。善意共存原则容忍市场上一定程度的混淆,但仍受制于混淆可能性检验。善意共存原则的适用为商标使用人的商誉保护提供避风港,无论在先使用人还是在后使用人均得在原有地域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  相似文献   

6.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7.
本文所涉案例是“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在我国商标法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但是,其理论基点有待重新反思.从“初始兴趣混淆”理论的构成要件出发,如果侵权内容存在“明确标示”的,应认定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考察商标法制度的发展动态,未来已不适合继续用商标侵权制度规制“初始兴趣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8.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9.
徐聪颖 《时代法学》2010,8(3):61-68
就“初始兴趣混淆”的性质而言,其与传统的“售中混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均会在一定程度上抑止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而在“初始兴趣混淆”的认定问题上,商标法也无需为此单独创设有别于传统混淆理论的评判规则,只要法律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基点妥适协调商标权人与竞争厂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将会对商标的识别功能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2.
易健雄 《知识产权》2009,19(3):23-28
中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OEM基地.OEM 对于我国经济增长、企业发展、社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因OEM而产生的大量商标侵权纠纷也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法院倾向于认定OEM企业侵犯了国内商标权,这给国内商标权人带来了"额外利益",却课以OEM企业过重的注意义务,也窒息了OEM产业的发展.遵循"从结果出发"的思维方式,可以得出认定OEM企业不侵犯国内商标权更为可取的结论.该认定已被证明能通过法律的正当性检验,应被确定为处理OEM商标侵权纠纷的立场.  相似文献   

13.
对内幕交易罪争议要素的评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刑法目的解释刑法,需要将案件事实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通过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解释刑法。内幕交易罪属于经济犯罪,解释时应将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刑法解释的对象,在解释时不应完全依赖经济行政法,对构成要件应进行实质性评价与判断。对刑法用语要在经济生活中去发掘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4.
《电子知识产权》2009,(6):93-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纠纷防范之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方博 《北方法学》2011,5(2):23-28
医疗纠纷是因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或提供的医疗服务没有达到其预期的要求而产生的医患矛盾。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医疗纠纷需要从医方、患方、社会和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防范。其中医方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处于主导地位;患者应当了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积极配合治疗;社会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有效地化解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法律、法规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30年来,我国商标法在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回顾我国商标立法及其修改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进行了展望,并对我国商标法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农村集体财产纠纷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行政处理、调解、和解、信访等方式,这些解决模式于实务中各有利弊,纠纷当事人往往从自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选择。然而,为了切实地保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利益,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属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妥,应由法院作为民事纠纷直接受理;土地征收标准纠纷不应以行政方式解决且产生终决性效力,应界定为民事纠纷,赋予法院享有此类纠纷的最终决定权;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纠纷应明确引发纠纷的集体财产分配方案属于一种特殊法律行为类型,法院应受理此类纠纷。同时,现行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弊端甚多,应将其纳入《仲裁法》的仲裁范围。  相似文献   

18.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解决的现状及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友华 《知识产权》2010,20(1):52-59
知识产权纠纷迥异于传统民事纠纷,具有结果难以预测、纠纷交叉、当事人利益目标多元等特殊性。我国当今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是以诉讼为主导的运行方式,其中,知识产权诉讼机制的困境在于程序的拖延;诉讼调解的难题则在于其悖离了调解的中立性原则。各纠纷解决方式难以协调、高效运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是从客体要素出发的,较少关注当事人的个体因素对纠纷解决之影响。而纠纷解决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利益博弈的过程。因此,应运用博弈理论,从当事人的预期利益目标出发分析不同纠纷解决方式下风险一收益,将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化,并配置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9.
商事制度之完善不能偏囿于入口端的登记,还应关注出口端的终止。终止制度对市场风险出清、债权债务处置、要素资源优化具有重要作用。终止的面向大于破产,还有庭外解散和停止经营的进路,终止流程包括去除营业资格的清算和剥离主体资格的注销。现有商事主体终止制度面临双线困局:外线解散过罚不当、清算概念混用、注销虚化空转;内线破产类型狭窄、终端注销衔接不畅。近年来,作为改革突破口的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渐次推出,但面临法律正当性阙如之虞。破解困局当有结构化方案,以主体分类、繁简分流为主线,辅以歇业登记、注销回转的补充,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登记法的联动修改,可助益于商事主体终止的理念更新和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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