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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履行原则是否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学界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尽管很多著述中提到此原则,但大都没有具体地阐述其内涵,并且将亲自履行原则与其他原则相混淆。笔者认为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基本原则,对合同双方都起到约束的作用。本文就致力于进一步解释和辨明此原则,明确其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以便能更好地发挥其价值,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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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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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因免责条款与其余一般条款而存在差别,其中,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可分解为提醒义务与主动解释义务。而对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仅限于被动的解释义务。保险人并不承担证明投保人已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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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式,通过分析其与英美法系违约形态的渊源,指出它有一个从依条款的重要性为标准到依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对其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违约形态的差异进行了辩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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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4):103-116
我国行政诉讼履行判决的适用要件呈现"履责请求权→法定职责→不履行"的三阶层审查结构。"不履行"除违法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外,还应包含不完全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但违法同意履行与拖延履行不应纳入其列。针对"违法拒绝履行",单独适用履行判决不利于法律秩序的明确,而撤销并履行判决方为当下首选。若将来我国在规范层面明确了重作判决之实体性裁判的适用条件,则撤销并重作判决亦可行。在界分履行判决与给付判决既有的三种理想模型中,"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理"模型的可操作性虽待加强,却最接近立法与司法解释原旨;"行为—金钱"模型经不起推敲;"低审查强度—高审查强度"模型因受给付判决的"内容明确"要件所限,故而在现阶段显得意义甚微。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对同一不履行职责之行为作出"确认该行为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组合裁判",然因有悖确认违法判决的补充性,此做法应被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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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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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国法履行不能规则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英国法中履行不能规则的地位并不像其在原来的德国债法中那样显赫,而且在英国普通法的资源中也找不到履行不能能够免除或者不免除合同债务的理论依据。所以在履行不能规则的创设过程中,起初并没有统一的规则,而且就是这样不统一的规则也常常是通过参照圣经、罗马法等外来资源才完成的。但是英国法通过几个著名的判例建立起了自己的履行不能法体系,这个体系不但对后来的美国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几个有关的国际公约也影响颇深。我国长期以来受德国法的影响很深,对于英美法中相应的制度却很少涉及。本文试图对英国法中履行不能规则加以梳理,以便与大陆法的相关做法予以比较和对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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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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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违约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系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合同法>采纳的期前违约制度尚不全面,且与大陆法上的不安抗辩制度并存,在体系上和实践操作上存在一些冲突,应该将<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调整到拒绝履行条款下;把该条其余三项规定在履行不能项下,把拒绝履行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不履行主要义务"之内,对受害方接受拒绝履行的方式作出相应规定,允许受害人对是否接受拒绝履行作出选择,同时在等待履行的合理期间上作出限制性规定,规定受害方有减轻损失的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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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在清华大学举办的"欧洲私法的统一及其在东亚的影响"国际研讨会开启了"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的合作研究,东亚地区的学者进行了长达四年的共同研究。PACL草案的"债务履行"部分与本文作者起草的"债务不履行"部分经过了多次审议。草案的"债务不履行"部分,主要着眼于债务不履行的概念的界定,把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了债务不履行体系。草案规定原始不能时的合同为有效,故意及过失不再作为债务不履行的要件,区分了根本违约及非根本违约时的救济手段,只有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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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法》第64条非但未否定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且其文义可以容纳该第三人权利;通过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法解释,可以且应该肯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仅依当事人的合意便可成立第三人权利,第三人表示受益意思只发生使该权利确定的效果。如第三人不欲享受利益,可表达拒绝的意思,使该权利自始消灭。债务人违约,债权人与第三人均可主张违约责任,因二者的主张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债权,故二者所主张的责任内容会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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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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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博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6-28
围绕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学界有整体起算说与分别起算说两种观点。在具体适用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在二者之间来回转变。分期履行债务属于描述性概念,《民法典》第189条以“同一债务”适用标准将其划分为具有同一性的分期履行债务与具有独立性的分期履行债务。经规范技术和价值标准两个维度的检验,该适用标准具有正当性。对于“同一债务”应采用严格解释,以消解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避免价值分裂。虽然定期履行债务、滚动支付债务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单纯从信赖保护和保护权利人等角度的分析难有说服力,解释学上二者也不符合“同一债务”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8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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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2):26-35
合同目的具有主观与客观的二元结构。主观目的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动机,客观目的即典型的交易目的,是给付的效果意思。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制度意义在于,合同系当事人基于某种目的而缔结,当该目的不能实现时即没理由继续维持,其本质就是给付的无益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应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宗旨由对债务人的惩罚到使债权人从无益的合同拘束中解脱的变迁。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主要在客观目的的意义上进行认知,但这导致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与合同目的相等同,且不能涵摄所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合同目的不仅是给付义务的内容,还应定位为合同给付义务之外的利益,从而作为合同意义的存在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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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继续履行"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及国际商事公约中对继续履行(强制履行、实际履行)的规定的分析入 手,探讨了继续履行在违约救济中的积极和消极意义。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各项相关法 律、法律解释中对继续履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论上和实际经济生活中的价值,并对之作出了批判性 的评价,同时对我国有关继续履行制度的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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