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论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是近现代民事立法上债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即债的保全的两种形式。1999年3月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写进法律,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民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无疑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上便是法律关于债权…  相似文献   

2.
债的保全是债权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代位权又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规定有重大现实意义。笔者试从代位权的性质、成立要件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增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4.
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求偿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制度自确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经济危机以来预防债务危机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系统分析研究了代位权的性质和特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代位权的行使途径,以期能够帮助债权人代位行使好其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5.
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代位权的有关规定对代位权诉讼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  相似文献   

6.
传统民法上,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一般规定。虽然在民法通则前后的立法文件中出现过代位一词,但学者认为1999年《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正式建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相似文献   

7.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  相似文献   

8.
债权人代位权(以下简称代位权)制度之设立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西班牙民法》(第1111条)及《意大利民法》(第1234条)从之,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日本民法典》(第43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将代位权规定为债权人一项权利。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代位权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1999年10  相似文献   

9.
一、前言 《合同法》新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建构了完整的债的保障制度体系,[1]并使债的保全制度从法学理论走进了社会生活,填补了法律空白,同时,《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为民事诉讼增添了一种新的诉讼类型。[2]  相似文献   

10.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遭受 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债的相对性理论,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除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外,还引入了次债务人;除债务人的财产外,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即次债务人的财产)也成为实现债权人债权的物质保障,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代位权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行使代位权的债权范围与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涉及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1.
黄丽娟  杨颖 《现代法学》2012,34(3):45-53
在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统一的价值引领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发展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局限,法定的债权移转无法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权利法定代位则有助于克服前者所面临的困境,并以此成为一个相对优化的制度选择。我国目前的研究已经对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困境展开初步的检讨,但是,其尚未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基本理论构造进行深刻的批判。因此,当下的研究有必要上升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价值高度,由此证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构造的保险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价值落空的困境,从而为我国当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重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2.
论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霍艳梅 《河北法学》2006,24(1):148-150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专门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地位、特征与功能,在保险实务中的行使很普遍.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有相应的限制.就保险代位求偿权在适用范围、第三人、时效等方面的行使限制情形作了探讨分析.  相似文献   

13.
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蒲菊花 《河北法学》2003,21(5):64-69
我国代位权制度对“入库规则”的放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影响极大,现有的“一 诉讼标的说”和“二诉讼标的说”均难成立,应当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其诉 讼标的和判决拘束力问题,即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诉讼请求,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则因判决的争点效而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4.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15.
陈英 《政法学刊》2005,22(1):113-115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允许其自愿参加诉讼;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限于债务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16.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7.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构成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学军 《现代法学》2002,24(4):103-108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 ,源于古罗马法 ,各国立法对代位权制度抢持不同态度 ,不仅源于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在逻辑上的考量 ,更是基于特定社会生活情势下不同的价值需求。文章认为对代位权性质的考察应是多维视角的综合 ,指出债权人代位权性质上为基于债之效力而发生之实体上权利 ,其内容兼具形成权和管理权的双重特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文章从理论及比较法的视角对现行立法规定进行了学理上的评价与重构。  相似文献   

18.
理论上之所以对代位诉讼存在着诸多分歧,是因为没有廓清代位诉讼的真正含义,本文采用的纯粹代位诉讼这一概念实际是本质意义上的代位诉讼。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法定的纠纷管理权;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受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代位权存否则适用“争点效”理论。  相似文献   

1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上都有较大的漏洞与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应当以"损害补偿原则"为原则和依据,结合实际赔偿项目进行分析后,得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赔偿遵循了完全的损害补偿原则,因此可以适用代位求偿权。其他的一些赔偿费用由于不完全符合损害赔偿原则,所以暂时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