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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引发争议,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还是将其写进了立法,并将法院的诉调对接、诉讼分流等改革举措规定为正式程序。关于调解政策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证研究表明,“调解优先”面纱下的中国司法改革表现出某种反思性,透露出司法争取自主发展空间的努力。但在实践中“调解优先”出现歧义。调解优先政策指导下的司法结构呈现“调解一判决”二元化特征,且存在内在紧张与流动性,存在寻租空间。调解优先政策缺乏外部资源的支撑,诉前分流效果不佳;双向推进式改革易走极端,脱离社会需要;改革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中国司法体制正处于变迁之中,司法结构尚不稳定,法院推动调解优先政策入法的动机具有功利性,削弱了该政策的公共性。立法者需要进一步明确先行调解规则的含义,补充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法官在调解中要保持公共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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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加强调解工作,以“贴近中心要务、贴近司法主题、贴近人民群众”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诉讼调解水平,逐步形成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目前,全市77个人民法庭普遍建立了指导民调办公室,培训人民调解员5336人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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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arcGalanter教授从1980年代到2002年的三篇实证研究,通过大量数据和经验性资料对这一时期美国民事审判的动态发展做出了一种全景式的描述,其研究和分析表明,在案件管理的背景下,和解和调解越来越受到法官的认同,并带来了司法理念和模式的转变,司法逐步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中,以致审判结案率和诉讼率整体持续下降,诉讼在当代法治和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开始降低。由此,有关诉讼爆炸的神话、传统的对抗性诉讼程序及其价值受到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司法改革及功能转变的契机。当前,这种发展本身并未终结,也不意味着审判的消失将成为一种普适性规律,但这一历程以及格兰特教授的研究方法,无疑能对我国法律界有关司法、诉讼和调解的研究提供极有价值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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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基本原则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诉讼调解重新得到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重视,法院调解结案率也在稳步回升。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诉讼调解的发展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并且侧重于各个不同时期诉讼调解原则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当前诉讼调解的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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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的程序要素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调解与诉讼有一种互动关系。民间调解是以强大的司法权威作为后盾的,司法裁判如果不能依法断案,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债务人可能通过诉讼得到甜头,债务人对在法院外解决纠纷将失去兴趣,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难有存身之所。法院如果严格依法办事,会使民间对于纠纷如何解决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这种合理的预期相应地会成为法院外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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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重新激起人们对诉讼调解的关注,也引发了各界对诉讼调解在审判权运行中角色定位的新一轮争论。本文从诉讼调解是否是审判权运行的有机构成这一命题出发,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逻辑前提进行理论证成;进而阐明优先的定位只能是时间优先、手段优先,结果不必然优先;阐释如何协调好诉讼调解中自愿调解与强制调解、调解妥协与权利保护、调解实效与分清是非三对核心关系,并就如何才能在实践中科学地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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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社会分工愈加严密,社会关系愈加复杂。为了更加高效地定案止争、化解社会矛盾,"能动司法"应时而生。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大调解"的格局逐步形成。随着法院调解制度的复兴,学界对此也发表了诸多见解。事实上,法院调解制度并不符合宪法中对于法院职能的定位,如果过度拔高诉讼调解制度的价值,甚至将调解结案率作为业绩考核的指标,从而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进行调解,无疑不符合相关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长远来看,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也有着相当大的负面作用。为此,本文在讨论现行诉讼调解制度的基础同时,进行了有关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的论述,希望达到法院审判工作和调解工作的分离,回归其宪法框架下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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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进法院,标志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之间成功实现了对接,为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迈出了创新步伐.但就目前发展现状看,人民调解所具备的“非诉讼资源”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资源”之间,还有建立进一步的“资源整合”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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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院有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经验”。但中国的司法调解并非一成不变,在历史发展中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中国古代的司法调解,20世纪40年代以后大陆地区的司法调解,以及2004年以後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特点的司法调解。不同时期的司法调解,有不同的特点和文化底蕴。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政策的演进,法院调解的某些做法也有必要从多角度进行检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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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作为一种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影响其解决纠纷的因素是多元的。本文以实证研究为视角,对当事人的关系距离、司法环境以及法官的偏好与特质、案件的类型等社会变量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司法调解的选择与适用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盲目地适用司法调解进行纠纷解决并不见得比适用判决方式更为有效和合理。在司法政策上,目前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的要求缺乏科学性基础。在法律技术上,我国应确立司法调解民事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定范围并建立转介调解制度。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应客观评估司法调解的真实价值,科学定位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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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法院调解作为维护和谐社会的一项司法政策被强化,并被推至优先地位。但是,强化调解可能形成义务人无需充分履行义务的期待,导致久调不决的现象发生,降低了诉讼效率;强化调解所营造的使权利人让步的"囚徒困境"会折损诉讼公正,会使人们的法律虚无主义意识蔓延。与此同时,调解优先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陷入困境,即法院调解优先与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造相背离,使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所适从;而且加剧法院调解能力下降与追求高调解率之间的矛盾,并使"强制调解"再次成为司法垢病。为使调解回归应有状态,我们必须尊重调解和审判的特点,消除二者非此即彼的对立状态,寻求二者共同发展的契机。唯有如此,才能完善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调解和审判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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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的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诉讼调解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随着中国目前调解的制度化,它已经越来越相似于审判,甚至成为国家的工具。究竟强制诉讼调解有何弊端?它与法治理念是否矛盾呢?本文从诉讼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出发,揭示其客观现状,进而阐述其与法治理念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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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调解虽作为一项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上得到确立,但由于其与诉讼调解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处分和效率原则的基本要求相悖离,陷于虽立难行的困境之中,急需完善。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尚未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突破现有的诉讼法律框架,以监督作为合议调解的职能定位,设立专门合议调解庭,以当事人意愿真实性、法官调解行为和调解结果合法性、案件关联性为合议审查事项,并铺之以程序的重新架构,形成合议调解对独任制调解的有效制约,建立和完善起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