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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讼诉费见于西周时期。据《周礼》规定,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被认定为“自服不直”,民事诉讼要充“束矢”(一百枚箭)作为诉讼费。以“矢”表示正直的意思。刑事诉讼要交“钧金”。“钧”,重量单位,30斤为钧;“金”,黄铜。以铜作为诉讼费,表示坚固的意思。西周法律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一方面是作为官府的一项收入;另一方面是防止“滥讼”。如果起诉不实.就把诉讼费没收入官,以此起到惩罚的作用。而对刑事方面的诬告,则要追究诬告者的刑事责任,对受冤者还要给予一定赔偿。在此意义上,诉讼费…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而案件审结后大部分案件受理费都是由被告负担,这就带来收被告诉讼费退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的问题。这一收一退当中对公民之间打官司是没有问题,但对法人单位不收回原告预交  相似文献   

3.
民事拘传是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采取的强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较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适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防止滥用,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一、民事拘传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民事拘传,必须遵守三个条件: (一)应当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包括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某些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哪些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范畴?一般是指:  相似文献   

4.
林伟海(男,24岁)与黄秀媚(女,25岁)经自由恋爱,于一九八二年七月登记结婚(未同居)。一九八三年五月林伟海结识第三者黄瑞珍后,曾多次向其妻黄秀媚提出离婚,遭到拒绝。林遂于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以“与黄性格不合,志向不一”为由,向法庭起诉,要求与黄离婚。次日,林竟盗用黄的名义,写信给法庭,表示同意离婚,并要求尽快办理。法庭先后两次将传唤被告黄秀媚到庭的传票交由原告林伟海代为送达。而被告两次均未到庭。七月二十日,法庭拟再次传唤双方到庭询问,又第三次将传唤被告的传票交由原告代为送达。原告竟非法指使第三者黄瑞珍,冒名顶替被告,持传票到庭诉讼。承办人只作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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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特区法坛》2004,(1):24-24
“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6.
行政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原告和被告资格的恒定性,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被告则只能是行政机关,这样一种关系和位置不能互换。与此特点相应的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权利与义务上存在一定差别,总的来看是被告享受的诉讼权利较原告要少,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较原告要多。这是不是意味着诉讼双方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呢?不是的,恰恰相反,这样做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和  相似文献   

7.
一、问题的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如何处理,法学界一致的共识是:对被告可以缺席判决;对原告按申请撤诉办理。这种看法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确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84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笔者认为,行政  相似文献   

8.
一、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产生和各国法律的规定诉讼费用担保是一种限制外国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制度,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的习惯法,在古罗马把诉讼费用叫“誓金法律诉讼”,原告可要求被告交出一定数额的金钱,此钱称为“誓金”,以此证明他的起诉是正当的.原告也交出同样数量的金钱.法官对当事人交纳的“誓金”是否正当进行裁决,一方“誓金”交付不当即判为败诉,将其“誓金”收缴国库.这制度还可追溯到用普通法规范形式出现的中世纪英国法.当时英国法规定,除非他能对其对方当事人指定一个将承担有关判决履行责任的人,否则外国人不得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诉讼权利平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本文笔者站在被告的立场上,以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权利的平等为切入点,以原告享有的撤诉权为视角,加以探讨,在原告享有撤诉权的情况下,被告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之相匹配,从而达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平等。  相似文献   

10.
行政诉讼应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 ,没有强制被告到庭的规定。行政司法实践中这种立法缺陷渐渐显露出来 ,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由此显得十分必要。一、行政诉讼中设立强制被告到庭制度的现实基础行政诉讼实践中 ,经常会遇到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不到庭的现象。这种时候 ,法院就会作出缺席判决 ,往往是撤销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在原告不服被诉行政机关给第三人颁证(土地使用证、房权证等)行为的诉讼中 ,这种撤销判决有时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被告不到庭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至少有以下两种 :(1)行政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相似文献   

11.
李克诚 《政府法制》2006,(10):40-41
“虽然我已经做好了‘攻坚战’的准备,但没料到连案件受理都这么艰难。”上海律师陈江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说,早在2006年2月23日他就接到了法院的电话,称对他起诉“全国牙防组”的诉讼不予受理。但在与法院多次交涉、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理由后,法院终于改变了不立案的决定。2006年3月22日,陈江收到法院通知,要求他补充提交“全国牙防组直接侵权的证据”。陈江是上海市明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业以来第一次作为原告打官司竟遭遇“立案难”。今年2月17日他一纸诉状将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以下简称“牙防组”)等4被告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历年审结的案件,撤诉的一般占10%以上。撤诉,顾名思义就是“官司不打了”,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2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14条又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两条规定说明,撤诉只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因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出于各种原因,自动申请撤诉。撤诉除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必把官司非打到底不可。不容疏忽的是有些审判人员任意动员原告撤诉,有个基层法院受理一起一方长期患精神病,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案件。被告自1972年开始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性地将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于特定原告。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去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既有违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亦与民事诉讼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传制度的功能而言,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理性甄别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结合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理,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拘传制度的制裁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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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2年8月2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规定:由被告供给原告嘉陵——本田JH70型摩托车300辆,单价6350元,计总货款190万零5千元;原告在同年9月9日前将货款汇入被告帐上,款到十日内被告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4%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1992年8月2日至9月20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后,原告按约于同年9月8日将货款182万5千元汇入被告帐上,仅比合同约定先为给付的货款差20000元。被告将货款分解挪作他用。同月14日,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付清货款和摩托车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先为给付义务。原告从被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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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合法传唤中的“两次”指什么?编辑同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两次”的理解,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两次”指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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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去年开始,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了行政审判庭,并开始工作。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产生了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即作为被告的一些行政机关拒绝出庭应诉,有的甚至拒绝提供案件的有关证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和第112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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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母代已故儿子讨债11月18日,北京市西城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特殊的借贷纠纷案件。该案中实际的债权人病故,其母亲作为惟一的继承人,将借款人彦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彦某未到庭应诉,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母亲作为惟一的继承人,对儿子享有的债权有继承权,所以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出庭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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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126条又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以上两条规定,一方面给予了被告与原告起诉权相对应的反诉权,表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规定了关于“诉”的合并审理的问题。其中对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内容就是对被告行使反诉权的保证。同时,以上规定还体现了对反诉的合并审理(下称“并审”)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  相似文献   

19.
法律信箱     
一般情况下,原告到法院立案,法院受理时,起诉人即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用,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征收办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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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德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孟斌、程跃华,均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炳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焰,该公司业务员。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利华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出口贸易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孟斌、程跃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焰、董宜东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LU…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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