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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存款人诉讼地位如何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一般认为,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害人应当是国家,所以存款人不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参与者。本文认为,判断存款人以何种身份参与诉讼,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存款人主观认识的不同加以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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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难点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融资日益活跃,涉众型经济犯罪现象也较为突出,已经对国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这类案件的处理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契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持续时间长、犯罪活动复杂、后果严重、手段智能化、隐蔽性高、涉众广泛的特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存款人不应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从立法意图看不是刑法的保护对象、从法律地位看不具有正当性、从实施后果看会带来诸多副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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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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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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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8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东方森茂"法定代表人冯洋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及吴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两案于2011年5月立案,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且涉及千余名被害人,仅庭审出示证据就耗时3天时间。在合议庭和相关单位的配合保障下,该案历时9个月,终于顺利审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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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8日上午10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宣判了"东方森茂"法定代表人冯洋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及吴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两案于2011年5月立案,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由于被告人数众多,且涉及千余名被害人,仅庭审出示证据就耗时3天时间。在合议庭和相关单位的配合保障下,该案历时9个月,终于顺利审结。在各方协调配合下,该法院最大限度做好维稳工作,顺利审结该涉众犯罪案件,不仅避免了群体事件引发,确保首都的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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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具有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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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多发罪。这类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海南定安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10亿多元,涉及山西、重庆等地受害人653人。而其中对司法认定影响较大的一个问题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众"的理解。本文以传统观点对"公众"进行分析,借鉴理论和实践中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公共安全"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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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9日,经检察机关抗诉,广西北流市法院对备受当地民众关注的该市融通典当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00多万元一案作出改判,认定主犯刘桥黎不属自首,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认定俞伟、梁晓君、温玉妮三人属从犯,有立功表现,以同罪各判处有期徒刑2年及罚金2万元;追缴四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退还部分260多万元退赔给47位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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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直接客体究竟是什么,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没有统一的意见,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三个司法解释对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进行指导,但仍未明确本罪直接客体是什么的关键问题.本文运用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方法分析后,认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银行金融机构的专营利益,并阐明了本文观点准确定位被害人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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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法条采取简单罪状方式,使本罪的客观要件存在述而不明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出台相应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实践中对此罪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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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的“蒙京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分析公诉部门做好涉众型经济案件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的难点,总结公诉部门做好涉众型经济案件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的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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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的认定作了规定,而理论界对该罪的研究成果也很多,本文在此基础上试厘清该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和刑事法制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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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9日,备受关注的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起涉案资金高达46亿多元的非法吸储案,是包头市近年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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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应依据法律标准、意志标准及结果标准判断,其客体有无受到侵犯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单位与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起诉时单位变更的,起诉对象应列原单位名称,起诉数额应以吸收的存款数额起诉。另外,应注重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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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内部集资的区分界限,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公开性和社会性两个特征的逻辑展开和具体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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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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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36-41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无论采取何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方式,均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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