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无逮捕必要”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不准,仍存在“宁左勿右”、“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在刑事诉讼中要适用“无逮捕必要”,往往程序比较繁琐;为保障诉讼、维护稳定,预知轻刑仍批捕;捕后达成赔偿协议致判缓;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帮教条件不健全.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明确适用无逮捕必要的原则;明确“逮捕必要”的范围、标准;确立“确保候审为原则,逮捕为例外”的机制,从立法上强化对“逃保”的惩戒;积极探索建立社区矫正机制,解决对外地人犯罪大多逮捕的现象;对无逮捕必要不捕、取保候审等案件快速起诉;在审查批捕环节促成双方基本达成和解;积极开展不捕回访帮教机制.  相似文献   

2.
“批捕率”一般是指批准和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数占已审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数的百分比。近年来,对“批捕率”的议论较多,而且把“批捕率”与打击是否有力联系在一起,把“批捕率”的高低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如果通过考察“批捕率”来研究有关工作,提高批捕质量,无可厚非。但如果把“批捕率”作为一个目标来追求,在实践中是极其有害的。因为: 一、片面追求“批捕率”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误解  相似文献   

3.
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的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些地方逮捕权被滥用,具体表现为构罪即捕和以补代侦两种现象。产生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关于“有逮捕必要”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本文作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和办案经验,对“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情形提出了一些具体看法。  相似文献   

4.
挪用资金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挪用型犯罪,其中有诸多疑难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如有关本罪的犯罪对象“资金”一词,应严格解释为货币而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在内.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挪而未用”的情形,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形态而不是未遂或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5.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远 《法律适用》2015,(2):56-6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而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可知,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若要使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能够得到真正落实,至少应当在逮捕及其相关环节确保辩护律师查阅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机会。侦查秘密原则并不构成对辩护律师上述权利予以限制的合理理由,且辩护律师在逮捕及相关环节上的阅卷权对于遏制羁押常态化现象将发挥极大作用。因之,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辩护人阅卷之阶段与范围的规定,应抛弃传统的形式解释方法,而代之以实质解释论视角。  相似文献   

6.
试论徇私枉法罪中"徇私"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徇私”应是构成徇私枉法罪主观方面的必备的犯罪动机要件。“徇私”应是指徇个人私情私利,而不应包括“徇单位之私”。“小集体”、“小团体”利益究竟是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7.
过限之罪,又称共犯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因部分共同犯罪入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过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犯罪情形。过限之罪的内部结构可概括为“重合之罪+过限部分”,其中,在重合过限情形下,该过限部分不能单独成罪;而在非重合过限情形下,该过限部分能够单独成罪。  相似文献   

8.
逮捕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逮捕数量与逮捕率的理性解读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实行逮捕与羁押一体化,实践中极高的逮捕率导致羁押普遍化,超期羁押问题亦一直存在,对国家、社会和个人而言都有损害.逮捕措施的滥用源于逮捕功能被异化.改革逮捕制度,不仅要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走出"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怪圈,更要着眼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条款,减少逮捕数量,降低批捕率.根本之道在于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矫正异化了的逮捕功能,改进逮捕审查决定程序,完善逮捕的替代性措施.  相似文献   

9.
尽管刑诉法修改后 ,取消了收容审查 ,律师可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 ,但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错捕滥押、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仍屡禁不绝。究其原因 ,在于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防错、制约机制 ,批捕过程缺乏应有的、必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基于此 ,笔者在借鉴法国预审制度中羁押对质形式基础上 ,对改革和完善我国逮捕制度进行了大胆探索 ,并提出了批捕公开质证程序、羁押期限告知制度等崭新构想  相似文献   

10.
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正确理解和适用现行逮捕制度,对于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与弊端,应构建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新型逮捕制度。  相似文献   

11.
罗开卷 《时代法学》2009,7(2):69-74
本罪中的“伪造”不包括变造,除非司法解释做出明确规定。本罪中的“倒卖”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有价票证而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行为。认定“其他有价票证”的范围,应把握“有价票证”的基本特征。犯罪数额分为犯罪实行数额和犯罪结果数额,应以实行数额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同时兼顾非法获利数额。在罪数形态上,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是构成本罪还是其他犯罪。该罪是行为犯,应以行为犯的既、未遂标准来认定本罪的既、未遂。  相似文献   

12.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13.
林顷楠 《时代法学》2024,(1):95-108
法院决定逮捕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整体呈上升趋势,适用对象以非暴力案件为主,其中最高刑为拘役的危险驾驶罪约占总数四成,与审前羁押适用状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也背离了逮捕的适用条件等相关规定。具有行政性的法院逮捕决定权的功能应落脚于保障诉讼进行,但通过对801份刑事判决书样本的相关性分析与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法院决定逮捕的决策逻辑在于被告人是否会被判处实刑。其问题在于,法院无视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应然层面的审查要件与实然层面的适用逻辑相牴牾;审判阶段逮捕的程序性功能异化为实体性功能,抹去了诉讼保障功能,沦为判决结果的预演;法院以最终量刑结果呼应逮捕决定,是对无罪推定的背离。因此,应当修正法院决定逮捕的审查体系、增加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性要件。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构成的表述各异,但其共同点就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几乎是等同的概念。但是,随着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该原则不仅具有“入罪”的一面,其在“出罪”的一面更应引起学界的重视,特别是在我国这样有着重刑传统的国家。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之欠缺,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  相似文献   

15.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诸争议问题中,行为方式是“持有”还是“不作为”是其纷争之根源,关涉到该罪的立法价值、证明责任与法定刑等。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持有型犯罪,因此,对本罪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被告人;与其“持有”方式相适应,宜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6.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可通过自行勘察现场、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等方式全面收集与危险物品种类、数量、作业设备及人员资质、作业时空环境与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实施法定刑较轻的危险作业等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且不如实供述时,应予以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全覆盖逮捕案件,可以采用羁押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开展,符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或者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应依法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难题,应当在研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17.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前,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尤其是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被分别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存在执法不统一现象。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之抵触的,不再适用。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严格按照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8.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某因组织和参加18次“换妻”游戏而被警方逮捕,并于近日被诉以“聚众淫乱罪”。此案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引起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19.
张云 《政治与法律》2003,(1):99-10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包含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犯罪对象“伪劣产品”中的“产品”概念应同《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一致,同时应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煤气、血液等商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另外还应对不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建筑工程做出专门的规定;本罪的认定应将销售金额修改为经营金额。  相似文献   

20.
2001年至2003年,临河市院共批准逮捕青少年(14—25岁)犯罪嫌疑人占批准逮捕总人数的55.3%;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罪嫌疑人(14—18岁以下),占批捕总数的11.1%。其中2001年,批捕未成年嫌疑人32人;2002年批捕未成年嫌疑人29人;2003年批捕未成年嫌疑人33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