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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黄某(女,二十七岁,某大学学生)系1972年下乡的知识青年,因办理病残回城手续,经多次申请,县里未批,后转托王某(男,三十九岁,司机,已婚)与其代办,王某利用黄某回城心切,多次将其奸污,黄某忍辱没有告发。黄某回城后,王多次去黄家无理纠缠,并要求黄某断绝所交男友,当他的小老婆,遭到黄某严辞拒绝。一天,王某又来胡搅蛮缠,要求发生两性关系,并抱住黄接吻。黄某十分气愤,将王舌尖咬了一口,并发生撕打,这时黄妹从外面进来,其姐说:“他要强奸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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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两任太子登基立下汗马功劳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明神宗久病不愈,按礼应召太子朱常洛入御榻前侍药膳。但郑贵妃却从中作梗,使得太子不得与神宗相见。当时,明神宗已多年不见朝臣,郑贵妃与外朝官吏勾结垄断后宫,离间神宗与太子朱常洛的骨肉之情,居心叵测。杨涟识破郑贵妃的阴谋后,深为太子的前途和命运担忧。于是,杨涟暗遣太子力请人侍,尝药视膳,为太子争取接近神宗的机会,以防止郑贵妃假传圣旨惑乱朝政。神宗死后,太子朱常洛登基,是为光宗。然而,光宗登基后4天,便一病不起。宫中传言其病系由郑贵妃进美女八人致使光宗身体亏损,又唆使医官进泻药使其病情加重。杨涟决心清除郑贵妃对光宗的威胁。于是,他联络朝臣,共请郑贵妃移宫,又上疏弹劾崔文升用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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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事关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 相似文献
4.
在我们的司法经历之中,时常面对着这样的理论追问:权大还是法大? 答案当然是众所周知的.但现实的司法现象往往使这样的答案显得苍白无力,充满着质疑.同样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们还往往谨小慎微地思考着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毋庸置疑,理论上对这个关系的解释也众所周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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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因各自不同的判断负担,就何谓善、何谓正当乃至正义的观念以及在具体情境下该如何行为的决断上,其形成的理性多样且无穷。法律的理性则是国家在各个专门领域关于上述问题的答案以及由此确定的若干价值目标及相应路径选择,通过法律规则和原则表达。由于法律的集体主义性质和创制方式,法律的理性有限,不可避免地与个体多样、无穷的理性发生碰撞。故二者的冲突一直存在,如何协调?在关乎宪法性的根本问题和基本正义方面,个体理性应服从法律的公共理性,同时也应为个体理性质疑法律公共理性提供公开的途径,以检验法律的公共理性。此外,协调二者冲突的现实性在于:在个体理性的内外限制以及平等原则的运用客观上达到了一种社会控制的效果,这大大缓解了个体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冲突,而确立制度上的博弈空间乃为协调二者冲突的持久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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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理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 ,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 ,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依据。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 ,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性能力问题 ,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解 ,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人们对法与理性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 ,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所以 ,法的理性还是一种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 ,则将导致理性丧失生命。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那么 ,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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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在限制司法权力的任意和专横,维护法律的安定,实现司法形式理性化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近代法治理想尽管限制司法审判中人的主观恣意,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在实际的司法裁决过程中,价值判断的地位同样不容忽视。作为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相统一的司法三段论,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了法官的职业理性,无论过去、现在甚至是将来仍然是法律适用的主导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8.
法律与作为西方理性精神核心的数学理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数学理性是西方理性精神的核心。在西方文化史上 ,数学曾经既具有技术层面的应用性功能 ,也具有思想意识层面的解释性功能。数学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着巨大的影响 ,西方法律文化体现了大量的数学理念 ,这些数学理念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内容 ,使西方法律文化别具特色。罪刑法定等重要法律原则的提出就与数学理念有关。 相似文献
9.
基于司法理性之逻辑必然,现代司法在迈向专业化或者职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贵族化与精英化之内在趋向。其中,专业化程度被认为是引领司法达至“效果最优”的基本要素,但贵族化趋向则被认为是诱导司法走向“悖论”的基本因素-它使得司法很可能被异化为一个远离大众、甚至背离常识的封闭市场。为弥补司法职业理性之缺陷,化解其内在的逻辑“悖论”,有必要在制度安排上为生活理性渗入高度职业化的司法过程设置某种管道或者窗口,使得司法程序、法官质素以及司法判决更具包容性,并为包容性司法之成长创设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0.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在一年中经历了起起落落的过程。此间,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出现了矛盾。某些小区,不按法律规则而是按关系规则,将房产涨落中受损失的房款部分退还给了业主。这个问题的分析不仅关系到某个开发商的利益得失,还关系到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以及整个中国房地产市场法律制度建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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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22-30
法律理性包括法律的理性、法律人的理性和法律教育理性三 个方面。法律理性的多重性决定了法律教育问题的复杂性。法律教育理性是法 律理性的重要内容,法律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法律理性的具体手段。课堂授课 法和案例教学法主要传授法律的理性知识,诊所法律教育主要培养法律人的理 性。我国应该建立双轨制的法律教育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王国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69-78
纠纷解决是法院所承担的核心社会职能。在纠纷解决当中,裁判理性是司法裁判理性化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内在动力,需要在权衡各种复杂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同时,裁判理性的展开总是面临着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和反思,并集中在“落实规则治理和审判裁量”之间的调适状态中。在裁判理性的具体展开中,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关涉裁量正义的最终实现。人类理性化的发展是不可抑制的,而司法的技术权威是司法权威建构的重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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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江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2):65-67
<正> 人们常说“法律无情”,其实不然。法律既然是由人制定的,必然渗透着人的情感因素。一定意义上可以这样说,制定法律的过程,是一个将情感理性化的过程。情感与理性是一对矛盾,如果我们将情感与理性局限于法的领域,那么法律便是这对矛盾的统一体。对于情感理性化的结果的法律之中所包含的“情”,因为人们的利益范围不同甚至相互抵牾,所以,有时候谓之“有情”,有时候谓之“无情”。法律可以对人们共同的“善良情感”加以确认、鼓励和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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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任何事物都应有其客观必然存在的逻辑前提——即研究问题的逻辑起点。每一种理论的构建都是在其所设定的大前提下进行进一步推理与论证从而得出支撑其观点的结论,前提的改变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的出现,前提的错误必然导致结论的错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