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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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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及其适用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排斥检察官有起诉与否的自由裁量权 ,该项原则的显在不足导引出赋予检察官以自由裁量权的起诉便宜原则。起诉便宜原则在一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和范围。除美国检察官拥有几乎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外 ,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刑诉法都设立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定机制  相似文献   

2.
论起诉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比,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案件,基于自由裁量,酌情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法学理论界对起诉裁量权的研究远不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样充分。起诉裁量权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前承侦查、后启审判的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程序是否继续进行,因此,起诉裁量权具有很高的制度价值,尤其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中,研究起诉裁量权制度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目前,我国的起诉裁量权制度存在瑕疵,行使效果不如人意,亟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美国检察官的权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美国检察官的权限柯宾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方面拥有广泛的权限,尤其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检察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如果检察官决定对确有犯罪的案件不予起诉,则无任何力量可以阻止他。何况,关于不起诉的理由片非难找,检察官对不愿起诉的案件,可借口...  相似文献   

4.
"哪里有起诉裁量,哪里就有把裁量当成歧视工具的危险。"研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是为了探寻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正当性。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国外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与我国的现状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官在不起诉决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之适用范围规定得很窄。起诉法定主义并不符合刑罚上的教育改造目的,也不利于罪犯改过自新,且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起诉便宜主义之适用乃历史趋势。我国应通过立法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予以扩张,同时规定检察官决定不起诉时应满足的条件和应考量的相关因素,并改革公诉转自诉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而保证对检察官该项权力的有效制约。  相似文献   

6.
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牛津法律大辞典》第261页)。检察自由裁量权在刑事诉讼理论上,是指赋予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事项或有关活动的相对独立的权力。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立法思想的表现,是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必要补充。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许多国家一样,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同时吸收了起诉便宜主义,决定了检察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采用“检察一体”组织活动原则,特别是对这一原则的绝对化,导致立法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仅限于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拥有,而对于检察官是否拥有自由裁量权.法无明文。  相似文献   

7.
陈涛 《法制与社会》2012,(28):153-154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内容极其广泛,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之中.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效行使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对保证司法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具有深刻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论纲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龙宗智 《人民检察》2005,(15):16-19
对于什么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学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的将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等同于起诉裁量权,有的将检察官的刑事立案与撤案权也列入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本文在厘清一系列错误观点的基础上,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特征、价值、产生及发展趋势、行使原则、规范与制约等问题进行了理性探讨。  相似文献   

9.
季美君 《法律科学》2003,(6):105-115
为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 ,目前世界各国都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不起诉和撤诉的自由裁量权。但为防止检察官滥用这一权力 ,各国又规定了相应的监督和制约措施。我们有必要借鉴先进国家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机制 ,以完善我国的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一、中澳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澳大利亚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在决定是否起诉时赋予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对于不具备法定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官绝对无起诉权,但是,对于已经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则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  相似文献   

11.
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和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检察工作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合理、有效地控制不起诉裁量权,不仅是践行公平正义价值理念的需要,也是检察官正确履行客观性义务的必然要求。一、职务犯罪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界定司法中的裁量权又称为司法自由裁量权,英国  相似文献   

12.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有着及其重要的价值,它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与效率.突破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很多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不起诉裁量权范围过窄、适用强制措施裁量权任意性过大等.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此制度上的优势,进一步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载量权的运作机制,使其更好地为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服务.  相似文献   

13.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突破法律自身局限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起诉裁量范围过窄、程序适用繁琐、相关制度制约等方面。本文在对比美英德三个国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通常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一项是“起诉法定原则”,另一项是“起诉便宜原则”。起诉法定原则是指检察官必须对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原则上,检察官不存在起诉裁量权。这项原则强调合法性、公平性。而起诉便宜原则,则是与它完全相反的一项原则。它在《法律大词典》中被定义为:“追诉机关对犯罪事实已明,而予追诉条件亦相符合时,仍得自由参酌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主义也。一即指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B罪。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  相似文献   

15.
英国检察制度评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英国法律制度可以说是英美法系的源头,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着重大影响。本文着重介绍和评价英国的检察制度,从其历史发展、检察署的机构设置、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方法、与警察和法院的关系以及对该署的监督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重点阐述了英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件刑事案件以什么样的价值标准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与我们所不同的是,英国检察官除了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之外,还把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作为判断是否起诉的标准,二者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是说即使案件证据充分,但如果起诉不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的话,检察官就会决定不起诉。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基于案件轻重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而考虑的。其次,在英国虽然没有象美国那样的诉辩交易,但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仍然存在某种形式的交易。此外英国检察署同警署是一种建议与合作的关系,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也不存在监督与制约。上述分析与评论无疑对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检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为实现个案正义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国都赋予检察官以起诉、不起诉和撤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拥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不但有利于个案正义和程序公正的实现,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还能促进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改造。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我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7.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突破法律自身局限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起诉裁量范围过窄、程序适用繁琐、相关制度制约等方面.本文在对比美英德三个国家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栽量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起诉裁量权,指检察官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斟酌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综观当今世界主要国家,检察官都享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而且呈现出扩张的态势。法国长期实行起诉法  相似文献   

19.
左勇  谭庆德 《法制与社会》2012,(29):115+119
不起诉裁量权的建立是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模式和起诉便宜主义模式是两种典型的诉讼模式.①起诉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规则主义,要求起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得有任何裁量余地,起诉法定主义模式是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的刑罚思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具体体现,由于这种模式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在19世纪中期以前曾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在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检察官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只是严格遵循法律之规定对案件作出起诉与否的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20.
诉辩交易     
所谓“诉辩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经过谈判和讨价还价来达成被告人认罪以换取较轻定罪或刑罚的协议。换言之,如果被告人坦白认罪,就从轻发落;如果被告人拒绝认罪,就从严处理,按较重的罪名起诉。此协议一经法官批准即产生定罪效力,法院一般也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因其主要发生在审判庭的走廊过道里,故又有人将之戏称为“走廊交易”。 诉辩交易起源于美国。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诉辩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诉辩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诉辩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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