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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出现了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导致调解反悔率高,案结不能事了的情况。2011年3月,"两高"联合发文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据自愿原则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时,只有立足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实现"能监督、会监督、监督好"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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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要求对民事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呼声越来越高。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实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进行监督。无疑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力支持。然而作为检察机关仍然需要思考的,是民事调解检察监督的困境与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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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势下,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上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法理依据,域外国家和地区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及时予以修改以作出积极回应,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应当厘清检察机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与其他环境受害人民事诉权之间的关系,并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可调解性或可合意性以及诉讼费用等具体问题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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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两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人民检察院以调阅原审法院案卷的权力.赋予其以调查取证权。另外还要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活动的监督.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调解现象,同时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的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再者.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就有关争议所作的错误裁定,可通过再审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撤销违法的执行裁定:对于民事执行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建议追究违法责任。同时,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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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案件是否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的问题 ,由于现行法律未加明确规定 ,因而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对此实施监督 ,致使民事调解案件一直处于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认为 :民事调解案件应当列入检察监督范围。主要理由是 :1 .民诉法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一样 ,都属于民事审判活动的范畴 ,是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调解生效后与民事判决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民事判决可提出抗诉 ,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提出抗诉也于法不悖。2 .法院对错误调解提起再审与对错误判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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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事调解检察工作既有现实必要性,又有法理依据。但也存在诸多难点,需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共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检察机关民事调解监督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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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审判活动过程中调解结案非常多,调解必须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原则,即调解自愿与合法并存。而目前检察机关对这项法律监督是个空白,没有申诉人到检察院申诉,笔者认为法院调解案件应列入法律监督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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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笼统,在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基层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是依法开庭再审,而是直接召集当事人双方调解结案。这一做法严重妨碍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现结合实践对此谈点浅见。一、民事抗诉案件调解案多的原因1.诉讼程序观念淡薄。由于某些主客观的原因,现有法官队伍中某些人缺乏应有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在案件审理中民主意况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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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成功的办理了一批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案件有调解权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民、法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过程中,只规定了抗诉权,而对是否有权进行调解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应具有调解权呢?从近几年来的办案实践看,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是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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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提出抗诉的法定效力是启动审判机关的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可是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是依法开庭再审,而是直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调解结案。这样一来,检察机关的抗诉实质上处于落空状态,审判监督权无法实现,原判决、裁定的错误么轻而易举地以调解形式掩盖过去。这一做法不仅阻碍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也是与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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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系统的完善,新形势对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分析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完善,以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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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限已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认,须关注的是如何使此项制度发挥实际效用,实现对调解书的有效监督.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是对问题调解案件的救济渠道之一,也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之一,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件的最重要监督手段.从民诉法条文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共识来看,检察监督无法也不应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对于调解监督实践面临的包括主动发现案件、审查案件时间延长、检察建议效力缺乏刚性、案件量增加的挑战等难题,应采取建立通报机制、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区分抗诉与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优化考核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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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系统的完善,新形势对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分析民事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完善,以利于调解制度的发展,建立法治社会,达到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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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固然将目前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抗诉、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方式通过修正立法予以了确认,但同时这种修正也使得检察监督的方式成为封闭性的,建议将本条修正案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正草案规定调解书只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予以监督,建议放开检察机关对调解的监督范围,与法院系统内部对调解的监督范围相一致,只要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的,均可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修正草案中要求当事人先穷尽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救济途径,才能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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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是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民事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它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该制度暴露出种种弊端,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学者们对调解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文在阐述调解制度的优越性的同时指出现行调解制度的某些弊端,并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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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以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兴起,调解作为其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各国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拥有一套高效严密的法院审判体系,而且其民事调解制度也独具特色。本文在对德国民事调解制度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调解制度发展演变的规律,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