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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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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海格尔木市马玉海在来稿中指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栓、法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这里的“有关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除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外,还应包括执行通知书,  相似文献   

2.
<正> 刑诉法第156条自施行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既有法条本身的问题,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困难。本文试作分析。一、法律条文规定含糊,司法解释有悖立法本意按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实施交付执行的似乎是人民法院,但该法条只规定了“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而没有明确被执行的罪犯由谁交付。如果按照该条“对于……罪犯,应由交付  相似文献   

3.
编辑同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且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这里所说的执行机关指的是公安机关,还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是公安,法院两机关?请予答复。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阐明我国关于罪犯人权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政策,是当前理论界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初步探讨。一劳动改造,是我国的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的一种改造活动,即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改造罪犯。广义是指劳动改造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制度。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罚、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执行的职能不同,可把执行中的司法机关划分为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执行的指挥机关和执行的监督机关。 交付执行机关是指按照法律程序,将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至第164条的规定,交付执行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按照案件的性质和刑罚的不同,把判决或裁定交付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的执行机关去执行,在交付执行时,应将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副本一并送达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7.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形:个别审判员在宣布一审作出的有期徒刑判决后,以“判决未生效,法律无明文规定由法院将罪犯送交看守所”为由,将取保候审的罪犯放回家之后仅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看守所以法院未同时移交罪犯为由拒收这些法律文书。致使罪犯长期逍遥法外。访问,对未在押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由哪个机关负责将罪犯收监?是在判决生效后再收监还是宣判后即收监?河南省滑县人民检*院毛富强毛富强同志:“收监”是指根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将罪犯收入监狱执行刑罚,是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后,不具体组织实施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而是将此项工作再委托罪犯羁押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首先,该做法违背了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应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7日内执行。”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工作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死…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5款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其目的是通知罪犯的家属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不能按时领取的或者不领取的,将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由于此款在通知罪犯家属的时间上(执行死刑后)规定欠妥,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某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于 2000年 1月 30日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一案,因彭患病,检察院对彭取保候审,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未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也未对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检察院也未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4月 18日,人民法院对彭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以彭是人民检察院办的取保候审为由,至今没有将罪犯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这种情况应由人民法院将罪犯收押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还是应由人民检察院将其收押交执行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12.
改进罪犯交付执行的思考冯军对于罪犯,无论判处何种刑罚,都有一个交付执行的问题。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使罪犯的交付执行存在一些问题。1、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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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以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为依据,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中对被告人刑期起止时间计算有错误,不仅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损害刑罚执行公正,当有效预防和减少刑期计算错误。案例一:罪犯张某抢劫作案后外逃,经公安机关网上通缉后于2004年6月6日被浙江宁波公安机关抓获并关押,同年6月15日被押回案发地关押,后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时,刑期从2004年6月15日开始计算,未折抵2004年6月6日至2004年6月14日的羁押时间,多计算9天刑期。  相似文献   

14.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有法律规定的某种不宜在监狱或其他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的特殊情形,暂时不收监关押,而将其交付特定机关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措施。这一执行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法律惩罚犯罪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罪犯的人道主义精神,自实行以来在罪犯改造工作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原来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健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审批程序、监督、考察和管理程序等规定不够完善,在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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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不及时和交付执行难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多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看守所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针对刑罚交付执行的实践情况,要破解刑罚交付执行难题,应当加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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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所服刑,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成本投入,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近年来,一些留看守所服刑短刑犯人数持续上升,给看守所增加了关押和管理上的困难,容易引发安全隐患。为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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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胡延卓问:某企业欠信用社和银行贷款被诉工法院。法院于1997年4月6日对该企业与信用社的诉讼作出调解书,于次日对该企业与银行的诉讼作出判决书。调解书和判决书生效后,信用社和银行均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在六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内)。但法院直至1998年2月25日才对调解书一案发出执行通知书,而对判决书一案至今尚未发出执行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9条“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的规定,法院超期才发出或未发出,该调解书和判决书是否还具有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8.
刑事判决理由(以下简称判决理由),就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为什么应当判决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为什么应当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书面道理。谢觉哉同志曾经说过,“人民法院是评论道理或决定道理的权威地方”。人民法院讲道理应该体现在判决书中,而判决理由就是人民法院集中论述道理的专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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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李湘、杨丽峰、何树林、宋为民、杨敬之、肖平等同志: 对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没有被逮捕的罪犯,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收进劳改、拘役场所执行,是否必须先行逮捕,然后再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执行的问题,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的《对于未逮捕的罪犯可根据判决书等文书收监执行》的文件规定“对于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未逮捕的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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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然而,我们在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时发现,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期,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通知书上填写的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考验期从判决之日起算;二是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三是考验期从填写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请问:判决确定之日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四川读者胡元泽、时昌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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