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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时下贪官受贿不是新闻,贪官“拒贿”也不是新闻。疯狂敛财200万元的广东省普宁市原市委书记丁伟斌有“拒贿四招”:当场拒收,事后回赠,事后退还,节后上缴。一段时期平均每月受贿10多万元的江苏省南通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原主任向新明有“三不收原则”:不熟悉的人送钱不收,敏感期不收,事没办成不收。盗亦有道,“拒贿”的贪官有着“辩证”的受贿观,即不能不收,也不能全收,前者是因为贪,后者是因为怕。究竟哪些能收哪些不能收,各自都有自己的“体验”:有的收小不收大,化整为零,防着被“一枪放倒”;有的收大不收小,…  相似文献   

2.
近日,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的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牛和恩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起诉书称,牛和恩在担任广东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期间,涉嫌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57.3万元、港币26.2万元、美金1.9万元;涉嫌滥用职权,为女儿的男朋友揽工程牟利,给国家造成1亿多元的巨大经济损失。但是,牛和恩在法庭上极力否认指控。因为,他认为有四个“理论”可以否认他的受贿行为:其一是“分红论”。牛和恩说,他并非受贿,虎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有他的股份,他入了2万元的“暗股”,这200万元是公司给他的分红。其二是“零花钱论”。起诉书指控,1994年至2001…  相似文献   

3.
一、事后受贿之界定 关于事后受贿行为,国外刑法的通常解释是:公务人员任职期间利用手中之权为他人办事,离职之后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事后受贿”罪,因而这一概念尚无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根据收受贿赂的时间不同,将受贿分为事前受  相似文献   

4.
据《检察日报》报道:原广东揭阳市委常委兼普宁市委书记丁伟斌,因收受巨额贿赂被逮捕。在看守所里,他写下了长达万言的悔过书,其中谈到在节日期间,面对下级给他送钱送物,他采取了四种拒贿方式进行抵制,也未能撑破腐败这张网,最终还是落了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还十分委屈地说“当一名领导干部要保持一点廉洁是很  相似文献   

5.
当前,法院在审理受贿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总结和研究,以期达到正确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受贿案件被告人翻供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声称没有收受推翻原供述;二是声称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只承认收受了财物,但已退回、交出或家属收的  相似文献   

6.
"官子"高手     
皖风 《检察风云》2005,(5):22-24
一个国家级贫困县的县委书记,四个春节收受下属送来的“过节费”居然超过百万元;一次调整干部收益 100 多万元;生病一次收到 40多万元;主导全县干部调整的县委常委会成了“常为贿”、“卖官场”。    2004年冬至这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继王怀忠案件之后阜阳市历史上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要案作出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7.
黑T恤衫、略显瘦削的脸庞、1米8多的个头,这是一个外表看上去绝对“酷”的男子。现在他半卧在床上,药水正一滴滴流进他的身体。看到张锦明,他露出了与英俊的面容不相称的讨好的笑容:“管教,麻烦您再给瓶药水吧!”这是发生在大连强制戒毒劳教所的一幕,治疗科科长张锦明介绍这名男子叫董大龙,是下午一点被公安干警抓到送来的,送来时正犯毒瘾,所以他这个医生就先给他采取了治疗措施。“其实他是我们的老熟人了,以前来自愿戒毒过,后来又因为其他事被教养过。”可能是回到“老  相似文献   

8.
一边受贿一边作秀在辽宁省朝阳凌源市,袁国平是一个响当当的人物,当然,这全是因为他的名字前面有"财政局长"四个含金量极高的大字。袁国平,1951年2月16日出生于凌源市宋杖子镇,当过工人当过兵,2001年出任凌源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袁国平曾经红极一时。2002年5月,他被辽宁省财政厅、人事厅评为先进工作者;2003年4月,他荣获朝阳市劳动模范;  相似文献   

9.
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 385条规定了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内部构造特殊 ,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 ,造成认定上的困难 ,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事后受贿的概念在刑法中 ,关于“事后”的提法并不多 ,汇总起来大致有犯罪故意类型中的事后故意 ;状态犯中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分则中的事后抢劫行为等。从这些有关“事后”的概念中可以 ,所谓事后 ,是指主要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后的情形 ,它指代的是时间概念 ,在刑法…  相似文献   

10.
李泉 《天津检察》2008,(2):41-41
行为人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问题,在理论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后受贿”,即事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离职后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离职后受财),是否成立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给予了肯定回答,这样的规定增强了实践中对事后受贿行为的认定。在此,笔者对于《意见》中涉及的“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事后受贿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见解。  相似文献   

11.
2月21日,元宵节,又是全家团圆共赏花灯之时,但浙江省桐庐县原政协主席徐国相显然无缘这样的团圆。就在这一天。因为在职时利用职权受贿近80万元人民币,62岁的徐国相被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尽管一审判决至今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但是对徐国相的落马,桐庐县还是有不少人不敢相信:那个为人低调、做事高调、外表憨厚的县委老领导,怎么会与贪官挂上钩?办案检察官分析,这多少跟徐国相擅长用非常态方式受贿有关。过年收礼习以为常常态的、大众化的受贿方式,徐国相早已经习以为常了。不妨先来说说他  相似文献   

12.
人生的抉择     
周国平先生讲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农民从洪水中救起了他的妻子,他的孩子却被淹死了。事后,人们议论纷纷。有人说他做得对,因为孩子可以再生一个,妻子却不能死而复活。有人说他做错了,因为妻子可以另娶一  相似文献   

13.
“廉政账户”是近年来一些地方为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这一廉政措施而建立的特殊账户。目的是让领导干部将应当拒收而因某种原因未能拒收或不便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上交到“廉政账户”中。从本意上看,这是一项促进廉政建设的辅助措施。但可能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也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会使党员干部降低对自己的要求。领导干部拒收礼金或有价证券,既是对自身的严格要求,也是树立党员干部廉洁形象的一个过程。一般的情况下,领导干部就应当板起面孔,不仅要坚决拒收,还有义务批评教育送礼金或有价证券的人。可“廉政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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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报道,"三湘第一贫"湖南省娄底市原副 市长赵更效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他担任娄底市财政局局 长期间,据笔者统计,他受贿的862万余元中有591.8万 元是利用批准拨款的权力收受的。 娄底市是一个小市,也是一个穷市,每年本级财政可 支配财力只有1个亿左右。赵更效在1996年到2001年期 间,滥用权力,先后违规给138个单位批准财政预算外追 加拨款达2151万元。他每违规批准一次财政预算外追加 拨款,就要从中索取或收受20%以上的所谓"回扣",而且 常常是先讲清"回扣"比例,然后再在下属单位送来的"申 请财政追加拨款报告"上签下"同意拨款"字样。  相似文献   

15.
4月26日,河北,衡水,一个阳光灿烂的上午。对于巨贪李灿来说。这是一个非常的日子。 在今天,他罪恶的生命已走到尽头。自2001年8月到2003年4月期间,日均受贿7万多元,他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疯狂受贿4744万余元。相当一个中等县全年的财政收入。以受贿数额衡量。他堪称新中国建国以来被查处的“第一贪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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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歪经     
最近的媒体又传来一条贪官的丑闻:福建政和县原县委书记丁仰宁大肆收受红包,卖官鬻爵,短短几年间敛财100万以上,堪称“红包书记”。读了这则新闻,起初并不觉得新鲜,因为这类受贿卖官的例子早经媒体曝光了好多,但细读之下,觉得这位丁大人的歪经却值得一评。 丁大人说:“升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当官不收钱,退了没本钱。”这是他  相似文献   

17.
辩护     
原市委副书记王立福因涉嫌受贿被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他怒不可遏地抗议遭,我是退休人,再说我是根据合同拿钱,是什么受贿呀!他的抗辩反复仅此两句,在法律上并不能说出个什么道道来。检察机关还是准备向法院提起公诉。他这才想到要请个律师。已经作了好几年律师的李志清看了王妻送来的材料,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咱己如今能成为全市乃至全省都颇具实力的律师,从某种意义上讲还得益于王立福呢。当时,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王立福为其侄儿走私案打电话给李志清,几乎叫骂道,他贩卖汽车是为了单位利益,凭什么抓他呀,你们是吃了…  相似文献   

18.
闫颖  一鹤 《法庭内外》2008,(8):9-13
作为国家农业部学者型高官,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兼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的受贿特点与众不同。虽然他受贿数额只有50万元,但他受贿却带有“有权受贿无权办事”的特点,而他对“拿企业钱”的观点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算受贿,拿钱先不办事,等别人把事办成之后自己落个顺水人情,事情不成就把钱退给人家,反正自己不出头,拿钱不算受贿。  相似文献   

19.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20.
1995年6月13日,对农民孙德福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因为这一天,他状告镇政府的案子历时四个月终于胜诉了。当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接过法院盖有鲜红大印的裁定书时,早已老泪纵横,激动不已,良久才说了一句:“还是法院公道啊!”是的,虽然这是一起普通的“民告官”案件,但它在审理过程中的曲曲折折却令人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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