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特殊债务的一种,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对于减少当事人讼累、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本文从介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开始,对其构成要件、与连带债务的界分、对内对外效力、类型、法律规则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张定军 《法学研究》2023,(2):154-171
基于对连带债务会给债务人带来过于严苛之法律后果的担忧,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连带债务的发生持明定主义立场。但明定主义的立论基于对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认识偏差,而其所强调之两端,即连带债务的发生要么基于当事人明确之意思表示、要么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已出现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困境。对于依法律行为发生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突破意思表示明确性之束缚,我国司法实践亦有表现;对于依法律规定成立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引入不真正连带债务或类似制度缓解成文法规范供给不足之困境,我国司法实践近年来也较多借鉴此制度。但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对成文法之固有局限,存在较大缺陷。鉴此,有必要对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作目的性限缩,并充分发挥该条第1款第2分句辅助性规范之功能,以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连带债务之基础。  相似文献   

3.
刘金涛  刘欣 《法制与社会》2010,(19):268-268
民法理论通常把多数人债务划分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划分的依据是各债务人是否均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诸多不属于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极为相似,深究却又有不同。本文着重分析了不连带债务的内涵,并同连带债务进行比较,以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范畴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4.
袁仕祥 《法制与社会》2011,(31):114-116
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不同于相关数人之债的特征和类型,各国逐步形成了处理此类案件的科学、有效的方法。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安全保障中的法定补充债务、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间既存相似,更有区别。不真正适带债务广泛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准确分辨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将有利于此类纠纷的处理。  相似文献   

5.
陈雪 《法制与社会》2013,(13):112-113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于其抽象性、不确定性导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统一的适用,因此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规定,在立法及司法上加以统一,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控制。  相似文献   

6.
李文涛 《河北法学》2023,(9):122-139
连带债务的发生以当事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为事实基础,其规范意旨不简单是债权人保护,而且还兼顾债务人利益。基于后者,在涉他效力层面连带债务会减损债权人利益;在内部效力层面形成复杂的债务人求偿关系。与此相比,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涉他效力一般止于清偿事项,债权人能获得更充分之救济;而且债务人之间一般无求偿关系,省却繁琐求偿之诉累。在我国《民法典》适用过程中,法定连带债务一般以债务人之间客观存在之连带关系事实为基础,如财团共同体、合作共同体、意思联络共同体等。连带债务可以存在解释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空间。连带责任未必绝对等同连带债务,其有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可能。  相似文献   

7.
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精髓在于其区分规制思想。该思想始终围绕着多数债务之间的“同一性”展开。各国理论上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的质疑和批评无法否定其区分规制思想尤其是新的层次划分学说的合理性。我国审判实践经验与层次划分学说的高度契合性亦说明该区分学说具有相当的实践基础。与此同时,一种包括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内的宽泛统一的连带性学说也日益成为各国理论发展的趋势。应当积极促成二者的融合,在宽泛统一的连带性模式下,以层次划分学说为核心来更新和完善传统的区分规制方案。多数情况下应当根据各个债因的主客观因素并结合法律政策和社会伦理,综合考量多数债务人是否处于同一层次。此外,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判决和执行环节可以适当借鉴补充性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8.
马晓琳 《法制与社会》2011,(20):116-116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是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法院判例和学说发展起来的民法制度,是复杂社会生活对利益平衡在司法解决方法上提出的需要和挑战。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相关问题中其对内效力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分析尤其值得考察。本文从解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特征及法律效力出发,考察其对内效力,分析不真正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存在的依据和终局责任人的确定,通过理论分析总结终局责任人的判定条件和依据。  相似文献   

9.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同一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以一个债务人的完全正确履行而使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等相关制度存在许多本质上的差异,其表现形态也有多种。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分为对外和对内效力两种。  相似文献   

10.
论民法上的补充债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补充债务的实践形态可以划分为两大理论类型:既有先诉抗辩权,也有追偿权的情况当属于完全补充债务;无先诉抗辩权或者无追偿权的情况则可归于不完全补充债务。补充债务在侵权法领域的扩张使其与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了竞合。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补充债务一般要比不真正连带债务更加合理和经济。在大陆法系传统上由不真正连带债务单独调控的领域现在应改由两种规则分工配合:补充债务是原则,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适用则应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意大利民法理论上有关补充债务性质和先诉抗辩权的学说,《瑞士债法典》有关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以及德国民法上的多数人连带债务的级别或顺序理论为我们构建补充债务的一般规则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1.
崔建远 《当代法学》2022,36(2):3-18
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有共性也有区别,两者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方面存在差异.连带债务的成立需要具备连带债务人为多数、连带债务以统一的给付利益为标的、真正连带债务要求数个义务必须具有"同位阶性"、债权人对于多个债务人享有债权四个要件.对于连带债务发生原因,《民法典》虽然表述为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但推定必不可免.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12.
邱业伟 《河北法学》2007,25(6):83-86
在民法理论、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实际工作中,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往往被混为一谈.这对于民法理论的发展、民事立法的规范和民事司法实际工作的开展是极其不利的.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在民法学上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概念,因此,正确理解和严格区分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无疑应是我国民法理论上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意义在于,有利于民法理论的发展、民事立法的规范和指导民事司法实际工作,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民法理论和实务上的重要制度,我国学界重视不够,实务操作也不统一,有的错误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裁判案件,亟待统一和规范。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的分析,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特征、类型、效力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王正苍 《政法学刊》2004,21(2):54-57
近年采,司法实践中诱使违约的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中存有不同意见,其争议涉及诱使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及其 免责事由等问题。在处理诱使违约案件中,应灵活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追究债务人的责任;同时在特定条件下,第三人也可以基 于一定的抗辩事由而免责。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从连带债务的概念、连带债务的成因等方面对共同侵权、保证等产生的连带之债进行分析,阐述了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从而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张平华 《法学》2022,(4):102-118
意定连带责任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允许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设立连带责任,以在多数人责任中坚持连带责任的例外性;二是坚持立法上的合同中心主义,以意定连带责任为模板统一规范连带责任,实现法律效果的整体性和相对独立性。意定连带责任以民事法律行为为载体,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具备要式性,须经明示方得成立,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意定连带责任可产生于共同合同、债务加入、连带担保,这些基本类型既存在特别规定,也应适用连带责任的一般规则。共同合同并不必然导致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可产生连带责任而非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担保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增担保,连带共同担保是共同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混合,增担保则为债务加入和担保合同的混合。  相似文献   

17.
本文首先对被广泛采纳和引用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重新给予定义,使之更规范和准确。从现有不真正连带债务诉权行使的立法规定分析出,现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权行使竞有三种不同的立法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主张有终局责任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在每个案件中若债权人未起诉终局责任人的,法院应当追加终局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8.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定军 《中外法学》2010,(4):505-523
@@ 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人国内.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相似文献   

19.
刘本荣 《特区法坛》2006,(3):7-10,14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之给付为标的之致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其概念和理论。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尽管无立法明确规定。但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判例和学说均肯定和认可,并通过判例和学说实际建构起这一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和法理已有介绍和分析。司法界已有一定数量的案例。立法方面,一般认为最高法院法(经)复(1988)45号“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批复”认可了债权人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的同时请求权。《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受害人、消费者因产品缺陷、  相似文献   

20.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德国法系所创造出的编纂概念①,是极尽抽象化与体系化的产物。本文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原理与在侵权法中的制度表现来充分论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本质与性质,进一步阐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理论问题。并阐述观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