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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95 毫秒
1.
2001年12月28日23时10分许,刘某驾驶青A·11401号西海牌旅行小客车执行二路客运任务,在行驶至西宁虎台"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进站时,因车上售票员因故已在西宁电影院下车,车尚未停稳,乘客赵某某(死者)自行开门下车,其他乘客下车后发现其倒在地上,即告知司机刘某,刘拨打110报警后,驾驶该车将赵某某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西宁市城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刘某驾驶无售票员的车辆,行驶中未关好车门,致使车辆未停稳乘客摔下,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车人赵某某注意安全不够,车辆未停稳时开车门,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赵某某亲属孙某某基于此事实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将司机刘某及车主刘某之兄,车辆挂靠单位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某向法院申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2.
1997年2月26日16时许 ,王 驾驶望海牌中巴客车 ,在某汽车运输公司前停留候客 ,某供销社职工朱 上车后 ,王 未将车门关闭就启动车辆行驶 ,朱 不慎从行驶中的中巴车上摔下 ,昏倒在地 ,不省人事。当即送医院治疗 ,诊断为顶骨骨折、脑挫伤伴硬膜血肿 ,住院19天 ,花去医疗费4470余元。交警部门认定王 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主持调解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6月12日 ,交警部门作出调解终结书。9月22日 ,朱 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此案在审理过程中 ,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 ,结论为被鉴定人朱 …  相似文献   

3.
冰雪路面由于盼着力明显减少,再加上摩托车本身构造的特点,使摩托车的行驶能力受到很大影响,驾驶车辆的难度增加。如:加油时极易造成后轮空转摆动或侧滑、制动效能低或失败,方向不易控制等现象。因而影响了车辆的动力和速度,甚至使车辆的平衡遭到破坏而发生事故。因此在冰雪路面上驾驶车辆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选择好行车路线在冰雪路面上驾车时,视线应适当放远一些,以便尽早看清冰雪路面上的地形情况,从而选择最佳的行驶路线。一般来说,应尽可能选择直线来行驶,走冰雪未化、松软、人踏车压少,表面溶化面大而深的路…  相似文献   

4.
一、紧急避险预道的作用及设置 1.紧急避险预道就是设置在危险路段上专门用于由刹车失灵、车速过高、车辆失控时防止翻车、撞山、掉崖的预备道路,它可以让急速行驶的车辆在几秒钟内减低车速直至停稳,就像跳远运动员跳入沙坑后速度猛然受阻且不受损伤一样,绝对起到安全有效的保护作用。 2.紧急避险预道内设深0.5米,长27米的减速沙带,车速在60公里以下的各种车辆只要驶入紧急避险预道内,减速沙带就能使车辆减速后停下来。如果车速在60公里以上,且吨位在10吨以上的车辆在减速沙带上不能完全停止时,紧急避险预道终端设有1.5米高、3米…  相似文献   

5.
2001年3月3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陆建平(男,1971年6月5日出生,原系上海巴士棗汽车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716车队驾驶员)驾驶牌号为沪A-D0191的716路无人售票公交车,从起点站浦东新区张桥出发向浦西凤城新村行驶。当车行驶至枣庄路站时,被告人张伟强(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原系上海第二钢铁厂工人)乘上该车。因张上车后始终站在车前门第二台阶处影响到乘客上车,陆建平遂叫张往车厢内走,但张未予理睬。 当公交车停靠张扬路站起步后,陆见上车的乘客较多,再次要求张伟强往里走,张伟强不仅不听从劝告,却以陆建平出言不逊为由,挥…  相似文献   

6.
由于机动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很复杂,因而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时也十分复杂。根据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二元说",确立赔偿主体应对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盗窃驾驶、分期付款买卖、车辆买卖未过户等十种情形进行客观分析,以此来确定各种具体情形下的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诉讼主体。  相似文献   

7.
20 0 1年上半年的一天 ,被告人屈某帮个体户林某找“朋来宴”餐馆老板王某讨债 ,并殴打王某 ,被该镇派出所处罚。王某的合伙人刘某居间调解 ,许诺事后向屈某赔礼补偿。 2 0 0 2年 2月 1 7日下午 6时许 ,被告人屈某邀约被告人廖某和任某 (在逃 )到“朋来宴”找到刘某。屈、刘二人在门外谈话时发生口角。屈某抽出随身携带的猎刀 ,捅了刘某的左大腿一刀 ,刘大叫一声逃跑。被告人屈某、廖某、任某紧追不舍。刘某逃至“樱之花”酒店前绊倒。被告人屈某追上来对刘的左腿、臀部等部位连刺数刀 ,被告人廖某随后赶来对刘的左大腿、右肋各刺一刀后 ,两…  相似文献   

8.
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多了解一些车辆的使用知识,克服不良驾驶习惯,是非常必要的。一是车辆刚一起动发动机总爱猛轰几脚油,使发动机的转数忽高忽低轰轰作响。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原因是发动机刚一起动时,各工作面处于干摩擦状态。待工作一会建立起机油压力之后才能进入正常状态。如果一着火就猛轰油门,造成发动机缸套、轴瓦等工作面的高速干摩擦。这种高速干摩擦是正常行驶磨损的几百倍,大约每轰一脚油等于正常行驶100公里的磨损量。久而久之,车的发动机寿命将会缩短。  相似文献   

9.
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相似文献   

10.
一、发案简况1997年1月7日上午,3名操北方口音的男性青年从广东省潮阳市峡山镇租乘汕头市一红色桑塔纳出租车,沿厂汕路问24国道)向西行驶,13时许,其中一人称要大便,司机便将车驶进路南侧叉弯内停靠,后该3人一一前两后,将司机会勒颈部,意欲杀人劫车。恰于此时、我陆丰市公安局铜锣湖派出所两位民警驾车路过此地,见此车情况有异,便停车上前盘查。一民警下车走近出租车低头向车内查看时,被车内歹徒押然迎头枪击,弹中面部,当即牺牲。紧随其后另一民警因事起突然,未来得及作出反击,又被下车追杀的歹徒连击数枪,而重伤倒地。歹待…  相似文献   

11.
被告吉某因经营家俱厂需要,于 1997年 1月 30日向原告信用社申请贷款 5万元。 1997年 2月 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 5万元贷款,还款期限为 1997年 6月 30日,被告刘某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同意为吉某担保,并注明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贷款到期后,吉某分文未还, 1998年 5月 12日,原告遂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就刘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二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 1.贷款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到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  相似文献   

12.
追逐竞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行为类型,本身的内涵需要界定,而刑法又规定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在两高还未出台关于“情节恶劣”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亟须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情节恶劣”被规定在基本罪状中时,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但“情节恶劣”不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评价,而是客观行为违法性的体现,罪行和人身危险性共同成为量刑个别化考量的因素。此外,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中一隋节恶劣”的考虑因素主要有:道路环境、机动车车辆状况、机动车车辆本身的安全程度、行驶状况、危害后果等。  相似文献   

13.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会淡化人类驾驶者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自动驾驶系统将取代自然人直接控制车辆运行。驾驶主体的更替不会消除交通运输领域的刑事风险,传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不再直接参与道路安全风险的制造,厘清交通肇事发生后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机理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自动驾驶系统终究不是生命体,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属于产品,交通肇事发生后,应分别考察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者、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而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以及所有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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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挂靠车辆被挂靠单位租赁给犯罪嫌疑人曹某;后曹某伪造证件,将车辆出当给典当行。本案存在是否构成两个合同诈骗罪以及被害人如何确定、赔偿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曹某对车辆挂靠单位和典当行,均有欺诈成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但是,从法理学角度和采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曹某只成立一个合同诈骗罪。车辆挂靠单位应承担市场风险,赔付刘某的损失,并有权受领被追缴的车辆。典当行有权要求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损失调整模式符合实质正义的内涵。典当行不享有善意人权利。刑事法益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优先于民事法益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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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案经过1998年9月20日下午1时许,一辆由南阳发往栾川县的客车行至西峡县二郎坪乡李庄桥地三公里处,在车后就座的五名青年男子,手持4把3连发手枪和两把长刀威逼司乘人员,对乘客逐个洗劫。后下车逃窜,尔后有两名乘客分别向二郎坪、太平镇派出所报案。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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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驾驶员付某驾驶雇主洪某所有的自卸货车从事运输工作。在运送沙料过程中,因档位意外拉不出来.付某在对车辆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气刹螺丝松掉.致使车辆失控。付某为了控制正在滑行的车辆,想从汽车右侧抢上驾驶室,最后却被汽车碾过,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付某驾车违反操作规程,临危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事故.认定付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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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依法不得上道路行驶,其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管理。但驾驶叉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道路交通活动,发生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则可能导致罪责刑失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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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9年3月24日晚8时许,哈尔滨市某汽车出租公司司机纪某载三名同行的乘客驶往本市的香坊区方向.在路经省政府附近的一条街道时,恰遇一条横过道路的深沟.该沟深约20公分,宽近0.5米,为地下工程完毕后,施工单位未将地面回填平整所致.远处的一台212吉普车,通过该路段时,后面的纪某并未发现异常情况,仍以原来的速度和方向行驶,因路灯较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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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专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梁达 《人事天地》2010,(23):40-40
案情介绍:刘某于2008年12月31日进入A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约定刘某工资为每月1500元。2010年1月1日,刘某以A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书面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诉,要求裁令A公司:支付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500元。2010年3月,仲裁委开庭审理,A公司辩称已经和除了刘某外的其他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刘某是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不签合同的过错在  相似文献   

20.
案例1: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绑架后,向李某索要现金十万元,李某表示身边没有这么多钱。王某见时间过了几天,李某仍拿不出钱,即胁迫李某向其亲属要钱。李某迫于无奈,即打电话向亲属要钱,并表示是自己做生意急用。后李某亲属将十万元钱汇来,王某收到钱后将李某放回。 案例2:被告人赵某拦路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抢劫,但被害人刘某身上并无值钱的财物。被告人赵某不甘心就此罢手,就挟持被害人刘某到刘家中,胁迫刘的父母交出财物。刘某的父母怕刘某有危险,被迫向被告人赵某交出了一些财物。 上述两案在审理中,都有不同意见。对于案例1,有意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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