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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7]22号《关于如何核定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案件受理费,按起诉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这里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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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4)
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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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编辑同志:《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我们对“由人民法院决定”的规定认识不尽相同。一种意见认为,案件的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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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基本建立了有关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体系,使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有效处理,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有些法院违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把劳动争议案件混同于财产案件,又以其他名义或者打白条向当事人加收诉讼费的二分之一或者更多费用,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笔者曾免费代理过51名老人请求原单位补发拖欠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案件,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是法院根据每位劳动者诉请的工资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他们交纳74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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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对原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中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也做了较大调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并没有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费进行区分,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那么,《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这种区分究竟会给本身就不甚完善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会带来什么影响呢?下面就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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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二审法院在对案件发回重审时都要求一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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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皖高法[1998]82号《关于发回重审后原审时未上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否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这里所指重审后又上诉的,是指原审时提出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包括原审时未上诉而重审后提出上诉的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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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0-3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2)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1)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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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案件也可收费石芝麻毛跃进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9月1日实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笔者认为:部分再审案件可以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以及再审实际支出的费用。据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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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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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后,一般都在判决书的尾部同时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使当事人对如何行使上诉权一目了然。但笔者认为还应当同时交待上诉人应负担预交上诉费的义务。因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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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5)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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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