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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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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之下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之一。双方往往各执一端,抉择不下,导致纠纷愈演愈烈。纠纷争议主要集中在车位的权属问题上,即小区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还是开发商所有。2009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解决思路,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笔者拟以《解释》为依据,从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人手,来探讨如何界定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
按照《物权法》登记生效原则,房屋和土地上权利的设立、变更、消灭都依登记发生效力。但在商品房买卖中,很多地方的业主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首先论证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土地权利进行登记的必要性,即土地登记的空缺造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难以行使土地权利,并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接下来讨论如何进行登记,通过对实践梳理,发现有地方早有土地分割登记的实践,解决了住宅所在土地的登记问题。而在域外经验中,就住宅所在土地登记除了分割登记,还有分层所有权的登记,就其他部分的土地登记为业主共有或业主团体所有。最后基于这些经验,笔者提出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土地登记的一些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3.
孟冉 《法制与社会》2011,(18):297-297
建筑物区分共有权制度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制度之一.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下,人们只注重专有部分的购买,却忽略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使用。本文通过对建筑物区分共有权之专有使用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区分所有权人能够充分利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实现我国有限房产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以及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在性质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能依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商品房的公摊面积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摊入住宅开发成本来判断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也不能依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约定来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车位、车库应由业主法定地共有。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当区分业主和住户两个概念,赋予两者不同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6.
小区车库权属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林青 《行政与法》2009,(5):97-100
对于小区车库权属问题,我国物权法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为我国现实生活中对不同形式车库归属的判断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我国小区车库存在形式的现状分析以及对各国立法例中小区车库权属的界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后认为,产权清晰是交易的前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小区车库权属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并不是绝对的,小区车库就性质而言应属于建筑物的配套设施,除独立车库可归属于开发商所有之外,地面停车位和架空层车库均应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7.
以区分所有形态存在的建筑物中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笔者在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共有范围尚有可进一步探讨之处,提出不宜将所有的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简单的全部归属业主共有。应该在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依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及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8.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构成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的两大支柱机构。业主大会会议应由全体业主组成,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全体业主和各单个业主对业主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业主大会只有经一定程序由有权召集的人召集,其所作的决议方才发生法律效力。业主大会表决权大小的计算标准,应依专有部分的面积与建筑物专有部分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大会的会议决议包括一致决与多数决两种方法,所作出的决议不得违反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的决定既约束业主,也约束区分所有权的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时,业主得于决议后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撤销其决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管理规约时无效。  相似文献   

9.
崔建远 《法律科学》2008,(3):164-168
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确定外墙、屋顶平台、停车位、停车库、地下室等,是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抑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它是否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如果尚未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则应为共有部分;反之,可以成为专有部分或单独所有权的客体。(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我们确定外墙等部分的性质和所属,不得违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此作了专门规定,该规定应为我们确定其性质和所属的依据。当然,此类强制性规定不应违反前述原理。(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不违反前述(1)(2)的前提下,就此作了约定,应依其约定。  相似文献   

10.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相似文献   

12.
陈华彬 《现代法学》2011,33(4):49-58
管理规约是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乃至所有关系的自治规则,它如同公司的章程、国家的宪法,具有业主团体(共同体)根本自治法规的性质。我国管理规约的订立、变更及废止,应由目前的普通多数决变易为特别多数决;管理规约应对业主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业主间的共同事务、业主间的利害关系的调节及对违反义务者的处置等作出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管理人的行为等,不得与管理规约抵触。管理规约的效力原则上及于业主及其特定继受人,但承租人、借用人等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占有人(物业使用人),应仅受管理规约事项中有关使用事项的拘束。原始管理规约的设定、效力、登记等应借鉴日本法的经验,原始管理规约的变更(撤销)及公平性,应借鉴德国法的做法,认可对于一些事项业主大会的多数决决议具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规定的效力,认可业主享有变更原始管理规约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王迁 《知识产权》2021,(1):20-35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4.
行政法上的义务责任体系及其阐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行政法的义务责任在体系上存在诸多缺失。必须确立统一协调的义务责任体系。行政法上的义务体系主要由法定义务、意定义务和承诺义务构成。与义务相对应,行政法上的责任体系包括法定责任、契约责任和违诺责任。这些责任与义务层层相因,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约束体系和权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5.
安晨曦 《行政与法》2013,(3):96-103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税收法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税法基本原则,其本质在于对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及对国家征税权力之限制。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及税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税收法定及其基本精神在我国的缺失。因税收法定之缺失而产生的危害,需遵循税收法定之基本精神与要求,从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法定、确立最高立法机关对税收基本制度的专属立法权、规范与监督税收授权立法等方面予以消解,进而实现税收法定。  相似文献   

16.
论区分所有住宅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居住小区的大量出现,物业管理行业发生了许多具有影响性的事件,如小区内业主伤亡、公共设施权益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都对物业管理立法提出了挑战。本文将在剖析物业管理合同法律性质的基础上,对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进行理论与司法实践上的解析,期望能够对物业管理的行业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法律是社会交往和社会需要的产物,因之,法律也是主体交往中日常生活的公共产品。它不仅作用于人们日常的物质生活,而且也作用于人们的精神生活。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正式制度,还缔造着人们的制度生活。但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足的,一方面,需要关注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民间规则的作用,另一方面,当法律规定有所遗漏,或者法律规定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不能调整、规范时,民间规则对救济法律的不足,就可能会派上用场。甚至即使法律对相关社会关系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也免不了法律和民间规范相互交叠地发挥作用。基于这种认识,在两岸有关民生的交流中,应当把民间规则纳入保障两岸民生、促进两岸往来的重要社会因素中。  相似文献   

18.
何邦武 《现代法学》2008,30(1):147-156
2003年,因应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化的改革,台湾修正并增补了其《刑事诉讼法》第159条,明确引入传闻规则。该规则的引入在台湾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论争,实务部门对此也态度不一,反映了立法和实践的背离。通过对台湾引入刑事传闻规则的原因的深层次分析,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立法是符合世界范围内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规律的,但其立法及实施环境中存在的不足,即,立法中对传闻规则的现代法理基础认识的不足而导致的体例一致性和制度系统性的阙失;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传闻规则的观念缺位,则使传闻规则难以发挥应有的制度效应,也预示了制度的移植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磨合的过程。  相似文献   

19.
Using condominium owner and landowner narratives about their property, I consider how people answer the question, What does it mean to own something? These property narratives are framed around three sets of social practices, myths, and beliefs which I call rites of identity, rites of settlement, and rites of struggle—the rites of ownership. According to these narratives, ownership requires that the person possessing the property carry out these rites. Their sense of entitlement—ownership rights—is framed by these rites. Following the rites makes one a deserving property owner. Property rights are seen as protectors against arbitrary, unpredictable changes in status that violate these owners, sense that they are entitled to keep what they had worked so hard for and planned for so long. I conclude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value of property narratives for understanding the link between law and cultur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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