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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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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开篇就指明对玩忽职守罪行为方式存在的不同认识,通过对作为与不作为的界定标准的分析,论述了玩忽职守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且这种不作为要构成玩忽职守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指出虽系不作为犯罪,但具有与作为型犯罪同罚性的特征,得出玩忽职守罪系不作为型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王芸 《法制与社会》2012,(12):288+294
关于玩忽职守行为的基本形式,理论界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方式是不作为不包括作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本文通过对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各种标准进行分析试图说明玩忽职守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3.
董兆玲 《政法学刊》2008,25(1):86-89
查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成立并且确定刑罚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应围绕其过失性、不作为性和复杂性三方面进行客观、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4.
刑法条文对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要件作出简单罪状式的规定使得理论上对何为"滥用职权"认识很不统一,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把握上的模棱两可。这种模糊认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可能导致随意出入人罪。滥用职权罪可由不作为构成,超越职权的判断无须具备"本权"相对应,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一般的职务权限并且其超越职权行为利用了其应有的职权的便利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可认定为"超越职权"。不作为的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应当准确区分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  相似文献   

5.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县级以上各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中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且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且每种行为方式均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决定了该罪为结果犯;在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过失竞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只有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直接或必然因果关系时,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责任;主管人员构成该罪以其存在"监督过失"为基础。  相似文献   

6.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作为类罪概念出现的,包括三种类型: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从行为的性质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属于故意犯罪,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般表现为作为型犯罪,玩忽职守一般表现为不作  相似文献   

7.
不作为犯罪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前提。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一,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一定条件下的犯罪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不包括不作为。先行行为的认定以存在特定危险状态为实质标准。  相似文献   

8.
受贿罪的基本特征在于"利权交易",但其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还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从前者的立场出发,对郑筱萸因受贿而玩忽职守的行为另行定罪,不作为受贿罪的情节考量,是妥当的;从后者的立场出发,则应该将其玩忽职守的行为作为情节评价于受贿罪中,无须另行定罪。司法判决并未采取其中的任何一种,以至于遭到重复评价的质疑。准确定位受贿罪的罪质,改造和完善受贿罪的立法模式,以适应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并接轨相关国际公约,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9.
改《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初探》一文,对文中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名应按照《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定“玩忽职守罪”。我作为一个检察人员不敢苟同。为什么说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照玩忽职守罪论处欠妥呢?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可以以作为的,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作者所例举的“某  相似文献   

10.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确定先行行为的范围对于认定不作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先行行为应该包括合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同时先行行为不限于有责行为,它还可以是无责行为。  相似文献   

11.
行为,是反映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外部动作.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换言之,犯罪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正确地认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在刑法上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它们都是行为人对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所谓不作为,相对于作为(人的积极行为)而言,是指人的消极行为.它可分为完全不作为和怠慢不作为两种情况.前者是根本不去实施白己应当实施的行为,例如母亲不为婴儿哺乳,致使婴儿死亡;  相似文献   

12.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13.
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作为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行政作为行为比较重视,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研究却不够充分和细致,至今无法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统一且为大多数人接受的定义。行政不作为案件与行政作为案件虽有很多共性,某些规范可以通用,但行政不作为毕竟不同于行政作为,需要对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制度进行完善,有必要形成专门的立法规范和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4.
由一个真实案件所反映出的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行政行为还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原告所主张的行政不作为为什么不被法院支持等问题引起理论与实务部门的广泛关参考文献.理论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具有代表}生的观点均未涉及案例中的不完全作为的行政行为.这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灰色地带.这种不完全作为的行为的归属不外乎有三种:依法作为、违法作为、行政不作为.经对比分析,在目前情况下,这种不完全作为的行为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来评判更能站得住脚,但是,它的表象特征--"不作为"对一般人来说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因此,未来应进一步对行政不作为进行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丰富它的内涵和外延,待理论更成熟时,把它划为行政不作为领域.  相似文献   

15.
为了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日高义博教授提出了"构成要件等价性"理论,即在价值结构上找到填补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存在结构上的媒介,首先在构成要件的相符性阶段,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必须是等值的。该理论的合理性表现在:判断等价性标准的客观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特别行为要素,该行为事实,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这三个因素起到了划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范围的作用。其不合理性表现在:考察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时,只考虑不作为成立之前的行为人的行为,而对于不作为当时的行为不予考虑。  相似文献   

16.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作为义务产生。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作为义务实质方面包括:作为的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及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17.
"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还是所谓的融作为与不作为于一体的第三种行为方式,至今争论不休."类型化"思维似乎能够说明"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属于第三种行为方式,但也经不住推敲."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问题可从"持有犯罪"行为特征、刑法规范的种类和明确"持有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的意义来予以澄清.  相似文献   

18.
不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相似文献   

19.
如果要从描述层面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定义 ,那么行政不作为可以被认为是 ,行政主体在有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的前提之下却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一种违法状态。在这个定义的背后 ,我们必须清晰地认识到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这两组四个不同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也应充分认识到行政不作为在行政诉讼当中 ,尤其在起诉期限、举证责任以及判决形式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 ,以及目前法律 (包括最新司法解释 )在应对这些特殊性时表现出来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对不作为参与行为的评价可能震荡犯罪论的根基。存在论视野下的传统"等置性"理论供体之局限导致不作为的参与和作为的参与之间处罚失衡,而其供体之扩张又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Roxin的义务犯理论包含了机能论的进路,但存在论思想的残存使其在评价不作为参与行为时,基本丧失了规范机能的优势。Jakobs的理论是纯粹的规范机能论,彻底摆脱了现象类型上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以"管辖"为其共同的正犯性基础。不作为的参与者若属于基于组织管辖的支配犯,则要根据其对犯罪事实的支配程度,确定其是正犯还是帮助犯;若属于基于体制管辖的义务犯,则其只能是正犯。作为与不作为二分的格局被组织行为与体制行为的新二分所颠覆,刑法的评价标准也发生了由存在到规范机能的转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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