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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年以来,广东省各级刑侦部门按照厅党委统一部署,围绕工作规范、行为规范、装备规范等方面大力开展警务规范化建设。最近,笔者对全省刑侦系统执法办案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重点了解了群众对刑侦执法办案中反映的热点问题。现将主要情况综合如下: 刑事执法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办案质量不高这是人民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也是公安部门首当其冲应该研究解决的“老大难”问题。办案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破案率、刑拘转捕率、移送起诉率偏低,案件退查率偏高。调查发现,因为证据不够或办案程序不合法等因素导致不批捕和移送起诉案卷退回补充侦查的比例较高:据统计,2002年全省公安部门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为35.7%,破案抓获的113838名犯罪嫌疑人中,逮捕仅66759名,占58.6%。  相似文献   

2.
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取消了审查环节上的退查,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的案件只能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统计1999年呼市地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报捕案件955件,1414人,经审查不批准逮捕160件275人,占总数的16.7%和19.4%,新城区检察院不批捕案件1999年则占总数的23%和25%,高于全市平均数,2000年上半年案件占18.4%,人数占据26.3%,从中看出不批捕案件在受案数中占有相当比例,下面就这类案件情况针对不批捕原因作如下分析。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一季度以来,湖南省华容县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28案38人,其中不批准逮捕14案14人,占公安报捕案件总人数的37%,与去年同期相比,不捕总人数上升了7%。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检察机关退补方式被取消。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公安机关移送报捕的刑事案件中,发现有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可以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去年第一季度,我院在审查批捕公安机关移送报捕的案件中,有6案6人后于案件事实不清,其中有3案3人因已被刑事拘留,我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另外3…  相似文献   

4.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以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作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因对补查时限无明文规定,公检机关因此“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及时惩罚犯罪。为克服上述弊端。应从立法角度对退查案件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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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以提高办案质量为目标,以“素质强警、制度强警”为先导,从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入手,全面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和法律意识,全力把好案件质量关,使刑事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了显著提高。2001年,全区共提请逮捕568人,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批准逮捕551人,同比增幅达55.6%;批捕率达98.22%,同比增长4.52%;移送起诉572人,同比增幅达52.9%;被检察院退查2人,退查率为0.35%,同比下降2.92%。领导重视营造氛围 2001年初,该分局成立了由分管刑侦局长任组长的办案质量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签订办案质量目标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分局还召开了以提高办案质量为主题的全体刑警动员大会,认真分析侦查破案、办案质量以及刑侦民警业务素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严打整治实战中锻炼队伍,使逮捕  相似文献   

7.
(一)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降低退补率。我们认为,受理高质量的案件是减少案件退补率的基础,为此,我们明确提出要严把案件受理关,首先是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不受理,从而为审查起诉阶段减少退查提供条件;其次是对于退查重报的案件,明确规定谁退查谁受理,任何其他办案人员不得代收。并且理顺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的关系,使两家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大大提高案件补充侦查的质量。  相似文献   

8.
●1988-1998年,全国各级纪检机关共查处党内违纪案件1747690余件,处分党员152684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40373人,地厅级干部3407人,省部级干部191人。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犯罪案件655355件,经审查提起公诉31052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9624人,含地厅级干部541人,省部级干部15人。全国法院共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犯罪分子25202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916人,含地厅级干部263人,省部级干部13人。●1988-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699329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929864人;受理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6901943人,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846906人。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33783件,判处犯罪分子5710350人。●1988-1998年,各级纪检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1641万多件人次;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12万多件人次;全国法院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5525万多件人次。  相似文献   

9.
回顾过去的四年,我市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进展。1993年至1996年,全市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IM2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246件,比前四年(下比相同)增长52%;立查要案案犯131人,其中厅局级1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7亿元。共受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捕4185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6816人;受理移送起诉5087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4486人。同时,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技术装备和其他保障条件都有了较大改善。能够取得这样的工作成效,主要是坚持7'三讲"、"三抓"和"三重。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  相似文献   

10.
一、认真查找需要退查的问题,以满足提准提全的要求。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先认真阅卷,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提请起诉的犯罪事实,结合案卷中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逐项“对号入座”,根据诉讼证据的要求,甄别真伪,通过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最后综合阅卷和提审中发现的问题,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侦查。在退查提纲上,对需要补查的问题,尽量一次提足提全;对需要达到的目的,也要一一分列清楚,防止退查提纲过于简单笼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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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认真做好批捕、起诉工作,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近年来,共受理提请审查逮捕案件820件113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01件961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30件1993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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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捕率呈上升趋势,随之,刑事诉讼中出现了“捕前请示”这一特殊现象。即公安机关在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前,向人民检察院“请示”,检察院有意批捕的才提请,不同意的则不提请,使不捕案件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反映出来。这种用“捕前请示”人为降低不捕率的做法对于工作极其不利。l、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而“捕前请示”则表现为无提请批准逮捕书,公安机关只移送案卷材料、证据,向人民检察院“请示”,人民检察院批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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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和月,上海普陀公安分局作为试点单位率先实施了侦审合一改革。取消了原公安部门内部预审科,案件的立案侦破、证据的收集、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都由案件立案侦查部门一揽子负责完成。面对公安机关办案机制的这一重大改革,我院审查批捕科从强化法律监督、不断提高审查批捕工作的新路子,保障了公安改革的平稳过渡。实施侦审合一改革的头四个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报捕的犯罪嫌疑人25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44人,不批准逮捕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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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北京市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防止错、漏案件的发生,提高了办案质量,保证了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今年一至九月,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不批捕的占提请批捕人犯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中罪该逮捕而且有逮捕必要,向检察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意见的九名,经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后又决定批准逮捕五名。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罪该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分子,经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后,又批准逮捕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起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免予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三点八,决定不起诉的占审查数的百分之一点五,两项合计占百分之五点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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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审一体化改革实施以来,虽然各地公安机关十分重视办案质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刑事案件退查率,一直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据笔者对部分省市近年来办案质量的跟踪调查,2000年—2001年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退查率高达20%,个别地区甚至高达30%。这种问题的存在,既增加了公安机关的诉讼成本,又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和执法形象。案件退查率偏高的主要原因通过调查发现,在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主要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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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近,几起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或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因案件定性错误而不予批捕。这表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正在逐步转变司法理念,采取"谨慎批捕"的态度。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实行"构罪即捕",只要认为涉嫌犯罪的,一律批捕,而不管其证据及社会危害性如何。《刑事诉讼法》对批准逮捕有严格的界定:对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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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稳定,是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近期,我们通过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从1998年元月至1999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06案306人,受理移送起诉203案26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67案247人,提起公诉159案204人。从调查分析所揭示的犯罪特点、手段、动机、原因来看,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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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等涉嫌故意伤害案,经审查逮捕后于2011年6月1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于2011年8月19日又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重要罪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决定对该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至2011年10月19日期满前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后未同意提请延长的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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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充分适用无逮捕必要,是审查逮捕阶段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本文试从当前无逮捕必要适用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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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运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请求作出不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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