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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朴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5):76-81
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争议,从不同的理念出发可以做出不同的解释,因对法律理解的不统一导致的同案异判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有损法律的权威.在理论界,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也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将抵押权存续期间视为除斥期间产生失权的效果,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带来的实践问题,也符合立法的价值取向.除此以外,物权法第202条还有其它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2.
保证期间的存在具有决定保证债务范围的功能。抵押权存续期间应参照保证期间加以规定。约定抵押权存续其间具有决定抵押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和确定最高额抵押中债权范围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彭媛媛 《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8,(6):47-48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最长期限。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也与抵押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关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相似文献
4.
论保证期间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陈昕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3):41-42
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上的重要概念。本文试对保证期间的概念进行界定,并通过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比较,归结出保证期间的性质。最后,对保证期间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5.
保证责任期间的性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期间是混合的除斥期间 ,是相对意义上的不变期间 ,根本上的除斥期间 ,其根本作用是除权 ,对此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等规定 相似文献
6.
包凤才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65-66
保证期间是担保法中规定最为复杂的一个概念 ,如何界定它将关系到对保证期间制度其他内容的建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积极行使债权产生的最直接后果———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决定了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性质。对保证期间性质的研究是我们研究保证期间的一把钥匙。 相似文献
7.
8.
黄志伟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2):61-62
保证期间简言之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理论和实务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颇多争论。近几年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得到不断发展 ,但在保证期间的起算等规定上还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 ,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黄耀骥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4):101-104
当今社会债权设定的多样性和多区域性,对担保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需要,保证期间作为担保法律最为复杂的一个概念,由于某些立法的矛盾与滞后,给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带来一定的混淆。笔者在理论与实践的对照中得出对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起算点与结算点、无效保证合同之保证期间的法律效力、及保证期间向保证合同债权诉讼时效转换等问题一些的理解,本文通过对保证期间的思考与分忻,以期对保证期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张义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
特殊抵押权是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的 ,各国民法传统不同所认可的特殊抵押权种类亦不相同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 ,规定了法定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有人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及权利抵押权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些特殊抵押权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1.
李鹃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8(3):29-33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可用来融资的有潜力的资产。从理论上分析,知识产权担保具有融资的可行性,实务中也有成功案例,但总体上属于探索实验阶段。尽管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地方法规和政策,但如何使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成为可行的法律制度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吴波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15-17
所有人抵押制度在我国担保法中未有明确表述,虽然有关司法解释有触及,但很不完善。为了论证建立独立的所有人抵押制度的必要性,作者首先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趋势,然后从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两方面进行了论述。最后作者对所有人抵押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3.
杨崇康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6(2):65-67
我国《担保法》未明确规定共同抵押制度。本文拟从共同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抵押的成立 ,效力等方面探讨我国共同抵押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4.
在英美法上 ,按揭 (mortgage)是一种单一的担保方式 ,它在法律属性方面不同于大陆法上的抵押和质押 ,却类似于其让与担保。中国大陆的“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 ,但它经过我国实践改造以后 ,本质上已经突破了英美法上按揭的涵义界限 ,从而成为我国一种将买卖、贷款 ,担保等紧密结合而设立的新型交易方式。文章最后指出 ,我国的合同立法有必要适时地将按揭合同类型化、固定化为一种新型的典型合同。 相似文献
15.
汽车按揭是继房产按揭之后 ,我国信贷消费市场的又一生力军 ,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极大关注。但对于汽车按揭的法律定位却少有人涉足 ,法律性质十分模糊 ,本文将首先剖析汽车按揭的法律性质 ,然后分析实践中的按揭表现形式 ,并就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脱离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 ,旨在从法律上对汽车按揭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6.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是已经一项普遍开展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品种,但是关于该业务中担保法律问题,在我国实务界、司法界和学术界都还没有统一科学的界定,这使得该业务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对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直接损害。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实践,认为台湾地区的动产抵押制度与德日判例法中让与担保制度能够较好地防范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保护押汇银行的债权。故建议对台湾地区和德日的实践经验予以完善,在物权法立法中设立动产抵押制度或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7.
赵志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2)
动产抵押物已登记但抵押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相似文献
18.
王崇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39-44
不论动产、不动产均存在无权处分,因此,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不动产也应如动产一样,以善意取得制度予以调整。在一个不动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上应予肯认而非拒绝,其解决权利冲突的办法是确立抵押权的实现位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的是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之标的仅限于工程本身不够,还应及于工程所用之土地使用权,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应以登记为条件。 相似文献
19.
抵押权是债权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不过抵押权正在从单纯的债权保全功能向融资功能演进,最高额抵押权则是此项演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担保法对其决算与实现的规范相当简陋,实践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据。我国应借鉴日本民法的相关规范来完善我国的最高额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李兴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4):62-6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但最高额抵押亦有其弊端,如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致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发挥;或债权人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使债务人经济活动自由受限,因主合同备案存在瑕疵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不了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确定请求权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带有约定决算期的框架性合同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