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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解决制度是决定某一争议案件能否得到及时、公正、依法有效处理地关键。我国目前实行以一调、一裁、两审为核心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其设计初衷是以仲裁为中心、诉讼为辅助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予以解决。作为动态的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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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一般认为,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作为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依据,通常有两种存在形式,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专门的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在仲裁中对有关当事人和机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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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可仲裁事项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反托拉斯争议.破产争议和消费者争议等几类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态度转变,都在不同程度上印证并强化着这种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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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谱写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崭新篇章,成就举世瞩目。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中国涉外仲裁事业迎来了绚烂的春天,并迅速得到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设立於1956年4月.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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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仲裁制度比较吴炯(一)仲裁机构和适用的仲裁规则。香港仲裁机构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由工商界与法律等各业人士于1985年组建,其仲裁规则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如果争议双方当事人指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委任仲裁机构,就会同时被建议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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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诉讼制度相比,仲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外,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无权强制行使仲裁权,因此仲裁协议奠定了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本文不揣浅陋,拟对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与性质、效力以及仲裁条款可分性等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一、仲裁协议的生效裹件及其性质(-)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保证将未来可能发生或者目前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诉诸诉讼的一种书面协议,它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私法上契约成立的有效要件,即: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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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有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由于各国法律对仲裁协议有效要件的规定不同,同一仲裁协议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其有效性的认定会产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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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中的第三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度的契约性和自治性,这就决定了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第三人。但由于仲裁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交叉性、重叠性,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又具有相互牵连的特点。因此,订立仲裁协议的原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牵涉到其他人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仲裁活动中客观上存在着第三人问题。本文将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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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包括上海在内的华东地区的海运当事人就近将其海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分会。至2004年6月,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一年半的时间内,总计受案20件,涉案金额1.55亿,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海运当事人和海事律师的关注,逐渐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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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仲裁在国外方兴未艾,但迄今为止,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在内,我国的仲裁机构还没有制定独立的证券仲裁规则。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于2001年12月1日新施行的交易规则中并没有规定争议解决的条款,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还需要法律的依据。在参照证券仲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的证券仲裁的规则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制定符合中国证券市场情况的仲裁规则仍是我国证券仲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在聘任精通证券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为仲裁员的问题上,学者们似乎已达成共识。但是是否应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行业协会内设立仲裁专门机构,在证券仲裁规则中如何移植小额仲裁、诉前和解、证据规则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证券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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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以仲裁的争议事项,祖国大陆和我国台湾的仲裁立法有着不同的规定。大陆1994年《仲裁法》将可仲裁事项限定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我国台湾“仲裁法”则将可仲裁事项界定为依法可以和解的争议。海峡两岸可仲裁事项的差异,表明了两岸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不同认识,也表明了两岸对当事人自主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态度。相比之下,我国台湾“仲裁法”对可仲裁事项的界定,更准确地反映了适宜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范围,更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的仲裁自治权,因而值得祖国大陆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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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和节目格式认证与保护协会(FRAPA)于4月底联合提供法庭外争议解决(ADR)服务,处理格式抄袭或未经授权的电视格式复制问题.比如有关娱乐、真人秀、选秀和情景喜剧的电视格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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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自有其理论基础。但从贸仲委的发展过程而言,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最初是从贸仲委在仲裁工作中重视调解、重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良传统而来,用与时俱进的观点就是更有利于建设我们的和谐社会。贸仲委机构的最早的名称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简单地说主要就是处理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国际买卖合同方面的争议。在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买卖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为快速有效解决争议、保持当事人之间良好的商业关系,仲裁庭通常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己均愿意,仲裁庭则进行调解工作。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能够很快执行调解协议,则他们会提出撤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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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二元结构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的争议处理机制的弊端集中表现为机构重叠、程式冗长、多头管、重叠审,无法达到"公正、及时"的立法目的。我国应接受国际通行的劳动争议属性的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二元结构区分理论,并以"双轨制"的复线方式为争议处理路径。对权利争议,以社会、民间机构调解或仲裁为先。调解成立的,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不成立的,可提起诉讼,一审终局。仲裁"一裁终局",不搞司法续尾。对利益争议,由劳动争议三方协商机制管辖和处理,该机制应具有处理终结权。申言之,应以二元结构理论为基础,以复线处理方式为路径,重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