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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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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制度是民法理论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动产抵押制度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项新型的制度。它是经济现代化的产物,特别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基于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纷纷在民法典之外创设动产抵押的特别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动产抵押在我国的实行提供了法律根据。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动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如何规范这一新的法律关系。本文拟作一探讨。一、各国有关动产抵押的立法例古罗马法以来的传统民法大多将抵押权与质权采取分立制,分别规定在民法的物权编中,这种作法体现了抵押权与质权的两方面差别:一方面…  相似文献   

2.
权利质权制度的困惑与出路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传统民法将权利质权定位为与动产质权相并列的一类质权是引起该制度在当今司法实践中陷入种种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 ,应当将权利质权从传统民法理论的窠臼中解脱出来 ,将其与权利抵押权相并列 ,形成一种体系协调的权利担保制度 ,这是解决以上困难的上策。  相似文献   

3.
郭筱琦 《中国律师》2001,(12):57-59
质权是抵押权之外近现代民法另一重要担保物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近现代民法质权制度的发展以罗马法为其源头,随后在大陆法系各国中陆续建立了各自的质权制度。一般而言,依据质权标的物为标准,质权可以划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不动产,由于该质权体现的是一种农业经济社会的物权担保形式,同时已存在了抵押权的保护,因此,除日本之外,已没有其他国家再设有此项制度。在动产质权方面,各国均有着一套完善的立法规定体…  相似文献   

4.
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5.
自从古罗马法创设抵押权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动产只能设定质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以来,对世界各国的民法学界和实务界产生J深远的影响。然而,现供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对资金融通的极大需求,单以土地或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已远远不能满足融资的要求和保证债权的实现;同时,受“物尽其用”和“经济价值标准’等经济机理的影响,出于经济性因素的考虑,为充分发挥动产的用益权能,工业界对生产手段金融化的要求日益强烈。传统民法规定的“质权需移转担保物占有于质权人”的观念已在当今现实经济生活中显露出欠缺而陷入困境。日本著…  相似文献   

6.
PROBEINTOPLEDGE所谓权利质押,又称权利质权,是指以可以让与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形式。如果说动产质押系以动产为标的物,那么权利质押则是以权利为客体。权利质押,从权利角度着眼,即为权利质权,属于物权范畴.而物权一般以物为标的物,权利何以充任?原来,质权的作用在于使质权人可以就质物变价并优先受偿,也就是质权人有变实质物之权,而变卖质物即等于处分质物所有权。但是应指出,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成为质权的标的物,只有在性质上可以让与的权利方可为权利质权的客体。人身权原则上不可让与,所以,人身权不能成为权利…  相似文献   

7.
权利质权法律与实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社会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无形财产在人类物质财富中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权利质权的作用逐渐扩对权利的占有代替了对商品本身的占有,为权利质权的适用创造了条件,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律智慧的结果。现代各国的立法趋势,制度成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担保类型。 我国质权制度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动产质权与权利质  相似文献   

8.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析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缺陷周刚抵押制度在创设之初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担保是由质权来设定。至今德国和法国的民法典依然规定抵押限于不动产,①但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频繁,如仍将抵押局限于不动产,动产则需采用转移占有的质来设定物权担保,已不适应要...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48-60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李保军  周振超 《人民司法》2012,(12):110-111
【要点提示】机动车为质物的动产质权实现,如果质权人不同意将质押车辆拍卖或变卖,同时又不能与出质人达成将质押车辆折价的协议,那么,质权人不能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将质押车辆过户到其名下,即此时质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质押车辆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动产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国内新出现的一种金融担保方式,是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共同合作而推出的一项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创新.本文通过司法实务中一个案例引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这一概念,进而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一,质权人在委托第三方监管质物的情况下,质权是否成立?第二,出质人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质权人能否以善意且质物已由委托第三方监管为由,主张善意取得对抗质物的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12.
本文拟就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立法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抵押贷款立法中质权和抵押权的分离与合并纵观国外的立法例,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一般是将质权和抵押权区分开来,分别规定在其民法的物权编中,如日本和台湾的民法即采用此立法例。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一般是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享有就担保财产的变价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它是因质押当事人之间成立契约而发生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后,其对权利质权有了更细致和全面的规定.本文在权利质权的效力及其实现上,就转质和权利质权的并存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设立物权,其包含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常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可以担保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担保物权重要的内容,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当发生质权竞存时,有必要进行深入、透彻的考察和分析,来确定质权之间顺位排序和效力关系问题,以合理的顺序保障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现存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磊 《政治与法律》2001,3(5):27-30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作为担保物的动产之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克服了传统民法中动产质权所存在的必须移转动产占有而致使标的物之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发生冲突的局限。我国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 ,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 ,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然而 ,由于立法对于动产抵押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 ,使动产抵押在我国成为一项风险很大的抵押活动。一、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主要缺陷(一)登…  相似文献   

16.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曹诗权陈小君我国的担保法已经颁行,质权在埋没四十多年之后突然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使人感到陌生而新奇,因此,作为善意取得制度之重要表现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至今尚无专论涉猎或介绍,急需从理论上解惑,为实务提供导向。在常态下,动产出质...  相似文献   

17.
从社会经济的强烈需求中诞生的动产抵押制度,以其不移转抵押标的物占有的特征,突破了抵押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动产上只能设定质权的传统担保物权制度格局。因其全面地克服了动产质权的缺陷而使工商企业实现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手段金融化的强烈需求得到极大的满足,故而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地采用。在中国大陆,随着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产业的融资需求日益膨胀,要求实现动产抵押化和金融化的呼声也愈趋高涨,采纳动产抵押制度亦为大势所趋。本文以经济分析和利益权衡等方法对动产抵押制度若干重要问题予以分…  相似文献   

18.
审理典当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周文海张德山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以动产交付于典当商行,从后者借得短期现金,于当期届满时还本付息,而取回质物的制度;当事人基于此而设立的合同即为典当合同。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相似文献   

19.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20.
权利质权能克服动产质权的缺陷 ,在担保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并将随着经济的发展适应范围日益广泛 ,我国《担保法》对权利质权有所规定 ,但并不完备 ,本文试图对权利质权中的一般债权质权就其设定、效力、实行、消灭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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