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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试论个人数据与相关的法律关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个人数据是一种具有潜在价值的信息 ,个人对该数据享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其他相关人只有享有受限制的使用权 ,个人数据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因此 ,必须明确个人数据所有者与相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数据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2.
程啸 《政法论坛》2023,(6):77-89
建立个人数据的授权机制,即主要通过个人授权,特殊情形下采取法定授权,使数据处理者取得针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性权利。个人授权与个人同意在性质、法律效果以及对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范围与稳定性、可转让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个人数据授权是指作为数据主体的个人依其意思表示将对其个人数据进行收集、加工、使用等处理活动的财产性权利授予数据处理者的单方法律行为。个人授权与个人数据许可使用合同存在密切联系。个人可以直接授权给数据处理者,也可以通过托管人来授权给数据处理者。基于个人授权,数据处理者取得了针对数据而非数据资源的财产性权利。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数据属于核心数据,应依法定程序由法定主体对有关单位进行授权。法定授权并非个人数据处理中法定许可。法定授权的实质是国家依法强制取得个人或企业等民事主体针对个人数据所享有的某些权利,然后将这些权利以法定程序授予给特定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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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据驱动时代,个人数据隐私引发广泛的担忧。基于个人具有隐私自我管理能力的假定,立法者建构了一套沿袭传统个人主义隐私观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这种强调个人控制的立法取向高估了个人在数据实践中的自治能力,难以应对数据时代的隐私挑战。可考虑将信义义务引入新型的数据关系之中,要求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其他智能交通服务提供者以及数据驱动的其他商业场景中的数据控制者以数据受托人身份管理或处分其占有的个人数据,强化其数据受托职责,以弥补个人在隐私管理中的能力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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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 《法制与社会》2015,(8):256-257
2012年之后,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的不断发育成熟,以及电子商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趋势日渐明朗,个人数据存留与跨境问题越发成为各国立法所关注的热点.在20世纪末形成的个人数据存留与跨境的规定,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经逐渐不适应当前形势.本文结合近期各国立法动态,通过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在立法中应当审慎规定个人数据存留和跨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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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正影响着国内和国际经济与政府间的关系。因特网市场是全球性的,但是政策法律的管辖仅限于国内,这产生了政策法律冲突的问题。本文集中讨论美国和欧盟在针对电子商务个人数据保护制定方式的不同。  相似文献   

8.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数据的存储、获取和利用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极为便捷和廉价。大数据时代下个人数据逐渐显现出无法被遗忘的特点,个人数据一旦被公开便很难消除,这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在个人数据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的背景下,欧盟率先提出了被遗忘权,使得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隐藏、删除对己不利的过往数据,使其不影响现在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给人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和可能。文章认为被遗忘权体现了"重新开始"的精神,是大数据时代公民追求人格尊严与自由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9.
数据经济离不开数据的有序流通与利用,数据可携权作为数据主体参与数据红利分享的重要机制已逐步为国外立法所认可.国内学界基于该权利构造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一般认为不宜引入数据可携权.但通过回溯数据可携权的历史源流,可以发现数据可移转的理念具有长期的产业实践基础,其权利的法律构造也呈现逐步完善的趋势.数据主体权利维度下,数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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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维栋 《法学》2023,(1):32-48
个人数据权利的宪法教义学证成建立在对宪法规范的体系化诠释基础上,既要通过“人格尊严”“人权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条款的体系勾连解释出新兴数据自决权,也要结合具体的权利条款导引出传统基本权利向数字世界的移植内容,最终统合在个人数据权利的框架秩序中。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法益与社会数据法益的均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个人数据权利的体系结构。在配置模式上,“权利束”理论符合“一数多权”的功能优势,能够综合协调各方数据法益。数据自决权是数据权利束的“束点”,构成个人数据权利的价值内核。在体系构造上,将个人数据权利分为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可以凸显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地位与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保障个人数据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数字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国家需要承担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2.
浅议网络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科技尤其是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导致网络中个人数据信息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网络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更加迫切。本文分析了网络中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各种现象,借鉴国外的相关保护经验,对我国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出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13.
信息社会对数据的需求持续增长,人们通过对数据交换、整合和分析,发现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1数据已渗透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活跃的数据市场和数据的商品化已成为现实。为回应数据经济发展的需求,个人数据的财产权化作为个人数据权利体系的基石是数据保护立法切实可行的方向。本文围绕个人数据财产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维度,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层面论证个人数据财产化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4.
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体现个人人格的肖像、个性表达和言论、个人数据信息等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的是人内心层面的心理和情感的过程。在社会现实和社会共同生活中,它们是通过个人的决定权来转化和实现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应该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还是隐私权在信息社会的新外延,美国法和德国法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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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卡个人数据的隐私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德芬 《法学杂志》2005,26(2):25-27
银行卡个人数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交易信息和信用状况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持卡人对之享有允许或拒绝他人查询、收集和使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视为侵权。持卡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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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益的多元性,决定了个人数据在不同场景中的权属不同,这意味着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提供的法律保护模式也不同。我国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模式有三种:财产权保护模式、人格权保护模式和平台保护模式。鉴于当前我国数据确权的制度安排尚未完成、数据的人格权保护没有得到公益救济、数据利益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有必要对不同权属性质的个人数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方案:在方法论上应突破私法或公法的思维局限,在立法论与数据应用实践层面,对现有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拓宽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路径,利用个人数据场景化保护模式弥补人格权保护模式的虚置,利用平台保护模式优化数据安全法律保护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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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处理好数据价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已成为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激励相容的关键。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公平、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力量,应通过明确数据主体的收益权限及其实现方式,促成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主体对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化共享,实现个人数据收益分配正义。个人数据的非排他性和弱竞争性特质为共享型数据财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客体基础。此种共享型财产制度赋予个人非排他地支配和使用其数据以获取收益的权利,并依托以数据信托为代表的集体治理模式为个人行权提供支撑机制,以此破解数据要素与特定主体的排他绑定,实现不同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共享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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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变迁可以发现,个人数据从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模式开始出现向财产权保护模式过渡的迹象。这并不意味着数据产业界的新机会,而是调节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日益失衡关系的新尝试。财产权保护模式有着隐私权保护模式无可比拟的优势,却也存在权利定性和范围界定上的困难。与非个人数据更为鲜明的财产属性不同,个人数据上的民事权益应该构建为一个以数据主体的财产利益为基础、以数据控制者对个人数据的占有利益为核心的财产法益体系。数据控制者及其义务作为个人数据财产法益体系的中心,才能在保护数据主体和发挥数据效用之间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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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在欧洲区域被认为是两项独立的人权,但是囿于《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规定个人数据权的事实,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的方式将部分个人数据权纳入隐私权进行保障。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对“私生活”概念的解释,不仅将隐私数据认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对象,而且还将能够间接识别出个人身份的部分非隐私数据也纳入了隐私权的保障领域。欧洲人权法院通过保障隐私数据拓展了隐私权的保障范围,通过吸纳《关于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的个人保护公约》的标准确立了个人数据权的权利内容,使得两项权利实现互动。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表明,个人数据权源于隐私权,两者不仅在内容上存在交叉,而且都具有保障私生活自由的价值底蕴;同时由于个人数据权还承载一定的财产价值和公共属性,是对隐私权的继承和超越,两者在保障人的尊严层面达到统一。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对我国明确个人数据权保障体系的基本价值、落实个人数据权与隐私权的制度界分、厘清二者的适用关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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