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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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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翟志勇 《清华法学》2013,7(3):86-97
本文以戴雪的《英宪精义》作为切入点,考察了戴雪、弗里曼、梅特兰、布莱斯、詹宁斯、惠尔等英国宪法学者有关不成文宪法的种种认知,进而指出,所谓的以完法惯例为核心的英国不成文宪法,实际上始终从属于成文法律,不成文宪法并非英国宪法学研究传统中的主导概念,它只是在成文宪法视角下被贴上的一个标签,英国宪法学者主要关注的是英国宪法的实质而非不成文这个形式特征。  相似文献   

2.
不成文宪法概念缘起于英国式的宪法语境,后流转于德、日等国并引起较大争议,由此产生了多种涵义与外延的不成文宪法。在有宪法典的国家讨论不成文宪法极易引起理论与逻辑上的混乱与困惑,德国、日本等都不例外。宜以有宪法典的国家与无宪法典的国家代替成文宪法国家与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一方面是因为概念本身的不严谨;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我国有宪法典存在的前提下,使用不成文宪法极易形成逻辑上的无法自恰。此外,我国当前的宪法传统与文化上的缺陷也决定了在我国宪法语境中不宜使用不成文宪法的概念。在诸多政治实践背离宪法文本的客观事实面前,寻求不成文宪法可能引发对宪法的潜在危险,不得不防。  相似文献   

3.
不成文宪法本是个宪法文化类型的概念,不是宪法渊源的概念。只有规范与牵制权力运行的规范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任何宪法的精神都当是人的自由与解放,侵犯人的尊严的规范不可能是不成文宪法。判断不成文宪法当遵守三大标准:符合宪法精神、不违反宪法典、具有宪法位阶。不成文宪法的存在依赖不成文宪政,而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违反宪法文本的宪政。不成文宪法的学理基础不能仅仅来源于经验性事实,它必须同时源于价值预设。中国是否存在不成文宪法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任何权力扩张行为及其规范都当排除在外,强权≠宪法当是宪法学的金科玉律。  相似文献   

4.
违宪审查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以宪法的性质为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取决于对其性质和地位的理解。要正确把握违宪审查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必须以对宪法的理解为根据。我们认为,宪法不是法律,它既是高级法,又是社会契约,而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将宪法推演为程序法则。因此,作为保证宪法实施的机构,违宪审查机构具有超国家、超法律的性质。  相似文献   

5.
胡晓进 《政法论坛》2023,(1):169-177
1884年,英国学者、政治家詹姆斯·布赖斯在牛津大学的两次演讲中首创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演讲记录收藏在他的个人档案材料中,当年出版的《牛津杂志》也有记载。1901年,布赖斯出版个人文集《历史与法学研究》,详细阐述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布赖斯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主要是希望化解原有的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造成的解释困境与概念误导,超越和取代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同时也是为了回应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的“英国根本不存在宪法”论断,为英国宪法辩护。当今主流宪法教科书均会提及这两组概念,但没有说明这两组概念的继承性关系,甚至误以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也是布赖斯首创,亟需澄清。近些年,随着日本修改宪法的呼声不断高涨,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再次引起国际学界重视,显示出持久的生命力与现实意义,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6.
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公权力侵害人身自由有时比普通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公权力侵害人身自由有立法型和执法型两类。通过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对保障人权和厉行宪制具有重要意义 ,但仅限于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还需要设立一种程序和机制 ,对执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人身自由的不受公权力侵害 ,同时读所适用的法规进行违宪审查。  相似文献   

7.
修宪势在必行,宪法适用因而更具有急迫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与传统理论相左,目前一些学者将我国的宪法适用理解为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宪法的司法适用等等。但这些称谓,背后都隐含着宪法必须像普通法律一样,其适用权全部让度与法院并排斥立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构主体适用的意思,于我国宪政的原则和规范而言,有必要对宪法适用的称谓进行规范;“宪法效力”可以表现出两种强、弱程度不同形式,相应地宪法适用存在着两条途径,分别是弱形式下的“普通法律式适用”,和强形式下的“违宪审查式适用”。但目前学界大都没有将在民事、刑事、行政这些普通程序中适用宪法,与在违宪审查程序中适用宪法区别开来,而是将两者混为一谈;促进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充分实现,不一定非得让宪法由司法部门来直接适用,而应该借鉴世界宪政实践并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构架制,分步骤、分阶段建立适合我国情况的宪法适用机制。  相似文献   

8.
本文指出实现依宪治国就必须加强宪法的实践性。解决宪法实践性的途径有两个:一是以2001年最高法院第25号司法解释为契机确立由法院直接审理涉及宪法的侵权案件;二是建立由宪法确认的专门机构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由此,树立宪法的权威性,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许崇德 《法学》2009,(10):3-9
建国60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宪法监督制度。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点范围,主要是监督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或者同宪法相抵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  相似文献   

10.
从行政诉讼走向宪法诉讼——中国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尽管围绕齐玉苓案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基于对宪法典相关内容的分析,我们认为,宪法应该具有直接适用性;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过程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迪;立法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存在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有必要深刻反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制约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宪法的权力中自然地蕴涵了对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内容,但在齐案的批复中最高法院并未“挖掘” 出“隐含”于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我们认为,适合“挖掘”司法审查权的案件应是公法案件,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最终会产生一种建立、实施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需要。  相似文献   

11.
宪法权利冲突不是发生在个人之间、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解决的冲突,而是作为“人”的基本需要所产生的人性自我冲突。法律权利冲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权利冲突:前者是指立法者在将抽象的宪法权利变成具体的法律权利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后者是指法官在个案中面对具体的法律权利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冲突。在违宪审查中并不涉及权利冲突问题,它只反映权利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力的冲突。  相似文献   

12.
也论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通过对宪法诉讼与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以求把握其准确含义及基本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应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状况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体制下的宪法诉讼制度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胡锦光 《法学家》2003,(3):36-44
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宪法确认了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得以保障.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宪法救济制度,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一是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抵触时;二是当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宪法权利具体化而公权力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具体行为时.针对这两种情况,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宪法救济制度.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宪法事例,说明在现有基础上有进一步完善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亟待完善。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宪法监督体 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又从四个方面解释了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何以如此脆弱的原因。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本文提出了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监督结合起来,实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体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并不乐观,甚至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宪法并未真正进入司法领域。本文结合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以及宪法诉讼存在的种种不足,指出目前在我国进行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杨辉 《法制与社会》2014,(5):155-156
建国六十多年来,宪法监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制系中已逐步建立并成为宪法体的重要部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尽管有自己特有的优势,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步,其自身的缺陷日渐表现出来;例如: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宪法诉讼程序不健全,致使公民的宪法权益很难实现。因此,继续探讨和研究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构建与我国国情、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宪法监督体制,具有长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在处于转型之中,这给宪法实施提供了历史机遇和挑战。本文先分析我国宪法实施中的现状及其原因,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转型给宪法实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对社会转型背景下全面实施宪法的途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王保成 《现代法学》2004,26(6):99-104
宪法权威的大小受制于社会发育的情况,只有在市民社会发育良好,并且能同政治国家形成有力制衡的条件下,宪法权威才有可能逐步形成。宪法实施的积极的、主要的、基本的方式是立法机关的立法,在违宪审查机制的作用下,确保立法机关的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保障宪法实施的内在统一;在相关立法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宪法司法化,直接援引宪法规范维护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乃是宪法实施的一种辅助方式。在宪政秩序不健全的社会,关注各种宪政事件,对于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日本最高法院司法消极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宪法判断的消极主义,而在于违宪判断的消极主义。日本宪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认为,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不在于宪法诉讼制度本身,解决其存在的问题需要法律家与国民的不懈努力。因此,对于宪法法院的构想,日本宪法学界的态度一般是消极的。如果简单地把日本的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当成反面教材,来否定违宪审查权在大陆型司法制度之下积极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则未必妥当。  相似文献   

20.
德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但两国的违宪审查在审查模式、违宪审查的程序以及宪法法院裁判的效力等几方面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也表现出很多相通的共性。这正是两大法系相互学习和融合的结果.我们应充分学习和借鉴两国在这方面的优点,以便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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