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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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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文通过对代位权含义、性质、成立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分析,就我国债权人代位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认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而采纳"直接受偿规则",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本文试通过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国外差异以及利弊分析展开论述,并对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质疑,以期对完善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的效力仅及于债的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而怠于行使,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法律则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这就是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着眼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成立,那么则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我国并没有采纳传统的“入库规则”。  相似文献   

5.
论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在我国已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发展与完善,经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完善亦不断进行着。特别是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归属方面,我国否认了传统的入库规则说,使得这一制度完全脱离原有债的保全轨迹,沿着债的实现方向前进。本文将通过论述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提出完善代位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熊进 《法制与社会》2012,(2):263-264,267
我国《合同法》在赋予债权人代位权的同时,对其行使效果的归属问题却没有作明确规定.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入库规则”.但基于现实的需要及代位权行使的实际效果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确认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优先受偿规则.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到底孰优孰劣,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本文从代位权的立法目的入手,对传统的“入库规则”和后确立的“优先受偿规则”从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公平正义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论证了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与“入库规则”相比,其存在更具合理性、可行性和优越性.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其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该债权的从权利,并不能够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如欲进一步扩张,仍应借助目的 性扩张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可以容纳部分"特定债权保全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需要代位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在符合保全必要性等要件场合,则需要通过类推...  相似文献   

8.
代位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驰 《法学》2002,(10)
与传统理论相比,我国合同法代位权制度因变“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偿,故成立要件、客体、行使方式、效力和债务人诉讼地位等也随之变动。如此变动可能获得便利债权人等价值,但却与代位权制度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欲达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间相互协调统一的意图背道而驰。因此,我国的变异规定只能是权宜之计。在恢复其本来面目前,应在认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和客体范围等方面从严把关。  相似文献   

9.
于秀林 《法制与社会》2012,(18):243-244
代位权制度作为一种债的保全措施,我国《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中均有涉及,但是,关于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效力之规定并不明确,问题即是否赋予债权人就其行使结果以优先受偿的权利.针对这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方案,其中,“优先受偿原则”有着法学理论上的合理性、优越性和司法程序上的理论依据、切实可行性,应当得到适用.  相似文献   

10.
代位权的行使结果归属,有平均分配说、优先受偿说和入库规则说三种不同的理论。我国《合同法》、《合同法解释(一)》对代位权进行了规定,并且采用了优先受偿说,这样规定有利于高效、方便地处理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三角债等问题,当然优先受偿说也有其不足之处。在新环境下,我们要在坚持优先受偿说的前提下,重新理解思考并不断完善规则。  相似文献   

11.
陈晓君  郝振 《人民司法》2021,(7):101-105
本文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为中心,以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代位权是否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标准,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划分为4种类型。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人均可以自己的名义申报破产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代位行使之债权的性质、数额和范围,与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并无本质差别;在代位申报债权确认方式的问题上,因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破产程序关于债权的确认程序无法吸收合并代位权诉讼程序,故应坚持分别审理主义原则;破产程序中,各代位债权人可以各自名义和份额享有表决权;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债权人此前在次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的债权,统一由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次债务人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变更。  相似文献   

12.
代位权并非源于罗马法,而是源于日耳曼法,有些国家在民法规范中确立代位权制度,我国亦然。本文拟讨论代位权的性质及行使效力。代位权的性质并非代理权、形成权或管理权,而应为请求权,其最主要性质是存在保全必要。代位权的效力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优先受偿与如何受偿;二是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对债务人、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效力;三是次债务人对代位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后果的调整规则。  相似文献   

13.
14.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这一要件,其表现形式应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所需要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要件采无资力说的根本原因在于债权—民事责任(一般担保)—责任财产的法律构造,采特定债权说更强调了债权与其标的物之间的密切关系,债权的效力直接及于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可以将效力范围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责任财产)收缩至该特定物本身。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应区分情况而作不同的解读。  相似文献   

15.
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权效力相对性原则,将其效力扩及到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方,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为了平衡代位权的实行效果,出现了“入库规则”与“优先受偿理论”两种观点。本文通过对债权人能否就行使代位权后所得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范围两个问题的分析,认为代位权制度创设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效力上应当以“入库规则”为根本,同时完善补救措施,从而使代位权制度达到原始的回归。  相似文献   

16.
巴金 《研究生法学》2005,20(1):46-53
作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手段和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债之关系自始即以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标。但在财产流转、经济交易极为频繁复杂的实际生活中,债权的实现充满着风险,债权效力盲区的存在使债权实现具有极大的不安全性,因而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性日趋凸现。  相似文献   

17.
作为债相对性例外之一的代位权制度,它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给予其直接向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主张权利。本文分析了代位权的相关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及其司法解释作了简要的立法评析。  相似文献   

18.
范悦 《河北法学》2021,39(10):109-121
理论上留置权具有留置和优先受偿两重效力,但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留置权的功能应当是优先受偿,留置权的留置功能服务于优先受偿功能,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功能。《民法典》动产留置规则应当紧紧围绕留置权的优先受偿功能展开,留置权优先受偿的法理基础在于债权行为对留置动产的保值增值。留置权适用的债权类型应当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但留置权不能适用于侵权行为和侵害型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同一法律关系应当理解为债权因被留置的动产而产生,并且在通常情况下,债权的产生能使被留置的动产保值增值。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并不必然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合同法》未明确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效力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其规定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并无不妥。据此,相应发生拟制的债的免除效果,即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只要次债务人未实际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履行清偿义务不足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虽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但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并不消灭,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让与的保证清偿责任。对由此产生的代位债权人比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事实上的优先受偿效果,应设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减少并且不能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的清偿的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有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规则还不够完备,还必须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经审理认定成立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不能成立,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或数额内消灭或者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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