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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高海 《法学研究》2022,(3):21-38
基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权、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实质化改革的基本立场,宜以异质论与替代论并存的二元论,阐释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民集体是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行使主体的异质论;就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而言,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替代农民集体成为所有权主体的替代论。二元论不仅有实定法根据、所有制和股份制类型化的佐证,有助于化解一元论的困境,而且从保障全体成员受益、满足资源性资产所有权客体不可分割、避免集体权益外溢等视角看,二元论中的异质论强化了资源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基于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客体可分割、成员持股份额不等受益不均、非本集体成员持股导致集体权益外溢等客观情况,二元论中的替代论没有弱化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二元论下,农民集体或经济合作社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认定条件不一;资源性资产不宜表达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破产;保障经营性资产公有制的实现,需限制集体权益外溢,扩大成员受益范围,促进成员平等受益。  相似文献   

2.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胡吕银 《河北法学》2007,25(9):89-92
民事主体作为民法上的"人",取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判断的依据是特定社会对民事主体所形成的共识.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实质要件应是:凡具有单一意志并经登记的社会存在都可作为民事主体.据此,传统民法将法人限定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上,是一个误解.而法人制度的重构不仅使民事主体制度获得了新生,而且为中国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中国的农民集体是一种组织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并非集体资产的当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通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终止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集体所有制,也不会导致农村社区部分公共服务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产生消灭其法人资格并退出市场之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作为一个组织体继续存在并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职能。  相似文献   

5.
6.
于飞 《财经法学》2016,(1):44-50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总则编在形式上虽以“功能主义”作为法人分类标准,但在具体法人类型描述上又回归了“结构主义”。对营利法人类型描述上的局限性,使得部分营利法人类型为特别法人所吸收,故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并非完全对立的概念。折股量化作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使集体所有权真正实现了“法律归属”与“事实归属”的统一,法人经营集体财产所得收益由此可惠及于众。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构造既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也可通过连接集体的力量应对农产品市场买方的垄断,并最终使集体成员受益,故本质上属营利法人,其特别性体现在具体构造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的被动性、财产用途的特别性以及对“资本泛化”倾向的排斥,使该类法人在组织结构、事项表决以及破产能力等方面,均呈现不同于公司法人的制度构造。  相似文献   

8.
吴昭军 《当代法学》2023,(1):95-107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围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和运行展开,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作为改革的重点任务,被“内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之中,股份合作的载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本身被定性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成为行使全部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主体。此种操作模式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核心职能被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的光环所“遮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变相股份合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股权管理困境。解困之策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从“内嵌”转向“外置”,让股份合作的载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的身份存在,而非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体存在。这一新的操作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内嵌”模式的弊端,在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归其核心职能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释放集体经营性资产活力,是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最优选择。  相似文献   

10.
韦少雄 《法制与社会》2012,(31):210-211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定性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成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1.
论农业合作社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米新丽 《法学论坛》2005,20(1):59-64
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组成的、以互利为基础的、自治性的生产经营组织。其作用正越来越受到重视 ,《合作经济组织法》也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尽管农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组织 ,但其与公司在营利性和成员权利方面存在着很大不同 ;与集体经济组织在产生原因和目的以及成员边界等方面也不相同。因此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既不完全同于公司、又不同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承认这种特殊性 ,是保证合作社法的具体规则得以科学、合理安排的前提和基础  相似文献   

12.
13.
耿卓 《法学研究》2014,36(5):98-113
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需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现有政策和制度安排、理论研究以及各地实践探索等各个层面在观念上存在一些偏差乃至错误的倾向,亟待转变,应在权利视角下遵循"权利赋予和回归、权利行使和运作、权利救济和保障"的逻辑主线加以更新。为此,在主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偏重农民个体到重视农民及其集体的观念转变,在农民个体与农民集体关系上实现从失衡到均衡。在客体方面,未来立法应实现从"让利"到"还权"、从轻视财产权到重视财产权的观念转变。相关立法对此应积极回应,在价值取向上以自由为目标、以平等为基础、以秩序为前提、以效率为手段,最终实现公平;在立法原则上实现从政策到法律的转变,注重立法的体系性和科学性;在基本思路上坚持集体与个体的双重视角,并针对具体权利类型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4.
农民集体不是个人主义的团体,而是整体主义的利益共同体,因此,农民集体成员的表决行为不是个人主义的决议行为,而是整体主义的“农民集体决定”。当在集体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时,农民集体要按照村民自治的基层治理结构来行使集体所有权,即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农民集体决定,而不是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的行使逻辑来构造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决定具有与决议行为类似的意思形成和效果发生机制,且参与农民集体决定的集体成员个体也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意志并遵循程序正义要求的,故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参照适用团体决议行为的相关规则,在召集主体、参与主体、需要决定的内容的形成、对表决结果的要求等方面构造明确的适用规则。农民集体决定的形成采取多数决方式,遵循民主原则。如果未形成有效的意思表达程序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则无需进入对农民集体决定是否有效的价值判断阶段。  相似文献   

15.
目前世界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总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这类组织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相似文献   

16.
17.
18.
王铁雄  王琳 《河北法学》2021,39(11):28-53
从目的解释与体系解释角度,《民法典》(物权编)沿袭《物权法》关于集体财产归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行使所有权规定,而总则编仅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对农民集体未予规定。其目的在于与民法典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保持体系一致。即正如总则编仅将国务院等机关规定为特别法人系由于国家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一样,农民集体亦为宪法规定的特殊民事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体两面:农民集体作为宣示集体财产归属主体面相一直客观存在;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现所有权主体行使面相则各地隐显不一。这亦与我国农村实践、立法传承相符,与农民集体历经组织异化成员权缺政治治理性、组织虚设成员权弱社会保障性并向组织明晰成员权显市场财产性主体发展路向契合。同时,为达规范融通,化解其实践之弊,有必要对民法典作合理化疏议:基于扩张解释,以克服总则编特别法人规定不周延性;基于系统解释与严格解释,以完善物权编演化成员集体归属面相,丰富成员权制度,型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面相,明确村民自治组织行使代理制度。并可望依德国民法原理通过成员权+特别法人制度将农民集体两面合一为市场主体,实现民法典规范目标。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被定位为市场经济主体,其功能主要在于媒介著作权交易。而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赋予著作权集体管理诸多行政色彩,限制性规定和微观性指导过多,不当干预了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违背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应当认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主体的性质,从法律上改变其对政府的依附地位,允许设立营利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清除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微观性指导和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20.
农民集体成员权、农民集体决议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规范目的是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经由民主决策程序实现村民自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对集体所享有权利的总称,其行使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是实现对集体财产的分配正义。农民集体决议行为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行使方式和村民自治的民法体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根据程序正义的要求基于民主多数决的意思表示形成机制实现农民集体的公共选择。本文提出乡村治理体系一体两翼的理论:以乡村治理体系为一体,以农民集体成员权和农民集体决议行为为两翼;其中,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和完善农民集体决议行为规则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实现。应妥当界定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区分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不成立与农民集体对外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并在民法典物权编对农民集体决议行为的规定做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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