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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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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2.
修法背景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涧 《河北法学》2020,38(3):149-163
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取消了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成为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从历史维度考察,尽管"八二宪法"第二修正案概括性地允许土地使用权入市流转,但由于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和国家垄断土地经营模式的巨大潜在利益使得第二修正案并未在集体土地领域完全具体化,原《土地管理法》也因此限制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然而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超越了法律的限定。此次修改虽然确立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合法性,但在"合宪性""入市范围""收益分配""财政、政府管制与自治经营"等方面依旧存在困境。改革的思路在于启动释宪机制,适时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贯彻"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税制"的原则,为进一步改革进行铺垫。  相似文献   

3.
张先贵 《北方法学》2017,11(2):110-119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当前研究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亟须引入新的研究视角。从法理来看,立足于土地开发权视角,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同地、同权、同价",其本质是回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处分权能,以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开发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律上平等。回到土地开发权制度平台层面,借鉴国有建设用地之开发权的法制资源,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制度建设,乃是当下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需求的理性选择。此外,这亦是实现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内在需要。  相似文献   

4.
集体建设用地应比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同权”,这是入市的前提.入市土地应从经营性建设用地转变为私人建设用地.为满足城市化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需求,国家公权力应积极介入顶层设计.入市必然引起集体建设土地市场价格的提高,在利益分割上,国家仅限于通过税收手段分享土地增值.  相似文献   

5.
小产权房是农民集体自发维权和住房供求市场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对现行法律的大规模违反,其无解的原因在于法理上的两难选择。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该跳出原有的法律思维,直接承认小产权房为集体土地上的商品房,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在补交必要税费的基础上予以确权发证。这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6.
宋志红 《中外法学》2020,(4):1042-1061
《民法典》第344-360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弥补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土地所有者可以委托入市实施主体代为入市,但应对受托主体和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集体决议是入市主体设权行为的前提,应明确决议主体、程序和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拨用和抵押,出租虽属入市方式,但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应符合规划上的法定要求,但不受"存量"限制,亦不禁止"住宅"用途;设权前土地所有者须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倡导入市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相似文献   

7.
8.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土地的利用越来越频繁。我国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有着深刻的背景。在我国城乡二元模式的格局下,中国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受到种种限制,其只有在征收为国有土地时才能进入市场。然而,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和利用者却迫切地为自己应当拥有的权利追求更大的利益,致使各种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的交易。当今社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权同利将是一种合理趋势,反映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此,鉴于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这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应该有序的开放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市场,允许其与国有土地一样流转,同时加以必要的规制。在最大限度的满足广大集体组织或农民利益的同时,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  相似文献   

9.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土地利用体制改革而开启,但随后因《土地管理法》1998年的修改而被关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的重启。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一重启具有更加深刻含义,它不仅意味着城乡土地物权平等目的的实现,而且对开启农村自主城镇化,并通过城镇化实现城乡一体化也具有重大意义。不过,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农民集体所有权私法定位、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建立三大制度障碍,需要在法律上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0.
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促使房地产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房地产市场供地单轨制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房市间接制已成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尤其成为当前城市房地产价格高企和农村大量闲置建设用地价值无法实现的根源。因此,需要拓展并充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法律空间,进而建立起平等开放、城乡统一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1.
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是否应入市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人们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我认为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应当入市流转。因为它是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到当前时期的必然要求,是城市国有土地供应紧张和不断扩大的土地需求量之间矛盾的产物。  相似文献   

12.
吴楠 《法制与社会》2010,(20):72-73
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需要进一步整合土地资源。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已经是我国土地改革的明确发展方向。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理有序有效的流转,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然而,我国相关土地法律制度在现实发展中已显滞后。本文对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13.
袁震 《河北法学》2023,(2):2-27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该款用途范围应解释为包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经依法登记”应首先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也可以是所有权人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形式有出让、出租和入股(作价出资)、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化等;入市合同为应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状况的描述、公法强制性内容与交易核心条款的书面合同。《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决议的表决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成员代表)或者为集体成员(成员代表);表决行为与决议行为均是法律行为,决议于赞成票达到法定的2/3以上多数时成立。集体决议中包含的交易核心要素内容构成农民集体成员集体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基础,决定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合同可自由缔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目的的合同,在该项合同的履行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会通过登记方式为受让人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  相似文献   

14.
王敏 《法制与社会》2014,(13):212-2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由来已久,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将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本文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建立完备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机制为目的,从明确产权归属、界定客体范围、规范流转方式和保障农民利益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姜梅 《法制与社会》2015,(3):218-219
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问题是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问题提出了新的改革内容,允许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入市,但是与入市相关的具体入市范围、统一的市场机制、与征地的关系等一系列制度都没有得到完善.并且农村宅基地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工作任务艰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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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杨威 《法制与社会》2010,(10):223-22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正在逐步深入,但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未得到明确,本文简要分析了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有利的条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产权性质视角下的“农地入市”困境破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政策亮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准直接入市引发了各界的热切期待与广泛争鸣;但"农地"到底入什么市、哪类"农地"可以直接入市、"农地"怎样入市等"同地"、"同权"、"同价"问题仍处于模糊状态。以产权理论审视"农地入市"乱象,所有权与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的双重模糊性系农地矛盾丛生的症结所在。对此,正视"农地"所有权的公有性质,明晰集体与成员之间的权利构造,强化"农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使"农地"产权由虚变实、由弱变强,构成了"农地入市"困境的破解路径。  相似文献   

19.
虽然我国法律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在实践中各地都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护耕地,有利于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应该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加强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管理作用和制定全国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仅流转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急剧上升,集体土地的流转市场已成为法律无法回避的问题,但是无论是已经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还是新颁布的<物权法>对这一问题的立法显然都落后于现实.本文拟从分析关于集体土地的流转的立法现状入手,对我国警惕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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