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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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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是个人信息保护亟需回答的首要问题.当前我国不乏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范,但仍缺少对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亦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认识不一.纵观世界各国,有以欧陆“逐步发展个人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保护”为代表的两种模式.在法理学说上,个人信息权主要有六大学说:宪法人权说、一般人格权说、隐私权说、财产权说、新型权利说、独立人格权说.其中,唯有独立人格权说恰当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个人信息权具有与大数据时代特征相适应的独特内涵,其范围、内容均无法为其他权利所替代,社会情况的深刻变化呼唤个人信息权的诞生.在法律属性上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2.
基因平等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在基因上被平等对待的人格权利。它的社会根源在于基因歧视,即仅仅基于所谓“缺陷基因”而对携带者作出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基因歧视是对基因平等权的侵害,但基因信息的特殊性使得禁止传统歧视的法律策略不能直接适用。根据“第二次选择”中的基因正义原则,建构基因平等权法律规范是我国应对基因歧视的基本私法政策。基因平等权的边界是基因上差别对待的合理性,要在各种冲突着的利益之间寻求一般禁止与例外的平衡。与欧美相比,我国对基因医学技术的应对机制非常欠缺。虽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直接的条款能对基因平等权损害提供救济,但基于私法特别是人格权的涵摄力,通过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能够将基因歧视侵权损害纳入救济范围。  相似文献   

3.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4.
基因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以传统隐私权保护为基点的现行立法与司法,无法完成现代隐私权,特别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强调和要求的保护架构.在权利配置上,无法实现对传统隐私权按照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权利增设与重置.在保护机制上,无法通过司法能动主义建立个人信息隐私权,特别是基因隐私权所要求的公共监督框架.因此,在后基因组时代,应当坚持以个人信息法作为个人信息(包括基因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在个人信息法的范围内,对作为高度敏感个人信息的基因信息予以特别处理.  相似文献   

5.
马晨清 《政法学刊》2008,25(6):37-40
基因信息包含了一个人生命的全部秘密,应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采样时的知情同意权,基因信息的知晓权,基因信息的保密权,基因信息的利用权。侵犯基因隐私权具有便捷性、隐蔽性、关联性、实质性、长久性等特点。我国立法应确立基因隐私权。侵害基因隐私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王康 《法律科学》2013,(6):59-70
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7.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欧盟法院通过对"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的判决,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的概念。作为适用于网络信息领域保护个人信息的一项权利,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我国作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应当借鉴欧美法的经验,将被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对已经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请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该权利的性质属于个人信息权,在当前对该权利的侵害可通过《侵权责任法》关于隐私权和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8.
朱昆 《法制与社会》2012,(19):109-110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排他控制权,在本质上属于人格权的范畴,但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隐私权相比存在诸多差异。当前我国民法体系内还不存在个人信息权这一法定权利,但是刑法体系中已经存在相关罪名用于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法律依据欠缺、侵权主体多元化以及损害后果的抽象性导致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后难以实现私法救济。本文前瞻性地探讨了如何从私法救济的角度加强对个人信息权的救济,并提出了相关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9.
本文以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为切入点,初步探讨了在行政管理这一特殊领域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背景、 隐私侵权的构成和侵权救济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基因信息对健康状况具有强烈的预测性,出于诸种原因当事人未必想知晓基因信息.为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比较法上承认权利人享有基因信息不知情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指权利人有权预先决定是否接受基因信息的披露,其核心要义为“知情拒绝权”.基因信息不知情权旨在保障权利人对基因信息的自主控制,在我国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区分规制的立法模式下,...  相似文献   

11.
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提示: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高技术性给相关信息保护带来很多难题,纠纷日益增加。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标示着我国对相关权利保护的重视进一步加强。本期特别策划约请专家、资深法官撰文,对网络信息保护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网络信息传播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提供些许借鉴。  相似文献   

12.
13.
信息权是随着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民事权利.从权利主体来看,信息权包括个人信息权和公共信息权;从权利属性来看,信息权还包括信息人格权和信息财产权.国外关于信息权保护已经有了司法判例和相关立法.从考察国外信息权判例及立法的基础上,求证信息权保护的理论正当性,并对目前国外信息权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予以反思,继而构建比较完整的信息权理论体系.在理论指导和对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我国信息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4.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民法性质以及各国立法模式的区别,得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该借鉴立法主导模式的结论,同时提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对个人信息本人以及信息收集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16.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日益增长,其拥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个人信息被滥用或泄漏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何在保护个人信息和信息有效使用间取得平衡,各国都进行了长久与广泛的探索。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飞速发展时期,有效的保护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将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与促进保险业之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8.
解读《侵权责任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进入21世纪,互联网已成为反映民情民意的重要媒介,言论自由这项权利在互联网上也有了淋漓尽致地发挥。可是,当我们享受着网络给我们带来的自由空间时,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却因言论自由超出法律的规制,而显得岌岌可危。令我们欣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了福音。本文将着重分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义,同时也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相似文献   

20.
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存在差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了对个人隐私的豁免公开。通过案例分析可见,司法裁判通过对该条款的适用积极回应现实需要,但同时在裁量基准和操作性方面也面临一定困难。对涉及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应首先对隐私性信息进行判断,继而识别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综合认定向第三方征询意见程序的作用,最后通过隐私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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