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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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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荣功 《法学评论》2023,(3):129-137
近年我国日益重视对洗钱犯罪的惩治。洗钱罪的成立并不限于上游犯罪结束,但应在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产生后,上游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提供资金帐户”等行为,系上游犯罪实行行为本身,不应再评价为洗钱罪。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洗钱罪中“洗白”的含义逐步被淡化,洗钱罪已演变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行为人取得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自己投资房产、汽车、股票或者转移至境外的,应认定自洗钱,符合刑法规定的,成立洗钱罪;自洗钱行为人将特定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单纯的藏匿或者日常消费的,不宜认定为洗钱罪。我国未来应更加重视对重大洗钱案件的查处,确保本罪的精准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2.
涉银行卡信息网络犯罪集中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偶尔以提供信用卡形式进行帮助的行为,仍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跑分”行为人使用多个信用卡或第三方支付软件转移资金性质不明的款项,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认定。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既要理性平衡司法投入和产出,保持刑法谦抑性,又要坚持前端延伸,有效跟进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3.
4.
随着“断卡”行动推进,单纯提供银行卡或提供转账等支付结算行为的法律适用渐趋统一。但刷脸行为作为一种新情形,在法律适用上仍存在较大分歧。涉银行卡刷脸行为具体可分为账户识别型、安全认证型、转账交易型三大类型。对于刷脸行为的刑事规制,应当在明晰刷脸行为类型、功能的基础上,区分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不法性和有责性层面,运用主客观相一致的方法审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5.
谢雄伟 《法学论坛》2016,(5):136-143
我国刑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应通过个别化思维解决: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属于保安处分,对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的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属于恢复犯罪行为前财产秩序的独立处分措施.违法所得的内涵不仅包括通过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非经营性和非劳动加工收益.违法所得没收的计算应扣除其中的支出或成本.  相似文献   

6.
作为新确立的罪名,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适用条件及其构成要件,致使实践中出现分歧。本文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该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通过"秘密手段增加他人债务的行为"在性质上等同于"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客观上都造成了不当减少他人财物的结果,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完成了对他人债务的增加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既遂,不当增加的债务数额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  相似文献   

8.
基于对犯罪所得之物的刑法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三个结论:一是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赃款、赃物是犯罪所得之物,也可称为违法所得之物;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而非犯罪行为所指向之物,质言,商业贿赂犯罪中的犯罪所得之物即赃款、赃物是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行为后所获得的物质性利益;二是商业贿赂犯罪所得数额的累加计算方法应是应当累加法+连续累加法;三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去向不能阻却刑事责任的承担,但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程度,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0.
李齐广  黄佩娟 《河北法学》2012,30(7):192-195
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规定较为笼统,不能简单将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情形与相应的章节罪名机械对应,应该区分相应章节中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不同对待.另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也是极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对其认定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文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灿烂文明,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惩治新形势下的文物犯罪行为,最高检和国家文物局联合选编了5件典型案例。本批案例在涉及常见多发罪名、反映文物犯罪突出特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等方面都具有典型意义,在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经验方法方面也提供了很多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新修改的罪名,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研究,将会对今后的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潘家永 《江淮法治》2014,(24):53-53
正顾某向卞某借款7万元,到期后卞某上门讨要,顾某要求宽限一个月。一个月后,卞某再次讨要时,顾某要用一辆半新的轿车抵债。卞某要看该车行驶证等凭证时,顾某说相关凭证丢失,还说"要就要,不要我也没钱还"。卞某很犹豫,但又认为无论轿车怎么来的,自己没有参与违法活动,应该不会被牵扯上,便同意了以车抵债。谁料近日,警方找到卞某说该抵押轿车是顾某盗来的,警方不但收缴了轿车,还以卞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刑事拘留。请问,接受来路不明的轿车抵债是否涉嫌犯罪?  相似文献   

14.
席娜 《法制与社会》2010,(14):128-129
本文着重探讨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适用、本犯能够成为该罪主体及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理解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特征:(一)必须是由故意犯罪产生的物;(二)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犯罪所得的物;(三)必须是有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等).至于是不是被害人对该物有请求权,是不是违禁品,可以在所不问.  相似文献   

16.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取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尽管他人可能因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1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新修改的罪名,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研究,将会对今后的办案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在电信诈骗类型案件中,赃款转移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还是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核心在于上述人员在帮助取款、转移赃款时是否与诈骗分子事前存在通谋。事前通谋的认定,在于帮助赃款转移人与上游诈骗分子通谋的时间节点是在诈骗既遂前参与通谋才有成立诈骗共犯的余地。至于行为人帮助取款主观上系为了赚取费用还是其他动机,均不影响事前与诈骗分子通谋,按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在赃款转移人存在“黑吃黑”情形中,如果事前通谋系虚构事实,应独立对赃款转移人以诈骗罪认定,此时不属于从犯。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从而对行为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做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以期对该罪的认定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如何正确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对车辆无处分权依然接受车辆质押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近期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拟就一典型案例分析这一情况,给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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