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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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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合同签订之时就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内容而没有审查出来或明知而继续提供服务的,搜索引擎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之时,没有侵权内容,但广告主自行修改以后侵犯他人商标权,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涉及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的商标侵权案件有四种不同的类型,需要区别对待。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也没有食人而肥、搭便车和投机取巧,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由于关键词广告工作原理的特殊性,在考虑关键词广告服务提供商的注意义务时,需区分签订合同之时与签订合同之后两个阶段。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损害的扩大部分在网络知识产权领域难以界定,不宜做出区分。再者,对于搜索引擎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需要做出细化,如在24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最后,《侵权责任法》第36条宜增加规定反通知制度,网络用户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的链接的权利。换言之,广告主也有反通知以恢复已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广告之权利。  相似文献   

4.
商标使用是评价商标法上行为不法的准绳,被告只有构成商标使用,才有进一步形成商标侵权的可能。为此需要沿着两个路径展开论证:其一,商标制度的实然解读证实商标使用为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但为与之呼应,需要建立与第57条相适应的侵权性使用情形;其二,商标理论检视后的应然选择:审视商标发展史,考虑到制度促进竞争之目的,定位于商标的非完全财产性,得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论断。继而,为了克服商标使用本身的不确定性,应当确立侵权性商标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分界。对于同一术语不同内涵的问题,可以采用“获权性使用”、“侵权性使用”、“合理性使用”的多样表达予以解决,并就不同类别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罗列,然后以“产生来源性使用”作为一般标准予以“兜底”,以保持商标法规范的适用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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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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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侵权的法律构造研究——以混淆可能性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法》第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直接侵权的司法解释将我国商标直接侵权的认定塑造成二元结构,由于该种结构之建立在法理上和法适用上均存有疑点,导致了诸如定牌加工案件的司法审理困境。商标混淆可能性理论是商标侵权法律构成的核心,对其研究应以解释论和立法论为线索,结合《商标法》修正和现有商标侵权认定的审判实务,在一个比较法的视野下,提出第52条的修正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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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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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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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广告与商标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良 《研究生法学》2005,20(1):54-63
以西班牙为典型,《西班牙广告法》规定:“比较广告属不实广告,这种广告以没有产品、服务的根本特征、相似特点及客观上可展示的特征为依据。”因此不承认比较广告的合法性。法国原则上禁止比较广告,其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无权在广告中明确指出竞争者产品的缺陷或不足,即使所指是真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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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享有第590243号“SKYWORTH创维”商标、第5773670号“SKYWORTH创维”(以下简称三合一)商标以及第6943484号“酷开”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分别包括电视机、收音机,电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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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宁 《政法学刊》2009,26(1):46-50
反向混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遭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就“反向混淆”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关注与研究,并针对反向混淆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立法,构建规制反向混淆的法律制度,为反向混淆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而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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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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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表现形态日益复杂,而国内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商标司法侵权判定的不适应性,本文在不突破现有立法的前提下,吸取国外立法技术,尝试建立在混淆原则指导下,以商标相似和商品类似为核心的,综合考量其它相关因素进行商标侵权判定的具体司法审判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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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鹤徽 《北方法学》2017,11(6):13-27
中世纪到19世纪中叶,英美两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对商标是通过欺诈之诉来保护的。但是,司法实践中过于强调被诉侵权人主观欺诈的意图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由于商标财产权观的确立和对消费者利益的重视,19世纪中叶之后,法院在侵权判定中开始考察被告行为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标混淆成为了商标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在混淆标准确立之后,其在适用范围上不断扩张。混淆标准的演化历史表明,混淆标准的适用范围并非越大越好,混淆标准的立法构造不能够仅仅考虑商标权人的利益,还要衡量消费者和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利益。在商标侵权判定中,法官应从市场的真实情况出发,考察市场中的相关消费者是否确实容易发生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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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牌加工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为我国出口创汇、解决就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定牌加工中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了业界广泛争议。我国司法和执法机关经历了由完全认定侵权、到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再到倾向于认定不侵权的过程。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商标的使用概念和混淆原则在定牌加工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厘清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中的偏颇,提出建议,以期日后实践中更为合理地认定定牌加工中的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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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不仅是一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践行,更是对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和理念的集中检验。广州晖琳公司诉法国欧莱雅公司蜜妍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正当使用、商标反向混淆等理论问题逐一浮出水面,需要在审理过程中加以确认。而围绕该案纠纷的行政批复和两审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又暴露出诸如司法独立性、商标权的平等性等潜藏问题,值得深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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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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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在快速发展,网络广告的商标侵权纠纷也日渐增多。对于网络广告中最常见的横幅广告和弹出式广告,一般认为不会因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将其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而构成侵权。对于谷歌等搜索引擎商提供关键词广告的行为,即将他人商标卖给商标权人竞争对手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有三种完全不同的观点:欧洲法院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美国法院认为它构成商业性使用,因而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我国法院则认为不构成商标直接侵权,但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相似文献   

20.
章磊 《法制与社会》2010,(21):108-108
目前,对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的探讨主要停留在个案认定,学术界至今没有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着眼于定牌加工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深入分析了定牌加工商标侵权,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力求解决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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