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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所采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模式最有利于维护合作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适用,在合作作者违法单独行使权利的对外效力、“不能协商一致”的内涵是否可作目的性扩张、如何具体化不确定概念“正当理由”、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界定、除外的是否仅限于“转让”等方面存在疑义,文章对其从法律解释学上进行了分析.《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7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其关于合作作者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受侵害时得单独行使诉权的规定值得肯定应予保留,而其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使规范的规定,则应吸收前述法律解释成果作进一步完善,同时应规定该规范可类推适用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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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山 《知识产权》2020,(12):53-66
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以体育赛事节目、游戏直播画面等为代表的新类型表达以何种作品类型之名获得保护,是目前困扰我国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的难题之一。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前,法院可将现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视为整体,依据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方式,以《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其他作品"之名,保护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所列构成要件的各种新类型表达,克服立法者与司法者有限理性之不足。在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正式施行后,法院可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的作品定义条款与该条第9项结合使用,为新类型表达提供兜底保护。《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著作权归属"中出现的汇编作品、演绎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都只能用于解决权利归属及其行使问题,并非《著作权法》第3条意义上的作品类型,无法以此类作品之名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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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2020)确立了作品类型开放主义。作品类型开放更能满足法律对不确定的现实及时作出反馈的需要。但面对个体拥有的无限创作空间与著作权法有限调整范围构成的窘境,以及为避免著作权的过度延伸、充分发挥其他规范的调解效用,表明作品类型完全放开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比较而言,作品类型相对开放不但符合实际情况,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基于此,要筑起作品类型开放主义的二维限度。一方面,建构理论限度,以信息感知区分论作为尚未明确列举的作品形式能否纳入法定作品类型范围或设立新作品类型的标准。另一方面,凭借《著作权法》第三条,从其适用前提、适用原则、解释规则和适用细节四个角度,构筑作品类型开放主义的司法限度。  相似文献   

6.
有效惩治犯罪与避免伤害无辜,是刑事法治永远讨论不断的话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这种价值追求、现实选择与制度平衡的一个缩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遇到的现实问题同时也是制度问题的一个体现.关于"保护贪官"存在合理性的责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两弊之衡取其轻的功利选择,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贪污、受贿等罪的兜底性规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关于面临"涉罪无辜"正当性的质疑,问题在于制度不足.因此,建立保证本罪正当性的"前制度"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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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因应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而诞生并伴随传播技术的进步而扩张,进而形成如影随形般的姻缘历史。著作权权项配置立法滞后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在公众利益、传播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实现等方面具有正当性,在立法上通过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得到实现。著作权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等同于放弃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无视著作权与传播技术发展的时间规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应该删除权项配置中的兜底条款。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亦称为版权,是一项伴随着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日益凸现出其重要性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名称权是自然人主体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  相似文献   

9.
冯刚 《中国版权》2022,(1):32-38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和移动终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接收信息的方式逐渐碎片化,“抢占注意力”成为多方主体瓜分市场红利的主题,短视频应运而生。由于短视频创作的准入门槛较低,短视频质量参差不齐,这类新的表达形式再次引发人们对于其可版权性的争论。著作权框架下的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基础理论在技术催生新事物的冲击下反而成为了新的论战阵地。同时,随着短视频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短视频类型的不断细化,短视频相关的版权问题也越发复杂,在新《著作权法》框架下,短视频的可版权性以及符合作品要件的短视频应当适用何种权利归属规则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选择对短视频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规则等相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大方。  相似文献   

10.
我国无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困惑与破解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妮燕 《河北法学》2015,33(1):182-190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涉及无主作品的内容,只是进行了零星规定,这为法律适用带来了诸多困难,亟待加以研究。为此,在分析无主作品构成条件的基础上,指出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利归属及认定程序、权利人复出时的侵权救济等问题,以此提出了进行权利救济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的移植与创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梁志文 《法学》2012,(8):122-131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规定的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引发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极大反弹。为了解决作品大量授权的问题,北欧各国创设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将其作为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等非自愿许可的制度替代品,这与北欧社会的特定环境密切相关。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广泛的法定许可且集体管理组织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应放弃宽泛的延伸性集体许可规则,仅规定特定领域使用作品可适用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因此,立法者应该鼓励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交换,以达成适用范围上的共识;同时,须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许可的权利限制属性,具体制度的构建应符合国际条约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的规定并无必要,不仅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的立法价值不符,也与日常生活的一般理解存在出入,极易导致实践中的混淆。事实上,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是内容与表达的关系。只要时事新闻作品具有独创性,虽然受到合理使用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议著作权法在修改时应将时事新闻条款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版权)的权属之争在有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虽不比侵权类案件具有普遍性,但其处理并不象后者表现为对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过多依赖,而是更多的依靠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自身调整,这就对法律实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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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 《北方法学》2011,5(6):119-125
替代条款要求在案件与一国有更密切联系时,排除冲突规则对案件的适用,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矫正功能。替代条款是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超越确定性的明证,是"方法"对"规则"的融合和革新,是英美法的自由裁量主义和大陆法的严格规则主义的较量。替代条款的盛行同样诠释了法的正义价值和安全价值之间博弈发展的古老命题,彰显了法律现实主义在冲突法领域的一度勃兴和鼎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合同领域没有采用我国已有立法和各国立法中的替代条款,实为一大憾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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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51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在以司法援用为主的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着眼于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寻求正当性,而易忽视其权利保障的面向。通过运用文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剖析该条款所蕴含的对基本权利的补充与创新双重功能,指陈其较之宪法人权条款,更能担当作为包括新兴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法源角色。通过对中德两国宪法相关条款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探讨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该条款权利保障功能的思维模式。基于宪法释义学的分析,主张激活该条款的权利补充与创新功能,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新兴基本权利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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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继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之后,第三次修改的完成。此次修改著作权法的内容,包括将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法律衔接,完善著作权保护体系,全面提升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势必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相似文献   

17.
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它应成为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程度也应成为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现行《著作权法》未充分体现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应有关系,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两个版本,对过错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亦存在缺位和错位现象,有必要根据过错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对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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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浩 《财经法学》2018,(1):108-121
对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论证,应先予考察法定主义在私法中的源流及功能。物权法定主义的形式理由在于维持物债二分之体系,其法政策目的则在于维护法律安定性及公众自由,上述理由同样适用于著作权法定。法定主义与法官造法并非对立范畴,而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兜底条款仅为法官造法的授权规范,并未否弃法定主义的立场。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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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依据《著作权法》对设置或陈列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但《著作权法》未规定合理使用人能否再行使用所得的成果。《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了合理使用人可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其成果,但因对合理的方式和范围的理解不同,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其实,是否允许后续使用,取决于两个要素:第一,合理使用所得成果的性质,该性质由被合理使用的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和合理使用的方式决定;第二,作品后续使用行为是否符合三步检测法。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9,(6):35-42
证券交易具有投机性。证券法在规制非法投机和正常交易二者之间游走,力图确定正常交易中投机行为的边界。而边界的厘定,不仅仰仗对类型化反欺诈规则的解读,还有赖于反欺诈一般条款的研究。遵从规范解释——漏洞补充——价值填充的法解释学路径,对恒大否认收购行为的规制依据进行方法论上的检视得出:我国采类型化规则模式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规制,虽具体化程度高,但易导致遗漏。在规制证券欺诈行为的适应性和安定性之间寻求均衡,需要构建一套一般原则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周延的反欺诈规范体系。基于此,建议《证券法》将第五条修改为: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不得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等证券欺诈行为,若上述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或对我国产生了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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