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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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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景轩 《法学杂志》2005,26(2):62-64
多年以来,我国证券融资基本上被理解为公开发行加交易所上市,非公开的发行方式因为缺乏防止欺诈的机制,其过程很难纳入监管者的视线,一直笼罩在非法集资的阴影中,但是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我们反思和改革我国证券融资市场的单一现状。本文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析了我国建立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国建立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行起。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在证券市场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其自身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该制度的利弊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3.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确立了我国非公开发行证券制度,有关规定如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  相似文献   

4.
本文以《合伙企业法》角度看我国集资与私募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私募基金由于法律滞后与监管无力,导致其操作过程极不规范。因此,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私募基金相比,我国私募基金大多属于非规范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其本质也是非规范意义上的信托,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刑事违法的风险,需加快立法进程,使其早日步入正轨,更好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相似文献   

6.
王承荣 《中国律师》2000,(10):45-46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具体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券是具有双元要素结构的证券,即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无要素结构。转券从其生命的开始至转换前是债券,成长演进转换后则属于股票。转券的发行、交易和转换都要涉及到众多的不特定的转券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包括转券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转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债券利息比一般公司债低,投资者愿意投资转券是困为在满足了转券契约约定的条件时,可以转换成发…  相似文献   

7.
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通过公众媒体或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以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承诺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办理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可以根据涉案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实际用途、非法集资人归还能力等要素,综合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经历了20年的发展,私募证券基金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对于私募基金的定义、运行方式以及监管模式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立法者。本文从私募基金的特点出发,通过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状况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私募基金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9.
刘江平 《中国律师》2002,(10):44-44
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Bonds,以下简称可转券)发源于19世纪的美国,1843年NewYorkRrie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券。如今,全球范围内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且日趋成熟和繁荣。特别是在最近几年,由于金融危机和网络泡沫破灭所引致的全球股票市场的低迷,加上各国利率水平的不断下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大幅下降,全球可转换债券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每年全球新发行的可转券规模(Issuance)超过了1000亿美元。我国可转券的发展起步于20…  相似文献   

10.
美国私募基金规范的发展及其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私募基金在美国证券法下历来享受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近年来,回应其规模扩张、风险凸显以及零售化趋势,美国证监会(SEC)实施或拟议了注册规则、反欺诈规则、投资者资格规则等欲加强对其监管,但成效和评价参差.当前金融危机很可能促使私募基金以某种形式被纳入注册监管.  相似文献   

11.
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彭冰 《法学》2006,(5):81-89,142
2005年《证券法》修正案增加了第10条规定,特别将“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纳入公开发行范畴。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应当解释为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被认定为公开发行。这给股东人数众多的现存公司和那些可能由于股东转让股份导致股东增多的公司带来很大困扰。因此,应当构建双层监管模式。首先,只要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即强制要求其必须注册为公众公司,履行持续性信息披露义务。其次,如果发行股票可能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公众公司试图增资的,都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特别条件和核准程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近几年间发生的温州融资案,让人们对民间融资有了更大的关注,民间融资行为亟需国家出台一项有效的法律来规制规范,使得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查。本文通过阐述目前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问题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民间融资在金融界的必要性,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需要完善的途径,从而为民间融资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通道。  相似文献   

13.
王华秀 《法制与社会》2013,(15):100-10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但有关法律制度刚刚起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态度不统一,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完全豁免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和保护,严加监管不利于筹资工具经济价值的发挥。构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路是既不能完全豁免也不能严加监管,而是适度监管。  相似文献   

14.
股票发行制度是整个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环节之一,通常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通过对两种制度一分为二的分析,得出股票发行制度的改革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而对成熟市场股票发行制度的借鉴,无疑会形成我们的后发优势,加快改革进程。  相似文献   

15.
利用公司债券开展并购颇具经济价值,亟待发展,但目前学界对其关注甚少。尽管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相对不发达,债券参与并购缺乏直接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但通过分析现有法规仍可发现利用公司债券开展并购的巨大法律空间。在证监会新近确立的“大力发展债券”的政策背景下,利用债券开展并购的法律空间将会不断拓展。  相似文献   

16.
浅析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卓娟 《法制与社会》2010,(33):107-108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做法:注册制和核准制,我国《证券法》确立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我国证券市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产物,带有相当的行政色彩,在提高发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存在问题。鉴于此,本文拟从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及优点与不足作为分析的切入点,总结分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优化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突出高质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工作要求,更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指出,要穿透式认定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对将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能径直否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要根据资金实际去向、投资经营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指出,向直接实施伪造货币人员提供专门用于伪造货币的技术或者设备、材料的,应当认定具有伪造货币犯罪的共同故意。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伪造货币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十分重要,可以认定为主犯,并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孙旭东非法经营案明确了利用POS机套现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所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强调在研判必要性和可行性后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推动对金融黑灰产业的全链条治理。  相似文献   

18.
马进 《法制与社会》2014,(12):109-110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形式和手段层不不穷,蒙蔽人民大众,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危及国家的金融运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声誉和利益。为了保护人们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经济的正常运行,确保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需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加强金融监管机制,并加大非法集资的力度,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本文重点阐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并就此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希望对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实践活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分析非法集资相关罪名及现实存在的问题,认为欲建立合法有效的融资市场,必先设立严谨的法律法规加以引导监管,调整非法集资的认定路径,寻找合适的法律进行规制,才能拓宽合法的融资渠道,才能准确界定合法与非法融资之间的关系,并准确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活动,支持民营企业的合法融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20.
王琦 《行政与法》2023,(9):83-96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协助、辅导发行人进行注册申请工作,并实际负责制备招股说明书等注册申请文件,对于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负有核查验证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并未将保荐人的过错限定于未能勤勉尽责,因而保荐人的过错类型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保荐人故意参与实施虚假陈述属于违反忠实义务,而过失导致虚假陈述则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管规则和司法解释根据信息披露内容有无专业意见支持区分设置勤勉尽责标准的做法,建立在保荐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负有全面注意义务的基础之上。保荐人一旦被认定未能勤勉尽责从而具有过错,即需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过错程度不会影响其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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