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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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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波 《法学》2020,(8):176-191
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电子商务领域"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看似有法可循,实则无法可依。一方面,《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适用门槛过高,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从事"二选一"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则面临条文适用本身受限、适用主体严格限定、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实困难;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与此相关的条文,但相关规定或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或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低,或与该等行为的特征不符,实际约束力偏弱。对此,可行的破解途径是:其一,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予以纠偏,以消除《反垄断法》中相关制度被架空的风险,构筑起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等行为的二元规制格局;其二,完善竞争法中的相关制度,包括细化电子商务领域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明确行为人无从事"二选一"行为正当理由的分析因素,将独家交易协议解释为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其三,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为基础,对《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作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2.
相对优势地位是不同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全新理论。其不仅在力量对比、考察因素、适用方法、界定标准等方面与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就现实影响而言,相对优势地位更容易产生微观化的市场效应。若按传统观念将其滥用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畴,则既与域外反垄断立法的“结构主义”范式和“行为主义”范式相冲突,亦与我国现阶段反垄断立法的“谦抑性”特征相违背。相比较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静态机理中展示出的“维护公平竞争”的独立价值品格以及在动态运行上呈现出的“从个体到整体”的利益保护路径,更契合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内在逻辑。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6,(5):79-92
在市场交易中,一方较另一方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如果法律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至少需要对"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作出法律解释。世界各国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立法主要有反垄断法、民法以及针对个别行业的行政规制。鉴于"相对优势地位"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期待一部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全面规制的难度比较大。  相似文献   

4.
市场经济中模仿行为愈来愈烈。本文指出模仿行为有利有弊,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其中的消极模仿进行规制。但面对现实中的模仿,尤其是网络的冲击,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5.
袁波 《南大法学》2023,(6):28-4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两次修订皆试图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其正当性值得怀疑。一方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严格限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属于纵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立法之必要;宽泛界定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欠缺规制上的理据,不应受到规制。另一方面,从制度效用来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可被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特殊行业监管法取代。《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6条、《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实施效果欠佳,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作为一般法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有效性存疑。故此,未经学说和实践充分检验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不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6.
赵霞 《法律适用》2021,(10):153-166
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二选一"等限定交易行为对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梳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法律规制"二选一"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标准,正确认识市场份额在认定互联网领域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作用,探索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判断标准,主张...  相似文献   

7.
多数情况下,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民法等予以调整,缺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单独规制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的立法者所针对的假想敌其实并不存在或者远没有预想的严重,其给出的解决方案既很容易被规避,又存在被滥用的高度风险.因此,送审稿第六条需要被彻底放弃或者修改.  相似文献   

8.
马景顺  郑新建 《河北法学》2005,23(3):97-100
近年来,商誉和商誉权法律保护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司法实践中商誉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对商誉提 供全面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将损害商誉不正当竞争行为准 确、科学地加以类型化,同时适度扩大对商誉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10.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1.
诞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成为市场竞争法的坚强基石。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市场竞争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但两者之间尚需。因此,如何修订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之与《反垄断法》相互协调,更好地发挥自由竞争的作用,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
在《反垄断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下,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其与《反垄断法》的协调,成为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重要环节。本文认为应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类型、强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建立竞争执法协调机制等方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提出了相关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3.
王艳林 《法治研究》2016,(6):128-134
对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修改,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二法分立路径与统一路径之别.现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是在二法分立的路径上进行的,删除了原法规定的五条,主要涉及反垄断规范,补增三条,主要涉及网络竞争和行政机关的授权.本文立足于二法统一路径,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反垄断规范,成为私法的特别法会有可能生成新的矛盾与冲突,愿景令人担忧.授权行政机关认定不正当竞争,有违法治政府的精神和网络经济成功发展之最低限度监管的原则.本文提出:借此修法,让反不正当竞争法走向竞争基本法,当是一个符合竞争法世界发展趋势尤其是转型国家竞争法制度演进趋势的选择,并从理论和修法建议上回答了取向统一竞争法的种种问题.  相似文献   

14.
对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应当考量消费者利益."二选一"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严重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支出的成本,降低了消费者的收益,并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域外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执法注重考察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对我国的启示是:在判断"二选一"行为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时,应当以有效...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以微信服务为典型的平台生态系统,符合“由相互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构建的经济共同体”的商业生态系统概念,属于互联网经济下平台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由此产生的正当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到法律保护。当被控行为侵犯经营者基于此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时,构成请求权竞合,经营者选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更符合平台治理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竞争法作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大构成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在立法思想、性质特点、调整角度等诸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着眼于竞争法总体框架的比较研究,对当前我国在WTO规则背景下的竞争制度立法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7.
魏剑光 《法制与社会》2010,(30):101-101
在允许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前提下,如何对平行进口的行为进行规制,知识产权法的规制只是一个方面,在知识产权法保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相似文献   

18.
1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郑友德  伍春艳 《法学》2009,(1):57-7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0.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属性、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入手,对两者间的关系重新进行了审视,深一层地考察了它们的异同及其原因,认为目前我国学术界较为普遍接受的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归属于知识产权法--并不科学,它们虽有部分重叠的地方,但更有其各自独立的个性,两者之间不是一种从属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交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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